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
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2(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七)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二)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3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4附件一: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时限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否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否署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5附件二: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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