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52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注册地址
业园 G栋 3层、4层法定代表人吴新理董事会秘书刘俊丽证券事务代表李姝涵
联系电话0755-2811133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6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8号)批复,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9920316股,发行价格为15.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58.96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含增值税)人民币
5999999.18元,公司实收股款人民币293999959.78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23年6月1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内。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12511.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787447.17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3)第 441C000268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
12月31日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报告。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
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广发证券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规章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事前或事后审阅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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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提供正常经营范围外的担保等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按照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隆利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隆利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隆利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隆利科技持续督导期间,隆利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隆利科技能够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隆利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隆利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隆利科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无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鲁学远万小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林传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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