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有投资者向华宝股份(300741)提问:尊敬的董秘!针对上海奕方业绩补偿纠纷,公司最初即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未选择向法院起诉。想请公司说明:在交易谈判阶段,决定采用仲裁而非法院诉讼的主要考量因素是什么?仲裁“一裁终局”在缩短回款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方面具体带来哪些优势?谢谢!
11月21日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主要考虑了仲裁在效率、专业性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以期高效、合理地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