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12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2025年12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城建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648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0%)提交的《关于提请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
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人的提案资格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5年12月29日,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嘉设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4.上述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9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杭
州市湖墅南路501号公司21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岑政平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1月5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409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7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8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6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9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0378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65%。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96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3%。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增补叶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增补李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增补沈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增补万立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记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增补叶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表决情况:同意119452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3%。
1.02《增补李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表决情况:同意119499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总数的99.226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5%。
1.03《增补沈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表决情况:同意119450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49%。
2.《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增补万立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表决情况:同意119470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74%。
3.《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364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6%;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597%;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7%。
4.《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288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34%;反对85600股,占出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9%;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7%。
5.《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283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2%;反对8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74%;反对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58%;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
6.《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355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7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884%;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和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汉嘉设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2025年1月9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胡小明唐梦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