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资质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25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364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400人;
2022年度业务收入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
收入5.74亿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收费总额2.88亿元;2022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555.7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3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例会,审议
1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致同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
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致同所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2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沟通协商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
审计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致同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对2023年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致同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
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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