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或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各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统一选聘。公司及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理制度;审议聘用或解聘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审计费用。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聘用或解聘财务决算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并决定审计费用。
第三章 选聘工作要求
第一节 选聘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二节 评价要素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
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
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三节 选聘程序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一)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具体工作,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编制选聘文件、拟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决定;
(五)公司依据股东会的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目标及范围、双方责任、保密要求、审计进度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节 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不少于 2 年
且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
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监督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业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