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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URUMQI ZHE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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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5]第0306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委托,担任锦浪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4月25日下发的《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1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询意见,及为反映自2024年

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载明的其他截止日期锦浪科技有关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本所经办律师在对锦浪科技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

非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锦浪科技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浪科技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7

八、发行人的业务..............................................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3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33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38

第二部分《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回复....................................39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39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2.......................................103

4-1-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对外投资.........................................161

附件二:发行人转让、注销子公司.....................................173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日常经营办公及员工宿舍使用的房屋租赁

基本情况................................................185

4-1-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有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4-1-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限售股数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类别量(股)

1王一鸣9993982225.03%境内自然人74954866

境内一般法

2锦浪控股313190737.84%-

3林伊蓓304170007.62%境内自然人-

4王峻适212913005.33%境内自然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基金、理财

556542961.42%-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产品等资基金

6许颇43915841.10%境内自然人-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1523311.04%境外法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理财

8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30455430.76%-

产品等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基金、理财

928050680.70%-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产品等券投资基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小盘成基金、理财

1024753120.62%-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等(LOF)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王一鸣、林伊蓓、王峻适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25.03%、7.62%、5.33%。王一鸣、王峻适分别持有锦浪控股60%、40%的股权,锦浪控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7.84%。

4-1-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因此,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45.82%。王一鸣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中登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及潜在权属纠纷的情况。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一鸣,实际控制人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

2、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5年4月27日,锦浪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5.05万股;同时,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4-1-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共计106.90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注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回购上述合计121.955万股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99333395股减少至398113845股。

本次回购注销尚待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发行人的股本现状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99333395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782429019.49%

1、境外自然人350000.01%

2、境内自然人7778929019.4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2150910580.51%

1、国有法人16047210.40%

2、境内非国有法人333823348.36%

3、境内自然人22862878857.25%

4、境外法人50471771.26%

5、境外自然人4632290.12%

6、基金、理财产品等5238285613.12%

三、股份总数399333395100.00%除上述事项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有关事项未发生其他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和资质、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对于发行人的业务更新如下:

4-1-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

31 日,发行人的并表境外子公司为 Solis、锦浪香港、越南锦浪、BVI 锦浪、澳洲锦浪,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该等公司的境外经营符合当地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报告期1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88043.19万元、608814.79万元、652017.21万元、151164.68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84%、99.79%、99.66%、99.6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并表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一鸣,实际控制人为王一鸣、林伊蓓、王峻适。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为锦浪控股。

3、发行人的子公司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是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

4-1-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并表子公司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的关联方。

4、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王一鸣董事长、总经理

2郭俊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张婵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何睿董事

5李育杉独立董事

6楼红英独立董事

7胡华权独立董事

8张丽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9贺华挺监事

10陈益丹监事

11陆荷峰副总经理

12郑亮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

13张健华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7、前述第5、6类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同为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和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8、其他关联方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转让、注销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此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的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不包括发行人与并表子公司或并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向其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35.47562.11

注:前述金额含向报告期内离职的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2、其他关联交易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部分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子公司完成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需归还或收回原合并报表范围内项目子公司的往来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度支付原项目公司往来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本期支付

浙江力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67.65

苏州兴智远达智慧能源有限公司245.15

台州锦晴新能源有限公司142.18

宁波市曜觅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6.40

合计1071.38

(2)2024年度收回原项目公司往来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本期收回

宁波市合奥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60

宁波东黎新能源有限公司1751.37

宁波东维新能源有限公司1743.27

宁波东锦新能源有限公司1703.90

宁波市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1669.31

4-1-1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宁波市宏滕新能源有限公司1651.09

宁波市宏所新能源有限公司1644.01

宁波市宏浩新能源有限公司1559.02

宁波东临新能源有限公司1535.01

宁波市宏定新能源有限公司1519.84

宁波东顺新能源有限公司1507.67

宁波市宏岛新能源有限公司1443.77

扬州锦恒新能源有限公司1256.04

宁波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658.05

绍兴晴岚能源有限公司467.70

昆山索源特新能源有限公司182.25

扬州晴魅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152.45

诸暨锦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26.26

台州景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258.25

合计22843.86

(3)2025年1-3月支付原项目公司往来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本期支付

昆山正茂能源有限公司39.23

昆山市锦望新能源有限公司25.00

珠海市晴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26.00

合计190.83

(4)2025年1-3月收回原项目公司往来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本期支付

池州贵池区菲尚新能源有限公司1510.02

宁波市宏逸新能源有限公司1116.38

宁波市光固新能源有限公司1031.13

宁波东瀚新能源有限公司1362.27

宁波东虹新能源有限公司1262.90

宁波东夕新能源有限公司1193.53

宁波东熠新能源有限公司1289.04

宁波市灿汝新能源有限公司1146.23

宁波市辰品新能源有限公司74.19

4-1-1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宁波市宏章新能源有限公司1289.89

宁波市启敖新能源有限公司1384.56

宁波市启邦新能源有限公司1432.13

宁波市日景新能源有限公司1076.10

宁波市卓华新能源有限公司909.00

合计16077.36

(5)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12月末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账面余额宁波镇海锦能太阳能

