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17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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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17号
致: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鹤友
2路2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45人,代表股份1168550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8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4751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192%;反对1309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203%;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1171%;反对130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5568%;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262%。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4533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005%;反对1320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304%;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1%。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29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7081%;反对1320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7781%;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38%。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4764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203%;反对12978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106%;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2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1414%;反对1297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3448%;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38%。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475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199%;反对12978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106%;弃权8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2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1321%;反对1297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3448%;弃权81200股,占出席本
5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231%。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62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664%;反对1777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212%;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3851%;反对1777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3429%;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720%。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254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306%;反对15817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536%;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0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9828%;反对158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6701%;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70%。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2056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86%;反对1642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053%;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81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0618%;反对1642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8031%;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51%。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1392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317%;反对1710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638%;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15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8159%;反对1710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0866%;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75%。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1397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322%;反对1691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72%;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1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8257%;反对169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7223%;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21%。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866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428%;反对29701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418%;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9465%;反对2970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7139%;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395%。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10.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76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2802%;反对3161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058%;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0%。
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3826%;反对316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3098%;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076%。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10.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536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2604%;反对31882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284%;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9492%;反对3188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8050%;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57%。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0.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2213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20%;反对1607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56%;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3563%;反对1607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152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915%。
9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417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701%;反对14207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158%;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3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0422%;反对1420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650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076%。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123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180%;反对1725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770%;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99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5162%;反对1725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3750%;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88%。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10(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186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725%;反对1663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239%;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3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7111%;反对1663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120%;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69%。
该议案涉及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11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涛
经办律师:
赵泽铭童皓明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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