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
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1(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
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
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
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
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2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执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H股的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
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A股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H股中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4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A股季度报告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在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5(四)按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其他H股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
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
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不论上一份月报表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变动)。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且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8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有关变更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转让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9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被否决的董事会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
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书面(包括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
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
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0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1(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需披露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的百分之五以上;
(二)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盈利的百分之五以上;
(三)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收益的百分之五以上;
(四)有关代价达到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的百分之五以上;
(五)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达到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需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
12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当关联(连)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可全面豁免的关连交易外,公司与附属公
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下述任意一项比率达到1%以上;或公司与除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以外的其他关连人士,下述任意一项比率达到0.1%以上:
1、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资产总值);
2、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
3、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4、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审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原因,并说
14明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15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协调和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16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
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
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17第五十九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董事和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
第一节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18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若相关信息属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下的内幕消息,则仅在《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的安全港条文范围内,才可暂缓相关信息的披露。
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将该等消息保密,及该消息得以保密。就此而言,公司必须确保仅向有需要取得有关消息的人士提供该消息,及确保接收消息的人士知悉该消息的机密性,并确认本身须承担将该消息保密的责任。若该消息未能保密或已外泄(不论故意或无意),则任何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
公司若运用了任何一项安全港条文,应持续检讨有关消息是否得以维持保密。
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而公司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第二节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19第六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七十一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七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20(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七十五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21(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
(五)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
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如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
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
章程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以下无正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22附件一: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申请类型□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相关内幕信息知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否情人是否书面承□是□否知情人登记表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
23附件二: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与公登国证件证件知情所属职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登记联系通讯所属单司关记名称籍类型号码日期单位务信息地点信息方式信息内容信息阶段时间手机地址位类别系人
说明:
1、填报与公司关系,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
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4附件三: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宁德
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事项有关的制度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