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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本
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须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3正文
一、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金力永磁系于2015年6月26日由江西金力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现持有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4年6月28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06779749909),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蔡报贵,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477.1235万元,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成立日期为
2008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各种磁性材料及相关磁组件;国内一般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进出口业务的咨询服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下发的《关于核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7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1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49号),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金力永磁”,股票代码“30074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于2025年3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4(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及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重要人员,合计不超过500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7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及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及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金力永磁A股普通股股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及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
30%、3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及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规模不超过801578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72131923股的0.58%。本员
5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六)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及公司的确认,持有人会议为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7、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8、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9、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2、其他重要内容。
前述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引》“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之“第八节员工持股计划”第7.8.7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吕锋、谢辉、苏权、赖训珑、刘秋君、李华及梁起禄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此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均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3)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并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营工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4)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自愿放弃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但享有相应的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已将其通过本计划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前述情形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1、2025年3月28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2、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同意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至股东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73、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对上述议案均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故上述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出具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公司聘请了本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尚需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程逐步履行《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8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形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已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9(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公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赵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戴冠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芮双双年月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