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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

1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避免在投资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2(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

(五)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及报道;

(九)新媒体平台;

(十)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一)投资者说明会;

(十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三)现场参观;

(十四)路演;

(十五)走访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3(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

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九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4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和互动易平台信息,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5第二十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

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题

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

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

6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

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7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8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全面和系统的业务培训;

(三)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汇集投资者及媒体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9(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六)接受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监管部门、行政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九)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十)其他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制度;

(三)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五)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六)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八)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负责公司网站

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九)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

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10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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