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证券简称:康龙化成公告编号:2026-053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会决议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监管法规对《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各监管法规原文进一步规范章程中各条款的用词;
(二)明确担保行为、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事项;
(三)对部分因规则更新而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或删减等。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第一条为维护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章程。
1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项情形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
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2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同种义务。
第四十六条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第四十六条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等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等
事项如下: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审议程序。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含向控股子(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含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资产10%的担保;
3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5000万元;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5000万元;
担保;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担保;
保情形。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保情形。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前款第4、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前款第4、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应当提供反担保。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1、2、3、6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会审议。1、2、3、6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三)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会审议。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三)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应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应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4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东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东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定: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定: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关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关的交易。
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交股东会审议: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等;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司无相应担保;
(四)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人士发生的交易,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 14A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同时适用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人士发生的交易,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交易,公司应当以较严格的标准履行股东 第 14A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会审议程序。同时适用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交易,公司应当以较严格的标准履行股东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会审议程序。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
率超过70%;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率超过7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53.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3.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六)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或者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交易,除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六)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的或者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序。的交易,除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称“交易”、“关联人”、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关连人士”的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序。
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相同,其中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称“交易”、“关联人”、对与“关联人”及“关连人士”的相关交易“关连人士”的定义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应分别按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相同,其中针对与“关联人”及“关连人士”的相关交易应分别按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亦可选择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公司亦可选择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如公司选择为股东会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如公司选择为股东会提供网络形式,任何通过网络形式参会的股提供网络形式,任何通过网络形式参会的股东,须按照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要求妥善办东,须按照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要求妥善办理参会手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理参会手续。
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在不违反公司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6提下,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提下,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内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
席公司的股东会。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7理的工作;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或/及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或/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8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认定的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券监管机构认定的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前款所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二)制定或者变更 A 股股权激励计划、员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工持股计划,A 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的成就;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本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9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就本章程而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一)就本章程而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影响的股东。
(二)就本章程而言,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二)就本章程而言,实际控制人,是指通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织。
(三)就本章程而言,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三)就本章程而言,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就本章程而言,人民法院,是指依照(四)就本章程而言,人民法院,是指依照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台湾地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规定相抵触。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目录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部分修订未予以逐条列示。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备案/变更等文件进行适当性修改。《公司章程》最终
10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信息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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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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