其他应收款5228296.245228296.24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菲尚新

其他应收款-15100200.00能源有限公司丹阳锦能太阳能有限

其他应收款6811517.69公司丹阳宽塔太阳能科技

其他应收款785700.00-有限公司镇江锦茂新能源科技

其他应收款4319500.00-有限公司东莞聚二新能源科技

其他应收款2124220.00-有限公司广州爱因特新能源科

其他应收款1428935.91-技有限公司响水环易光伏发电有

其他应收款5459469.25-限公司

除前述事项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未发生其他变化。

4-1-1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主要并表子公司合计19家,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直接持股的参股公司合计11家,前述主要并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二)土地及房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如下3:

他土地使用地类序使用性终止日项不动产权证号坐落权面积(用变更情况号权人质期权(㎡)途)利

浙(2024)象山县不象山经济动产权第0024979号因该地块上开发区滨

锦浪工业出2069.10新增2项房

1海工业园98114.69无

科技注:原为浙(2023)用地让.30屋所有权而金开路188象山县不动产权第换发产证号

0031264号

浙(2025)象山县不象山经济动产权第0002377号因该地块上

开发区滨20000.68

锦浪工业出2061.02新增1项房

2海工业园注:原为无

科技注:原为浙(2023)用地让.16屋所有权而

金通路5720000.83象山县不动产权第换发产证号

0029464号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情况如下4:

2发行人主要并表子公司包括:发行人境内一级子公司、全部境外子公司以及最近三年一期营业收入、总

资产、净资产或净利润任一财务指标任一期达到发行人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1%以上的子公司。

3锦浪电力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3)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23302号”的地块上新增1项房屋所有权,

该证号已于2025年4月17日更新为“浙(2025)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328号”。

4锦浪电力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3)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23302号”的地块上新增1项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2253.47㎡,办公用途。该证号已于2025年4月17日更新为“浙(2025)象山县不动产权

4-1-1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所有建筑面积权利不动产权证号坐落位置用途变更情况

号权人(㎡)限制

新增房屋1:原有地块

1浙(2024)象山县不动产

26821.27上已有5项

权第0024979号象山经济开发房屋所有锦浪

区滨海工业园工业无权,补充核科技注:原为浙(2023)象山新增房屋2:

2金开路188号查期间新

县不动产权第003126412514.45增2项房屋号所有权原有地块

浙(2025)象山县不动产上已有2项

权第0002377号象山经济开发房屋所有

锦浪新增房屋1:

3区滨海工业园工业无权,补充核

科技注:原为浙(2023)象山2554.12金通路57号查期间新县不动产权第0029464增1项房屋号所有权

3、租赁房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承租房屋主要分为日常经营办公、员工宿舍及屋顶光伏电站涉及的屋顶租赁。

(1)日常经营办公及员工宿舍使用涉及的房屋租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日常经营办公及员工宿舍使用的房屋租赁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2)屋顶光伏电站涉及的屋顶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屋顶光伏电站涉及的有偿屋顶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

司在中国境内合计拥有206项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商标,上述商标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的注册商标如下:

第0004328号”。

4-1-1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注册国核定使用商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号家/地区品分类

1锦浪科技80318345中国第9类2025.02.14-2035.02.13

2锦浪科技79434608中国第42类2024.12.21-2034.12.20

3锦浪科技79428518中国第9类2024.12.21-2034.12.20

4锦浪科技79428154中国第35类2024.12.21-2034.12.20

5锦浪科技79419935中国第42类2024.12.21-2034.12.20

6锦浪科技79417118中国第35类2024.12.21-2034.12.20

7锦浪科技79413296中国第9类2024.12.21-2034.12.20

8锦浪科技73324854中国第12类2024.10.14-2034.10.13

9锦浪科技80313113中国第9类2025.02.14-2035.02.13

10锦浪科技80850601中国第9类2025.03.28-2035.03.27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合计拥有150项注册商标,且该等境外商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和权属瑕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外的新增注册商标如下:

