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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罗博特科:股息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股息政策。

第二条 本股息政策旨在阐明公司在向公司股东宣派、支付或分派公司利润作为股息时拟采用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第二章 原则和指导方针

第三条 公司考虑派发股息时应在以下两方面取得平衡:(i)保留充足的储备金,以维持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增长;(ii)使股东能够分享公司利润。

第四条 董事会在考虑建议或支付股息以及确定股息金额时,除其他事项外,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公司的实际和预期业绩;

(二)公司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需求和未来扩张计划;

(三)公司现时及未来的现金流和流动资金状况;

(四)当前经济及市场状况、公司业务的营运周期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业务或业绩及状况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相关和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第五条 公司宣布和派发股息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第六条 本股息政策绝不构成公司对未来股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也不保证在任何特定时期派发任何特定数额的股息。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第三章 股息政策的生效、审查和修订

第七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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