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1-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2-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六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4-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5-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6-(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7-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9-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九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四十四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0-第四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本办
法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等对重大信息负有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具有主要责任和义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五)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11-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办
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当公司知悉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
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五十二条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五十三条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12-(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13-第七章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第六十二条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部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由董事长签署;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六十三条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
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六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拟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
-14-上签署意见后登记存档;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六十五条关于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涉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并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等)上发布信息时,应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未履行审核程序的,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十九条上述各项内容,在信息完成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及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15-第七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对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泄露,根据规定需报相关部门的,应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如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
-16-第八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17-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内幕信息知情人是信息知情人名单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董事长批准意见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