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八条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
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担保,违反上述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专人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签订人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将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
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对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
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四)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会。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提
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或
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一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
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