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
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
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资格的股东如欲于股东会上提名一名人士参选董事,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
(二)该书面提案必须列明:( i)其提名该名人士参选董事的意向,及(ii)《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要求该名获提名候选人
的联络详情、简历和其他资料,并经有关股东签署,而获提名人士亦须签署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同意公司使用及公开披露其个人资料,承诺提名人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属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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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向公司提出的有关于股东会上提名一名人士参选董事的提案(包括书面通知及相关材料)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十日前送达公司。
(四)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会议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六条 本规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