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证券简称:康龙化成公告编号:2025-067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否。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已于2025年11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Boliang Lou博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8.会议出席情况: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624
其中:A股股东人数 62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60821389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80393310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股) 5688828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6084%
的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5.396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2123%
注 1:通过现场投票的 A股股东 8人,代表股份 319055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63%。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615 人,代表股份 484877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98%。
注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注 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总股本剔除公司持有的 7263300股库存 H股后的股份数量,下同。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公司聘
请的 H股股份过户处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24153 99.9367% 359725 0.0447% 149225 0.0186%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1231999.9409%3598450.0418%1492250.0173%
A股中小投
23678429399.7855%3597250.1516%1492250.0629%
资者
注:上表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百分比例为:A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 A 股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83453 99.9441% 298925 0.0372% 150725 0.0187%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7161999.9478%2990450.0347%1507250.0175%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61253 99.9413% 310325 0.0386% 161525 0.0201%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4941999.9452%3104450.0361%1615250.0188%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85254 99.9443% 288624 0.0359% 159225 0.0198%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7342099.9480%2887440.0335%1592250.0185%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67478 99.9421% 293025 0.0364% 172600 0.0215%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5564499.9459%2931450.0341%1726000.0201%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66653 99.9420% 300525 0.0374% 165925 0.0206%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5481999.9458%3006450.0349%1659250.0193%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87154 99.9445% 289624 0.0360% 156325 0.0194%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7532099.9482%2897440.0337%1563250.0182%
审议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之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66653 99.9420% 303825 0.0378% 162625 0.0202%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5481999.9458%3039450.0353%1626250.0189%
审议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84154 99.9442% 284824 0.0354% 164125 0.0204%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7232099.9478%2849440.0331%1641250.019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68254 99.9422% 288224 0.0359% 176625 0.0220%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5642099.9460%2883440.0335%1766250.020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A股 803492153 99.9452% 284625 0.0354% 156325 0.0194%
H股 56888166 99.9998% 120 0.000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86038031999.9488%2847450.0331%1563250.018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马继伟和吴志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