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02-21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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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02-21号
致: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经查验相关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5年12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簿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2.2025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2026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簿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
4.2026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2026年5月28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95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495号”同意注册批复文件的基础上,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泰海通和中信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于2026年7月9日向深交所报送《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6年7月9日向327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邀请该等投资者在接到《认购邀请书》后于2026年7月14日9:00-12:00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及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14家;基金公司24 家;证券公司20家;保险公司20家;其他机构214家;个人投资者35位。
在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年7月14日)上午9:00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新增投资者姓名/名称
1 陆俊停
2 陈凯
3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5 深圳市蓝海创赢投资有限公司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量函(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郑幼琴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和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2026年7月14日上午9:00-12:00,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7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材料。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自然人投资者郑幼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购保证金,其申购被认定为无效;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缴纳了保证金。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姓名/名称 类别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有效
1 陆俊停 自然人 39.88 2,000.00 是 是
2 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37.49 2,000.00 是 是
3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借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33.39 2,000.00 是 是
4 薛小华 自然人 33.53 2,000.00 是 是
33.33 2,300.00
5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33.88 2,000.00 是 是
33.32 2,500.00
6 郑幼琴 自然人 33.51 2,000.00 保证金超时 否
7 陈凯 自然人 33.80 2,000.00 是 是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3.33 4,600.00 无需 是
9 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5.50 2,300.00 是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 35.08 7,150.00 是 是
10 33.33 9,540.00
11 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33.74 2,000.00 是 是
12 上海睿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沣兴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36.00 13,300.00 是 是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4.79 3,800.00 无需 是
34.19 5,300.00
33.39 10,500.00
1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6.01 2,060.00 无需 是
35.01 7,956.00
34.21 13,896.00
15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34.01 3,000.00 是 是
16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34.01 2,000.00 是 是
序号 投资者姓名/名称 类别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有效
17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3.32 2,000.00 是 是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郑幼琴的申购因申购保证金超时被认定为无效外,其余16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材料,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申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32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2,388,955股,募集资金总额745,999,980.60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陆俊停 600,240 19,999,996.80 6
2 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600,240 19,999,996.80 6
3 上海睿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津兴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991,596 132,999,978.72 6
4 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0,276 22,999,996.32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70,468 138,959,993.76 6
6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00,360 29,999,995.20 6
7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00,240 19,999,996.80 6
8 陈凯 600,240 19,999,996.80 6
910 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240 19,999,996.80 6
10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借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00,240 19,999,996.80 6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51,260 104,999,983.20 6
12 薛小华 690,276 22,999,996.32 6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80,552 45,999,992.64 6
1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63,145 95,399,991.40 6
15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750,300 24,999,996.00 6
16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9,282 6,640,076.24 6
合计 22,388,955 745,999,980.60 -
根据《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因此本次发行对象为16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投资者数量上限;本次发行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亦未超过《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对应募集资金金额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
(四)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书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2026年7月15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6名发行对象发出了《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经查验,《缴款通知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签署认购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已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经查验,《认购协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缴款与验资
2026年7月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A90554号”《验证报告》。根据该验证报告,截至2026年7月17日17:00:00止,国泰海通指定的投资者认购资金的缴款专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745,999,980.60元。
2026年7月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A9055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划转至发行人账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7月17日17:00:00止,发行人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388,955股,募集资金总额745,999,980.6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33,423.0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38,566,557.55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22,388,95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16,177,602.55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主体资格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为陆俊停、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睿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津兴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陈凯、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借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薛小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认购资料并经查询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vindex.html)、企查查(https://www.qcc.com/)、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下同)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7月22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7月22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陆俊停、陈凯、薛小华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2.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空天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等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上海睿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沣兴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该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提交的相关认购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
经查验认购对象提交的相关认购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因此,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6年5月28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95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五、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
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16 名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注册资本增加之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崔白
赵泽铭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