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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钟成龙、陈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飞数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奥飞数据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奥飞数据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9层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奥飞数据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奥飞数据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2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均为2025年9月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奥飞数据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47968股,占奥飞数据总股本的0.02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奥飞数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87人,代表股份数279962560股,占奥飞数据总股本的
28.417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奥飞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699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0%;
反对4325253股;弃权186230股。
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25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43.8665%;反对4325253股;弃权186230股。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688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62%;
反对4326853股;弃权19523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14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7346%;反对4326853股;弃权195230股。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695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86%;
反对4324453股;弃权19083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21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8192%;反对4324453股;弃权190830股。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755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01%;
反对4309865股;弃权1453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81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5671%;反对4309865股;弃权145310股。
5、《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9338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
反对694805股;弃权1776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64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1451%;反对694805股;弃权177610股。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721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1%;
反对4321353股;弃权16731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48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4者所持股份的44.1503%;反对4321353股;弃权167315股。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692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5%;
反对4344170股;弃权1742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18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7806%;反对4344170股;弃权174210股。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721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9%;
反对4316470股;弃权1728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47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1427%;反对4316470股;弃权172810股。
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718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69%;
反对4313265股;弃权1787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45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1092%;反对4313265股;弃权178710股。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715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9%;
反对4318653股;弃权1761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42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0745%;反对4318653股;弃权176110股。
11、《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75817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22%;
反对4223453股;弃权1698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43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5者所持股份的45.3374%;反对4223453股;弃权16981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飞数据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钟成龙
负责人:签字律师:﹑程秉陈伟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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