序注册国家/地核定使用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号有效期间号区商品分类

5

1锦浪科技03940汤加第9类2023.10.18-2033.10.17

2锦浪科技00362333秘鲁第9类2024.10.02-2034.10.02

密克罗尼西

3锦浪科技/第9类2024.11.06-2026.11.06亚

4锦浪科技/马绍尔群岛第9类2024.11.08-2026.11.08

5锦浪科技/帕劳第9类2024.11.08-2026.11.08

6锦浪科技/索马里兰第9类2024.11.04-2026.11.04

7锦浪科技7709819美国第9类2025.03.04-2035.03.03

5该商标注册证于2024年10月14日核准下发。

4-1-1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上述新增境外注册商标外,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在东帝汶于2023年2月20日取得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2月20日。

2、专利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

司在中国境内合计拥有6281项授权专利,上述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授权专利新增28项,具体如下:

序专有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权利人号期限一种光伏优化器输出电压

1. 202411533945X 发明专利 2024.10.31 锦浪科技 20 年

自适应限幅控制方法

2.三相差模磁集成电感器2024115344617发明专利2024.10.31锦浪科技20年

3. 一种光伏逆变器 202411375378X 发明专利 2024.09.30 锦浪科技 20 年

一种风扇兼容系统及其工

4.2024113499384发明专利2024.09.26锦浪科技20年

作方法

5.一种光伏快速关断系统2024113480000发明专利2024.09.26锦浪科技20年

一种电站系统快速功率调

6.2024113491791发明专利2024.09.26锦浪科技20年

节方法及通信架构一种逆变器地线接入的检

7.2024113457837发明专利2024.09.26锦浪科技20年

测方法

一种逆变器的控制方法、装

8.2024112067557发明专利2024.08.30锦浪科技20年

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一种功率半导体器件结温

9.的测量方法、装置、设备及2024112036652发明专利2024.08.30锦浪科技20年

介质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光伏发

10.2024111960198发明专利2024.08.29锦浪科技20年

电量预测方法光伏逆变器系统控制方法

11.2024111812641发明专利2024.08.27锦浪科技20年

及装置

12. 一种 ANPC 调制均压架构 2024111722043 发明专利 2024.08.26 锦浪科技 20 年

一种光储系统的快速关断

13.2024110269408发明专利2024.07.30锦浪科技20年

控制电路一种电池荷电状态评估方

14.2024110169486发明专利2024.07.29锦浪科技20年

法、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6补充核查期间,以下4项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专利权有效期已届满:

(1)集差共模多频段一体滤波模块(专利号:2015202607894);(2)可调吸附式标贴器(专利号:

2015202636844);(3)中功率逆变器品字型单管散热装置的安装结构(专利号:2015202642652);(4)中

小功率逆变器性能自动测试平台(专利号:2015202642811)。

4-1-1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种微型逆变器控制方法

15. 202410996019X 发明专利 2024.07.24 锦浪科技 20 年

及系统目标逆变器的调制方法及

16.2024109977538发明专利2024.07.24锦浪科技20年

装置

17.一种发电保护系统2024108763211发明专利2024.07.02锦浪科技20年

可并机离并网储能逆变器

18.2021114230526发明专利2021.11.26锦浪科技20年

的关键负载并网启动方法一种电池包单体电池电压

19.2021108520907发明专利2021.07.21锦浪科技20年

采样校正电路及方法三电平逆变器功率模块检

20.2021105971524发明专利2021.05.31锦浪科技20年

测电路及检测方法

21.一种光伏发电系统2024211527474实用新型2024.05.23锦浪科技10年

22.一种风扇监测系统2024211390151实用新型2024.05.23锦浪科技10年

23.一种防堵风扇及逆变器2024210312121实用新型2024.05.13锦浪科技10年

一种端子温度检测装置及

24.2024208640749实用新型2024.04.24锦浪科技10年

逆变器

25.一种功率变换器2024205606197实用新型2024.03.21锦浪科技10年

一种塔式护线套及电气设

26.2024204852264实用新型2024.03.13锦浪科技10年

27.一种电感的散热结构2023233228742实用新型2023.12.06锦浪科技10年

28.充电桩2024302008341外观设计2024.04.11锦浪科技10年

除上述新增授权专利之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530047052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已届满;同时,因发行人于补充核查期间取得专利号为“2021105971524”的发明专利授权而主动放弃其基于同一发明创造于补充核查期间之前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2021211982288)。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3、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4、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13项软件著作权。

4-1-1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新增3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取得权利人软件名称登记号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号方式锦浪云光伏电

1. 锦浪科技 站平台 2024SR1577964 原始取得 2024.07.15 2024.07.15

(Android 版)锦浪云光伏电2. 锦浪科技 站平台(iOS 2024SR1570035 原始取得 2024.07.15 2024.07.15版)锦浪云光伏电3. 锦浪科技 站平台(Web 2024SR1577925 原始取得 2024.07.15 2024.07.15版)

