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欣锐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批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3742010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9472341.9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645830.3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8826511.6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7420103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301406408.6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9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559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海通”),持续督导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目前,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欣锐科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2701室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张贵阳、范心平

联系电话021-3803176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公司名称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45

注册资本16761.4391万元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注册地址

文园区3号楼3401-3504(34、35层)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主要办公地址

文园区3号楼3401-3504(34、35层)法定代表人吴壬华

实际控制人吴壬华、毛丽萍董事会秘书朱若愚证券事务代表甘豪秀

联系电话0755-8615965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7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

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自2025年6月15日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号)正式施行,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废止。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延期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国泰海通对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情况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欣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欣锐”)为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增加安徽省合肥市为实施地点,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增加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同意“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增加安徽欣锐为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增加安徽省合肥市为实施地点,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由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变更为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是根据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及自身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果,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的事项已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国泰海通对该等事项无异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收到相关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3年7月,公司因2022年度报告与2022年度业绩预告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2023年11月,因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数据偏差较大,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经高度重视相关监管警示,加强对相关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获知上述事项后,及时向公司了解情况,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欣锐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欣锐科技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贵阳范心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