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证券简称:锐科激光公告编号:2026-010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13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
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
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持有股份24883658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持有股份241924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7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7人,持有股份6911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7人,代表股份
6911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7人,代表股份6911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7%。
2.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委托贷款合同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中的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190935612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7198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3%;反对280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6%;弃权4221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08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322%;反对280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94%;弃权4221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8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锐科激光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528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2%;反对275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弃权330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03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2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16%;反对275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07%;弃权330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17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3%;反对592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263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9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68%;反对592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4%;弃权263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龙建胜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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