(四)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逆变器老化、功能测试设备、立库、贴片机、自

动化组装系统、SMT 线配套设备、成品输送线、涂覆机、自动包装机、DIP 配

套设备、贴片机上料车、自动化仓储系统、线材加工设备、自动物流 AGV、单

板测试平台、插件机、自动焊锡机、镭雕机、伺服电批、光学检测仪。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均系通过自建、依法申请或转让、获得授权、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使用证明文件,不存在权属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形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主要并表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4-1-1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订日期

1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逆变器3526.63万元2024.01.16

2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逆变器2994.30万元2024.07.18

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逆变器1211.80万元2023.11.29

4上海晶坪电力有限公司逆变器1102.42万元2023.11.08

LUMINOUS POWER

5 TECHNOLOGIES PRIVATE 逆变器 531.17万美元 2025.03.17

LIMITED

AE SOLAR ALTERNATIVE

6逆变器396.34万美元2025.03.22

ENERGY

AE SOLAR ALTERNATIVE

7逆变器387.60万美元2025.02.27

ENERGY

LUMINOUS POWER

8 TECHNOLOGIES PRIVATE 逆变器 376.42万美元 2025.03.19

LIMITED

AE SOLAR ALTERNATIVE

9逆变器329.00万美元2025.02.27

ENERGY

LUMINOUS POWER

10 TECHNOLOGIES PRIVATE 逆变器 312.54万美元 2025.03.06

LIMITED

11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 逆变器 293.19万美元 2025.02.20

AE SOLAR ALTERNATIVE

12逆变器276.11万美元2025.03.22

ENERGY

13 BELENUS LTDA 逆变器 254.26万美元 2024.12.19

AE SOLAR ALTERNATIVE

14逆变器252.81万美元2025.02.27

ENERGY

LIMITED LIABILITY

15 COMPANY SUNFIX SOLAR 逆变器 247.16万美元 2025.02.08

SYSTEM

SUGO INTERNATIONAL

16逆变器1580.82万元2024.12.03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AE SOLAR ALTERNATIVE

17逆变器232.56万美元2025.02.27

ENERGY

AE SOLAR ALTERNATIVE

18逆变器160.27万美元2024.10.23

ENERGY

2、销售框架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签署的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

4-1-2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2024年浙商中拓(浙江)以实际订单10月10日)起至逆变器

1新能源科技有限逆变器

为准采购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限公司

额 50MW 止。

自合同签订之日(2025年浙商中拓集团股以实际订单2月24日)起至逆变器采

2逆变器

份有限公司为准购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限额

50MW 止。

LUMINOUS

POWER 以实际订单

3 TECHNOLOGIES 逆变器 2020.09.09-2025.09.08

为准

PRIVATE

LIMITED

TATA POWER

RENEWABLE 以实际订单

4逆变器2024.06.24-2025.06.24

ENERGY 为准

LIMITED

3、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

4、采购框架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合同相对方采购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厦门市海平电子以实际订单

1阻容2023.06.25-2025.06.24

有限公司为准格利尔数码科技以实际订单

2磁性元器件2023.06.25-2025.06.24

股份有限公司为准合肥云路聚能电以实际订单

3磁性元器件2023.06.25-2025.06.24

气有限公司为准惠州市可立克电以实际订单

4磁性元器件2023.06.25-2025.06.24

子有限公司为准欣纬国际贸易(深以实际订单

5风扇2023.06.25-2025.06.24

圳)有限公司为准

Vacuumschmelze 以实际订单

6电流传感器2023.06.25-2025.06.24

Gmbh Co.KG 为准宁波市宏雍智能以实际订单

7钣金类2023.06.25-2025.06.24

科技有限公司为准浙江新威机械有以实际订单

8钣金类2023.06.25-2025.06.24

限公司为准

9深圳市宏兴福五散热器以实际订单2023.07.01-2025.06.30

4-1-2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合同相对方采购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金电子制品有限为准公司昆山市正耀电子以实际订单

10 继电器、IC 2023.06.25-2025.06.24

科技有限公司为准深圳市海光电子以实际订单

11磁性元器件2023.06.25-2025.06.24

有限公司为准

继电器、连

接器、晶振、厦门信和达电子以实际订单

12贴片电阻、2023.06.25-2025.06.24

有限公司为准

电容、IC、熔断器艾睿(上海)贸易以实际订单

13 IC 2023.06.25-2025.06.24

有限公司为准

5、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借款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不包括发行人与其并表子公司之间及发行人并表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借款)合计31份;上述重要借款合同所对应的重大

担保合同均为发行人与其并表子公司之间及发行人并表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借款方贷款方贷款期限签订日期(万元)合同项下提用的每笔贷款期限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长于21个月,且

1锦浪科技8300.002024.07.30

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全部贷款的到期日不迟于2026年

4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锦浪科技9000.002024.02-2027.022024.02.02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2024.02.27-2027.

