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1证券简称:立华股份公告编号:2025-035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 号 A 座 1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
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26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6236042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5.3469%。
*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79092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6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69495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729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1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4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41831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1.3797%。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贾海亮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33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
反对322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1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7%;
反对32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9%;弃权
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3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
反对322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0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7%;
反对32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弃权
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9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23155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1%;
反对300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4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7%;
反对30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1%;弃权
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7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5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
反对304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0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9%;
反对304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9%;弃权
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7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622989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4%;
反对598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568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
反对598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1%;弃权
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
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琴、沈兆山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93643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0%;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643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0%;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47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23063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4%;
反对521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2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4%;
反对52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6%;弃权
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23135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
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4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8%;
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8%;弃权
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2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306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39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4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4%;
反对39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弃权
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48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62313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
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7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2%;
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5%;弃权
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1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贾海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