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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伟、陈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飞数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奥飞数据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奥飞数据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14:30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庆沙路100号22层会议室召开。
奥飞数据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2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35人,代表股份数17240553股,占奥飞数据总股本的
1.7499%。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鉴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会表决时由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奥飞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161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12%;
反对1014960股;弃权64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161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3.7412%;反对1014960股;弃权64100股。
2、《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225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53%;
反对940160股;弃权74400股。
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25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4.1153%;反对940160股;弃权74400股。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144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43%;
反对1021360股;弃权7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14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3.6443%;反对1021360股;弃权744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陈伟
负责人:签字律师:﹑程秉陈颖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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