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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2法律意见书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4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5年 11月 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

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5年11月28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夏利群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05名,代表股份523388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822%。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年11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5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46%。

3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3名,代表股份23388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6%。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00《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0《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00《关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10.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11.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236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90%;

反对10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0%;弃权

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51%。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0《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2372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51%;

5法律意见书

反对10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8%;弃权

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30%。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00《关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2357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0%;

反对10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8%;弃权

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72%。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14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3%;

反对1927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3%;弃权

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

5.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214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

反对193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弃权

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4%。

6.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214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

6法律意见书

反对193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弃权

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4%。

7.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214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

反对193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弃权

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4%。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14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9%;

反对193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弃权

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2%。

9.0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同意5214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

反对193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6%;弃权

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7%。

10.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同意5214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5%;

反对193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6%;弃权

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8%。

11.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261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0%;

7法律意见书

反对7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徐昆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周慧琳

2025年11月2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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