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提示性通知的公告》以及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2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
刊登了《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提示性通知的公告》,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www.zqrb.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通州区
外郎营村北2号院32号楼三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吴向东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02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6412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4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40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98人1,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440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9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67984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909809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数为407700304股)。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1其中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中有3名为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通过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了投票。
4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398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98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8%;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8%;弃权
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4%。
2.《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99.9875%;反对20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1%;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9%;反对20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4%;弃权
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8%。
3.《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9%;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8%;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4.《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9%;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8%;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18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15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总数的0.0052%;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18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3%;反对15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9%;弃权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8%。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1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22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5%;反对22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2%;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7.《关于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9%;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8%;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8.《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1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22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7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5%;反对22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2%;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9%;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8%;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9%;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8%;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40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3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9%;反对2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8%;弃权
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选举吴向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046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10%。
根据表决结果,吴向东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2.02选举颜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071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1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148%。
根据表决结果,颜涛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2.03选举彭宇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表决结果:同意294046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09%。
根据表决结果,彭宇清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2.04选举杨武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046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10%。
根据表决结果,杨武勇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2.05选举吴其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4046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07%。
根据表决结果,吴其融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3.01选举吴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0046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06%。
根据表决结果,吴革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3.02选举李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0061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1324股,占
10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71%。
根据表决结果,李建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3.03选举吴红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00460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05%。
根据表决结果,吴红日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王帅
_____________喻成源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王玲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