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
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并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1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汇
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前对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前置审查;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2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门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
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报送审批后实施;
3(二)财务部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
体的外汇套期保值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业务申请,确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签订业务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建立业务台账,检查
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同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公司台账进行核对。
(四)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
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
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4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上述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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