3锦浪科技9200.002024.02.27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02.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23.12.07-2026.

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9998.002023.12.07

12.07

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5锦浪科技10000.002024.12.04

波分行个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6锦浪科技10000.002024.12.11

波分行个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7锦浪科技10000.002024.12.24

波分行个月

4-1-2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金额序号借款方贷款方贷款期限签订日期(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8锦浪科技有限公司象山县支10000.00三年2025.01.16

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9锦浪科技10000.002025.01.16

波分行个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10锦浪科技10000.002025.02.14

波分行个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1锦浪科技有限公司象山县支10000.00三年2025.03.13

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12锦浪科技10000.002025.03.25

波分行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2024.01.17-2027.

13锦浪科技11000.002024.01.16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01.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2024.03.15-2027.

14锦浪科技11000.002024.03.14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03.15合同项下提用的每笔贷款期限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长于21个月,且

15锦浪科技11500.002024.07.30

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全部贷款的到期日不迟于2026年

4月30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自实际提款之日

16锦浪科技11600.002024.09.06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起36个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自实际提款之日

17锦浪科技12730.002024.08.22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起36个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18锦浪科技17500.002025.01.21

波分行个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19锦浪科技20000.002023.11.15

波分行个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宁首次放款日起36

20锦浪科技22500.002025.03.06

波分行个月首次放款日起36

中国进出口银行宁个月,贷款最晚

21锦浪科技30000.002024.09.24

波分行到期日不超过

2027.12.31

2024.01-2037.01

(借款期限156个月,借款期限起始日以第一次宁波市晟峰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210000.00放款时的贷款转2024.01.12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存凭证所载实际

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相应

确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5.03.07-2026.

23锦浪智慧10000.002025.03.07

公司宁波分行05.07

24锦浪智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11000.00合同项下提用的2024.12.19

4-1-2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金额序号借款方贷款方贷款期限签订日期(万元)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每笔贷款期限不

长于24个月,且全部贷款的到期日不迟于2026年

12月19日

合同项下提用的每笔贷款期限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长于24个月,且

25锦浪智慧12000.002024.11.25

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全部贷款的到期日不迟于2026年

11月25日

首次放款日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2028.01.26,贷款

26锦浪智慧12000.002021.01.26

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期限不超过84个月

宁波市晟熹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2024.03.22-2034.

2713800.002024.03.22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宁波分行03.22

2024.01-2037.01

(借款期限156个月,借款期限起始日以第一次宁波市晟暄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815000.00放款时的贷款转2024.01.12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存凭证所载实际

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相应

确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24.06.14-2027.

29锦浪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宁波15000.002024.06.14

06.13

分行

宁波市晟想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2023.12.25-2033.

3017800.002023.12.25

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2.25

宁波市晟羽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2023.12.08-2033.

3119871.002023.12.08

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宁波分行12.07

(2)担保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所对应的重大担保合同均为发行人与其并表子公司之间及发行人并表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

6、其他重大合同

(1)基建施工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

4-1-2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建施工合同如下:

序合同金额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内容签订日期号(万元)锦浪科技大目

锦浪科技股宁波荣丰建设湾地块4#厂

15700.002024.12.05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房、3#门卫及其附属工程

(2)咨询服务合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咨询服务合同如下:

序合同相对方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有效期限号为锦浪科技在欧洲地区逆变器

产品及相关配件提供服务,包括SPM 以实际结

但不限于市场研究、营销与推

1 Management 算金额为 2024.12.03-2025.12.31

广、销售、技术支持及服务、培

Limited 准训等,由发行人向其支付服务费。

锦浪科技提供全球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同INS 以实际结时,INS GLOBAL CO.LTD 指

2 GLOBAL 算金额为 2022.02.22-至今

定上海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CO.LTD 准为锦浪科技提供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咨询服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均因其生产经营需要而签署,目前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本所经办律师确认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锦浪科技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不存在未结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锦浪科技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

4-1-2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发展活动而发生的往来,系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有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章程的修改部分更新如下:

2025年4月27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发行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5.05万股,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已经2023年6月14日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内容合法有效。

4-1-2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有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以下内容外,《法律意见书》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公姓司对外投注册资本持股比注册地址主营业务

名任资企业(万元)例职

浙江省象山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锦浪控县经济开发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5000.0060.00%

股区园中路98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号综合大楼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宁波海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邦人才宁波鄞州区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创业投

启明南路818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未董资合伙20000.000.50%号16幢115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事企业

王号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长/(有限一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总合伙)鸣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理动)。

