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1证券简称:立华股份公告编号:2025-091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9)。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号 A座 1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
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25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59115791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605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403162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4.533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08416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72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564160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287%。
7.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马继伟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591051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
反对38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5535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2%;
反对3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
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马继伟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