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公司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奖惩挂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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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职责与权限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综合考量董事工作职责、履职责任及行
业惯例合理确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实施。公司非独立董事津贴不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不参与薪酬相关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的
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非独立董事具体职务,对其采取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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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薪酬是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酬等因素确定的基本工资薪酬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
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津贴、基础薪酬及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
4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度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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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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