浙江博

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片和芯片、蓝特半浙江省金华

抛光片、激光晶体、半导体器件、导体科市婺城区南

21064.310.38%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半导

技股份二环西路

体照明检测设备、自动化设备和有限公2688号

工业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司

嘉兴嘉浙江省嘉兴软件开发、销售;软件技术的服

赛信息968.85市南湖区东0.45%务;网络技术咨询与服务;计算技术有栅街道信德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硬件设备及

4-1-2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公司园2幢耗材、通讯设备的销售;计算机的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增值电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浙江省嘉兴嘉兴临市南湖区东

骅股权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栅街道南江投资合(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9435.00路1856号基99.89%

伙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金小镇1号(有限动)。

楼187室-62

合伙)(自主申报)

一般项目: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健康服务;

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竞赛组织;

体育赛事策划;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会袍泽浙江省宁波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市场

(宁市象山县新贺营销策划;文艺创作;鞋帽批发;

监波)体桥镇影视城

华10015%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事育发展民国城挺服饰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小食

有限公 A4-4,A4-6,

杂店(三小行业)(除依法须经批

司 A4-9,A10-6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13%、6%、3%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4-1-2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1%、5%、7%

30%、25%、21%、20%、16.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5%、0%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房产税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1.2%、12%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税率

锦浪科技15%

Solis 30%

越南锦浪30%

Solis 美国(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注销) 21%

锦浪智慧、宁波银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晟暄新能源有

限公司、宁波市晟羽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市晟想新能源有限

25%

公司、宁波市晟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

司、澳洲锦浪

锦浪香港16.5%

BVI 锦浪 0%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2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获得的与收益相关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受补助单位金额(万元)文件依据补助事项

4-1-2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五批工业和信息化2024年第五批工业和信息化

锦浪科技100.00专项资金补助名单的通知》(甬专项资金补助经信财〔2024〕185号)象山县商务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象山县外贸企业出2024年度象山县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和小微企业出口信口信用保险和小微企业出口

锦浪科技100.00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保费奖励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保费的通知》(象商务发〔2025〕17奖励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六批工业和信息化2024年第六批工业和信息化

锦浪科技200.00专项资金补助名单的通知》(甬专项资金补助经信财〔2024〕194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25年度宁波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2025年度宁波市出口信用保

锦浪科技233.46补助资金的通知》(甬商务财险保费补助资金〔2025〕58号)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宁波市2024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

2024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锦浪科技300.00金(市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第八补助批)明细的通知》(甬科资〔2024〕

148号)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发改委关于拨付2024年度战

2024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锦浪科技700.00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展专项资金补助一批)的通知》(甬发改创新〔2024〕630号)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象山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

2023年度“330”企业地方专

锦浪科技706.40“330”企业地方专项资金等奖项资金奖励励的通知》(象经信〔2024〕48号)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330”企业地2023年度“330”企业地方专

锦浪智慧1099.00方专项贡献奖励的通知》(象经项贡献奖励

信笺(2024)67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4年产业链标杆项目奖励

锦浪科技2000.002024年产业链标杆项目奖励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产〔2024〕

184号)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的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4-1-3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并表子公司不存在税务处罚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以下内容外,《法律意见书》所述“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部分未发生变化。

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并表境外子公司锦浪香港、BVI 锦浪、澳洲锦浪无在册员工,越南锦浪在册员工合计 2 人、Solis 在册员工合计 12 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并表境内子公司分别与各自聘用的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该等劳动合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并表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并表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拖欠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而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任何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并表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法规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4-1-3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形如下:

单位违规主体违规事由处罚措施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孝义市市场监罚款山西众正新能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督管理局20000元

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且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山西众正新能源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书面确认: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二:“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及“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如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鉴于山西众正新能源有限公司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不足5%,且其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山西众正新能源有限公司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其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山西众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4-1-3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综上,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受到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不存在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修订稿)》部分内容的讨论,特别对《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査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关注要点》”),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补充说明。

4-1-3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除上文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所经办律师对以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关注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含 IPO 及以后的历次融资)用途是否存在变更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历次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相关的三

会审议文件、公告文件,了解发行人历次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等情况,核查发行人历次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 IPO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事项,均已按当时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已根据《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前述事项进行披露。

(二)关注股东会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

2、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决议以及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不存在设置自动延期条款的情形;发行人已于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股东大会

的决议公告;发行人不存在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本次再融资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延期的情形。

(三)关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是否涉及备案或审批

4-1-3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查阅政府部门颁布的针对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的法规;

3、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行业分类;

4、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项目备案及环评文件;

5、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出具的说明、宁波市象

山县人民政府网站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备案均已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预计不存在重大障碍;发行人不属于金融、军工、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等特定行业,无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境外投资;发行人募集资金不存在拟用于 PPP 项目的情形;发行人已根据

