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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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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调整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仅就本次调整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本持股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法律之外的专

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调整所必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3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出具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3月28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对上述议案均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故上述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6、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同意对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公司本次调整购买价格的情况42025年5月28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扣减公司A股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量的A股与H股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公司已于2025年6月9日完成了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下:

因派息进行相应调整公式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购买价格=10.67元/股-0.1191595=10.55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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