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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作为罗博

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股票简称罗博特科股票代码300757公司的中文名称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罗博特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军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3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3号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215122

公司网址 http://www.robo-technik.com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保荐代表人朱先军、安勇

1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

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

监会注册,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戴军、王宏军合计发行6279436股股票。该等股票已于2021年11月19日上市。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保荐机构原委派王刚、蒋红亚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

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1年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

2证券委派朱先军、安勇作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便于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保荐机构决定王刚、蒋红亚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剩余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委派朱先军、安勇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剩余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于2016年3月3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9年1月8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于2022年1月8日到期。戴军、王宏军、夏承周共同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月8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戴军、王宏军、夏承周三位股东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戴军、王宏军、夏承周共同控制变更为戴军。

(四)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对承诺理解有误,未

在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进行预披露。2022年7月4日,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补充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后续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减持计划范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出具了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16号。

2、2022年6月,因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公司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戴军、财务总监杨雪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夏承周在2022年6月23日的集中竞价减持过程中,

由于买卖方向输入错误的原因,交易下单时将一笔股票卖出误操作为股票买入,导致误买入公司股票2000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0181%,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

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3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夏承周在当日的交易中计算方式如下:所得收益=(六个月内卖出最高价-本次买入价)*买入股数=(54.01元/股-50.34元/股)×20000

股=73400元。上述所得收益734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全数上交公司。

4、2023年4月,江苏证监局因罗博特科2021年中期报告会计差错及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信息披露差错向罗博特科及相关高管下发了监管函。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罗博特科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完成了整改,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了培训,督促罗博特科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

4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对后续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已全部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5(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朱先军安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顾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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