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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2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7月1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公司亦于2026年7月1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下
午14:30,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金东北路88号赣州锦江国际
酒店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报贵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上午09:15-
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09:15-15:00。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3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予以认定)共1006名,代表股份576831275股(其中,代表 A 股股份为 547548108 股,代表 H 股股份为 29283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3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貳(2)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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