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三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26A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与隆利科技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隆利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利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6年1月23日,公司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2、2026年2月6日,隆利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6年2月7日至2026年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6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5、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6年3月9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总人数为
22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77元/份。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77元/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刘从珍李英杰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