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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力永磁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下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持股计划》”)、《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以下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次解锁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本次解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2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项

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经调整,认购价格由10.67元/股调整为10.55元/股。

(三)2025年7月11日,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8015784股公司股票转入员工持股专用证券账户“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8%,过户价格为10.55元/股。

(四)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情况

根据《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暨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2025年7月11日,公司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8015784股公司股票过户至公司员工持股专用证券账户“江西金力永磁科技

3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58%,过户价格为10.55元/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于2026年7月11日届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日和第一个解锁期届满日之间满足12个月间隔的要求,符合《持股计划》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述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过户完成情况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26年7月11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根据《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解锁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年度净利润相对2024年增长率目标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2025年净利润比2024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2026年净利润比2024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2027年净利润比2024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0%或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相对2024年增长率目标值

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

长不低于20%

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

长不低于50%

2027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

长不低于10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4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36270_A01 号,公司 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771752.17 万元,较2024年增长14.1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560.64万元,较

2024年增长142.4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为第一

个锁定期的100%,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40%,对应标的股份3206313股。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个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持有份额对应股票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两个档次,具体见下表:

考核分数(G) G≥70 G<7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等规定,第一个锁定期将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届满,同时,公司 2025 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标,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为第一个锁定期的100%,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40%,对应标的股份3206313股。且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进行了个人绩效考核,所有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分数均≥70,所有持有人个人当期可解锁比例均为1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根据《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即将届满且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待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公司可根据《持股计划》《管理办5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锁符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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