《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前述事项进行披露。

(四)关注募投项目是否主要投向主业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定期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等文件;

2、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相关研究报告;

3、查阅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可行

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4、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政策,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了解

光伏逆变器行业的市场空间以及产品需求。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主业展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五)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公开承诺

4-1-3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对上述内容的披露情况;

2、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3、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报告期内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或关联

交易相关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已根据《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六)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

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相关内容;

2、查阅发行人公告文件、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理财产品相关

的合同、对外投资协议、三会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了解被投资企业产品的应用领域、双方股权合作的背景;

3、对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是否存在新投入

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对宁波沣华智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中金正泰兴盛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两项投资合计1850万元属于财务性投资,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2%,财务性投资金额及比例均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且投资完成至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六个月,因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

4-1-3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性投资的情况;发行人已根据《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前述事项进行披露。

(七)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发行人关于所从事业务、业务模式及主要产品的说明文件;

2、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的资料;

3、对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是否存在已投入

或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

4、对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是否从事类金融业务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八)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发行人营业外收支明细账;

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提供的相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文件;

3、登录查询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12309中国检查网、中国

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各级环保部门网站、

各级税务部门网站、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各级外汇管理局的

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等公开信息网站;

4、查阅相关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无违法违规证明及专项确认文件;查阅发行

人相关主体取得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专项确认文件。

4-1-3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其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已根据《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前述事项进行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审核关注要点》涉及的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

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4-1-3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

问题1:根据申报材料,2021年至202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31241.47万元、588960.14万元、610083.70万元及516150.92万元,逆变器

产品销售收入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收入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公司的逆变器产品主要包括并网逆变器及储能逆变器。报告期各期,公司并网逆变器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84283.84万元、400296.61万元、406407.15万元及305607.18万元,公司储能逆变器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7578.35万元、106771.25万元、

43870.20万元及38300.37万元,2023年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销售收入增长

率显著低于2022年。根据申报材料,同行业可比公司如阳光电源、固德威、上能电气等2023年营业收入均大幅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

765.59万元、916.95万元、1268.90万元及1768.4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逆变器外销收入分别为175839.70万元、317744.12万元、

234167.69万元及222274.41万元;逆变器外销收入占公司逆变器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58.25%、62.66%、52.01%及64.63%。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71%、33.52%、32.38%及33.67%。

其中,光伏逆变器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13%、28.88%、23.14%及21.12%;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为68.69%、65.46%、59.93%及60.11%。2023年及2024年1-9月,公司逆变器毛利率、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较报告期初有所下降,公司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公司逆变器毛利率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毛利率较高的外销占比降低、在毛利率较低的巴基斯坦等区域的销

售规模增加、定价策略的调整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主要

系规模扩大、不同地域上网电价存在差异、成本上升、补贴取消等。

公司报告期内逆变器产品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最近一期中 LuminousPower Technologies Pvt Ltd、AE SOLAR ALTERNATIVE ENERGY、SamSha

Global Trading FZE 均为报告期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4-1-3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8236.86万元、105273.30万元、93606.82万元和150997.96万元,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呈下降趋势,分别为98.44%、98.17%、93.73%和95.59%。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7.74次/年、7.21次/年、5.79次/年及4.00次/年,持续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129083.97万元、206381.68万元、

195980.09万元和217796.87万元,2023年末和2024年9月末,公司账龄在1年以上的存货金额大幅上升。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68次/年、

2.32次/年、2.03次/年、1.64次/年,呈下降趋势,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74732.55万元、157700.77万元、

107815.33万元及111220.74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由2021年末

的407070.22万元增至2024年9月末的1355132.78万元,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由2021年末的11810.58万元增至2024年9月末的120733.23万元。

2024年9月末,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合

计为1028258.1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50%、71.55%、

64.08%和61.89%,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流动比率分别为0.96、0.85、

0.73和1.06,速动比率分别为0.50、0.52、0.42和0.63,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5431.55万元、25338.99万元、36628.63万元及33905.6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6%、4.30%、6.00%及

6.57%,主要为境外服务费等。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境外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5350.88万元、9986.42万元、14280.87万元和14256.36万元,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发行人聘请两家公司 SPM Management Limited 和 INSGLOBALCO.LTD 为发行人提供海外当地市场的客户服务、推广、维护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服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94816.86万元、777731.81万元、1531756.72万元及1569606.78万元,占当期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2.17%、80.39%、90.03%及95.2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4-1-4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分别为49973.86万元、150979.37万元、109340.22万元和15732.66万元。

截至2024年9月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余额38068.75万元,由11项投资构成,除宁波沣华、海宁中金外均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其中,海宁中金认缴3500.00万元,实缴1750.00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结合光伏发电的行业周期、发行人主要境内外销售区域的市场环境、分业务板块对发

