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30276-4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锦浪科技委托担任其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锦浪科技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开信息披露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锦浪科技已履行下列程序:
(一)锦浪科技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锦浪科技董事会审议。
(二)锦浪科技于2023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锦浪科技监事会于2023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锦浪科技通过公司网站对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锦浪科技并于2023年6月9日披露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3年6月14日,锦浪科技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3年6月16日,锦浪科技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3年6月19日,锦浪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
郭俊强、张婵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年6月19日,锦浪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
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7月8日,锦浪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郭俊强、张婵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年7月8日,锦浪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二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4年1月16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2024年4月25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5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
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第(三)款“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拟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因业绩考核未达成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关于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情况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60.01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80亿;
2.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7.79亿。
2.公司2023年净利润达到12亿。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的规定:“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的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共计118.24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945万股。
(二)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为55.64元/股。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况,公司无需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5.6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来源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0686945股减少至399447495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
7915234019.75-12394507791289019.51
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
32153460580.25032153460580.49
件流通股合计(总股本)400686945100.00-1239450399447495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披露事项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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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夏勇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吴正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尹德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