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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47证券简称:锐科激光公告编号:2024-00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或“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为314人,共计1797927股。鉴于16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29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314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797927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2%,回购价格为25.3538元/股,回购总金额为45643546.46元人民币(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将另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66619755股变更为564821828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12、202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并披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9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锐科激光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4、2021年6月9日,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5、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和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1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向328名激励对象授予的402.35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9月22日上市。

28、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9、2022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12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0、2023年6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无法成就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率不低于25.00%;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0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公司2022年

3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注: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核算依据;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

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对应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86677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298人(不包含本次因组织安排调动、主动离职而注销的情况)。

(2)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主动离职

鉴于原公司财务负责人黄璜先生因组织安排调动而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第十四章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第十四章第二

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16名因组织安排调动、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

4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1250股。

综上,鉴于以上原因导致公司本次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797927股(实际回购注销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数为准),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32%。

2、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5.3538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款项合计约为45643546.46元(因组织安排调动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回购价格将另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1、验资情况

公司已向上述激励对象支付了回购价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647 号)。

2、注销完成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4年1月2日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566619755股变更为

564821828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类别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无限售条件流通

50734591089.54%050734591089.82%

-

限售条件流通股5927384510.46%5747591810.18%

1797927

-

总股本566619755100.00%564821828100.00%

1797927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5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应已摊销的激励成本应在当期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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