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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2(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3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如为独立董事委员,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

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4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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