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证券简称:七彩化学公告编号:2026-001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5日13时00分;
2.会议结束时间:2026年1月5日15时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徐惠祥先生;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65434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4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161252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418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568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
1506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1人,代表股份418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0%
本次会议董事出席8人,见证律师2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4人。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5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52%;反对85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弃权6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5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525%;反对85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43%;弃权6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2%。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1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44%;反对5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1%;弃权16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787%;反对5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75%;弃权16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463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7%;
反对817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2%;弃权153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206%;反对817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31%;弃权153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