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五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1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津贴及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2.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
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
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和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薪酬管理
2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不予或部分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公司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3(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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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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