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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施独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1(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

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

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

2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

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

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在审查过程中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其中,募集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的检查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

3检查一次。

(七)至少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次进出口业务审计;

(八)接受审计委员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以下审计范围内的具体审计业务:

(1)经营管理审计;

(2)财务审计;

(3)合规性审计(包括出口管制审计、反贿赂审计和反舞弊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

(5)重大事项审计;

(6)审计调研及调查;

(7)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支持文件、审计报告、整改措施处理记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等。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形式不限,纸

质和电子形式均可。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永久保存,其他档案保存不少于30年。保管期满且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予以销毁。如果公司其他制度有更严格的档案管理要求,从严执行。

4第十六条审计档案一般仅允许经授权的内部审计部人员查阅,其他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跨部门查阅,应先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七条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

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资料,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及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八条奖惩机制

(一)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

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

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

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6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7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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