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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2 查看全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5号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六条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将最新资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条持续督导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四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三十五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

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七条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

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等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十六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的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会、路演、回访参观、接受调

研、定期见面会等多形式、多方式的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坚持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提供内幕信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持续督导券商及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五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

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

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保密,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采取保密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六条一旦出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七条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

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类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八章附则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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