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向东先生、颜涛先生、吴其融先生、彭宇清先生、杨武勇先生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上述候选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吴向东先生、颜涛先生、吴其融先生、彭宇清先生、杨武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革先生、李建伟先生、吴红日先生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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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上述候选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吴革先生、李建伟先生、吴红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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