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1证券简称:立华股份公告编号:2025-068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5)。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号 A座 1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
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27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5879325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220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470419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25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32283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968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87397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1815%。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87672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6613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4%;
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弃权
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84369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9%;
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0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48%;
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84368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8%;
反对3551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0%;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8%;
反对3551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5%;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72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5%;
反对3546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2%;弃权
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3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88%;
反对354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66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5%;
反对3551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1%;弃权
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8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17%;
反对355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5%;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437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0%;
反对3543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6%;弃权
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1%;
反对354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0%;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436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5%;
反对3552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8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18%;
反对3552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370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1%;
反对3549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7%;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1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62%;
反对3549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同意584368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8%;
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弃权
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0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38%;
反对355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8437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0%;
反对3543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8%;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31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31%;
反对3543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1%;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87678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
反对2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619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3%;
反对2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弃权
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