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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6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88号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欣锐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欣锐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欣锐科技、公司指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指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进行本次授予指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计划(草《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指案)》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指法》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第

指 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二类限制性股票通股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指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条激励对象指件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授权日指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本法律意见书指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II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6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4.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8日,欣锐科技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5月12日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6年5月19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2026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

4法律意见书关的议案。

7.2026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0人调整为192人。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为2026年7月6日。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授予日/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5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以23.8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授予39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29.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授予390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1.公司满足授予条件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满足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法律意见书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4.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李忠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左浩池年月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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