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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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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龙飞律师、郭英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建盛路1号

隆利科技广场1栋701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新理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91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469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53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826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004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4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273%。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96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0%;反对114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50%;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36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50%;反对114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6%;弃权5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96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0%;反对114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50%;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36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50%;反对114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6%;弃权5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96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0%;反对114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53%;弃权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36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50%;反对114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1%;弃权5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9%。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86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61%;反对115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61%;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26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24%;反对115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5%;弃权6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87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69%;反对114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53%;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27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97%;反对114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1%;弃权6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1%。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3174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69%;反对94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52%;弃权5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57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2%;反对94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3%;弃权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86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61%;反对114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53%;弃权6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8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意4426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24%;反对114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1%;弃权6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133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422%;反对197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91%;弃权5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53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79%;反对1979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5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9%。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1925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213%;反对219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208%;弃权5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32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67%;反对219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38%;弃权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179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1810%;反对219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8.2252%;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593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17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10%;反对219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52%;弃权6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2868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61%;反对114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53%;弃权6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8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26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24%;反对114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1%;弃权6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6、8、1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0涉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陈龙飞郭英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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