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6年5月15日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号A座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立力先生主持。
2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9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58445953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054%。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396021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85735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9307472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65%。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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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8444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
反对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61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8444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58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8444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
反对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61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584431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2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4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反对2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林州昊鸣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
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
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琴、沈兆山、王海峰、张海涛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9342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0.003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6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83616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
反对84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223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8%;反对84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3%;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84454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6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反对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0.004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84454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6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劳全林、虞坚、王海峰、朱文光、黄志明、张海涛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583049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5%;反对84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4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223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8%;反对84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7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劳全林、虞坚、王海峰、朱文光、黄志明、张海涛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583048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84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4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223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7%;反对84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劳全林、虞坚、王海峰、朱文光、黄志明、张海涛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583048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84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4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法律意见书
同意9223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7%;反对84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3%;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顾平宽
经办律师:
刘允豪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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