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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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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4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利科技”)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以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未持有隆利科技的股份,与隆利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隆利科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事宜,终止激励计划等。

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6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12.21万份;本激励计划

实施过程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9.7万份不得行权;27名激励对象于第二个行

权期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 B,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8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20%共计9.94万份不得行权;7名激励对象于第二个行权期的个

人绩效评价结果为 C,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5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50%共计4.75万份不得行权;13名激励对象于第二个行权期的个人绩效

评价结果为D,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100%共计29.7万份不得行权。本次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

114.09万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及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行权等待期届满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对应总体可行权比例为5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于2024年4月3日登记完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已届满。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是否达到行权条行权条件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公司未发生前述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满足行权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开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激励对象未发生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述任一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增长结合审计机构审率实际完成率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 计的财务数据,与2023年相比,表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2025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超过50%,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80% R<80% 满足行权业绩条

公司层面行权比件,可行权比例

100%80%0例为100%。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达成率R未达到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8名激励对象绩

效评价结果为A,满足行权100%的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7名激励对象绩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效评价结果为B,满足行权80%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实际可行权股票的数量。

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 7名激励对象绩

效评价结果为C,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满足行权50%的

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份数量:条件;

13名激励对象绩

优良

不合 效评价结果为D,个人绩效考秀好合格格不满足行权条

核结果 (A (B (C)

(D) 件;

))

10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层面行1080个人原因已离职

50%0%

权比例0%%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上述不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份数由公司统一注销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行权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9.7万份不得行权;27名激励对象于第二个行权期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 B,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8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20%共计9.94万份不得行权;7名激励对象于第二

个行权期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 C,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5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50%共计4.75万份不得行权;13名激励对象于第二个行权

期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 D,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0,其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100%共计29.7万份不得行权;本次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

股票期权共计114.09万份,上述不得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行权和注销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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