行人收入和利润贡献度等,说明收入、利润与毛利率的变动是否同行业可比,是否存在行业竞争加剧等相关不利因素,未来是否持续,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2)结合报告期逆变器境外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按主要国家或地区划分的金额及占比、产品类别及获取订单的方式、定价模式、成本结

构和国际贸易环境等,说明境外销售2022年明显上升随后滑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和同行业公司可比,说明外销业务能否保持稳定和持续,是否存在贸易摩擦相关风险。(3)说明汇兑损益金额等与境外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政策,量化测算并说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和汇兑损益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汇率波动等方面的风险,是否采取套期保值等方式控制风险。(4)结合内外销收入、市场需求、竞争环境、销售区域、定价策略、销售规模、成本变化、上网电价差异、补贴情况等因素分别说明发行人各业务

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进一步量化分析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业务类型和销售产品特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规模占比、主要客户成立时间、

开始合作时点等,说明逆变器产品主要客户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新增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9)结合境外服务费的服务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以及与发行人合作时点、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及定价依据和公允性、发行人对接

受相关服务的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境外服务费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服务商及其主要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销售费用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境外服务费规模及其占境外相关业务收入和费用的比例,是否同行业可比。(11)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4-1-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5)(9)(11)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结合光伏发电的行业周期、发行人主要境内外销售区域的市场环境、分业务板

块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贡献度等,说明收入、利润与毛利率的变动是否同行业可比,是否存在行业竞争加剧等相关不利因素,未来是否持续,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答复: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两类业务收入。公司两类业务相关收入、毛利与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符。

世界主要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行业,光伏行业已发展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境内外光伏市场总体规模持续增长,带动逆变器业务需求不断增长。公司坚持全球化业务布局,不断加强光伏主要市场竞争力,积极拓展光伏新兴市场,巩固自身逆变器业务优势以面对市场竞争。公司已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销售收入及现金流稳定、毛利率较高,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报告期各期主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已形成光伏逆变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核心业务。其中,逆变器业务聚焦组串式逆变器,包含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两类产品;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包含新能源电力生产、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两类业务。

公司按照业务划分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1-4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项目收入比例收入比例收入比例收入比例

并网逆变器77703.6151.20379179.8757.96406407.1566.61400296.6167.97

1、逆

储能逆变器25036.8616.5057193.768.7443870.207.19106771.2518.13变器

小计102740.4867.70436373.6366.70450277.3573.81507067.8686.10主新能源电力

营2、分13297.988.7661735.029.4429260.284.8013480.232.29生产业布式户用光伏发

务光伏32211.0121.22146402.7922.38119370.0819.5757892.189.83电系统收发电

小计45508.9929.99208137.8131.81148630.3624.3671372.4112.12入

3、其他产品2915.211.927505.771.159907.081.629602.921.63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151164.6899.60652017.2199.66608814.7999.79588043.1999.84

(1+2+3)

其他业务收入599.560.402203.210.341268.900.21916.950.16

营业收入151764.24100.00654220.42100.00610083.70100.00588960.14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在“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双轮驱动下稳步发展,主营业务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分别为588043.19万元、608814.79万元、652017.21万元及151164.68万元。公司其他产品收入及占比较低,主要系公司对外销售数据采集器等逆变器配套产品。逆变器数据采集器系配合公司产品逆变器接入光伏发电系统所使用的相关配套产品,一般作为附件与逆变器产品配套销售。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及占比较低,主要系废品收入及售后维修服务收入。售后维修服务收入系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在质保期期满或不在质保范围内的维修服务收入。

2、光伏发电的行业周期、发行人主要境内外销售区域的市场环境

在新能源体系建设中,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正逐步成为实现“双碳”目标、推进全球能源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世界主要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行业,光伏行业已发展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境内外光伏市场总体规模持续增长,带动逆变器业务需求不断增长。

光伏产业逐渐演变成众多国家重要产业,各主要市场区域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南美、非洲作为光伏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此外,全球各主要光伏市场的发展速度和新增需求存在阶段性不均衡的情形,呈现市场区域热点波动的情形。公司始终坚持“国内与国际市场并行发展”的全球化

4-1-4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布局,不断加强光伏主要市场竞争力,积极拓展光伏新兴市场,根据各销售区域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场销售重心,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1)光伏发电的行业周期光伏发电大规模商业应用从2004年德国率先推出光伏补贴政策开始。自

2004年起,光伏行业经历启动期、调整期(2011-2013年)、成长期及平价上网期,目前光伏已全面进入平价上网时代。

随着光伏技术进步推动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平价上网时代来临,光伏正式进入可以和传统能源竞争的景气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光伏补贴政策对行业决定性影响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竞争带来的行业波动;在能源转型、绿色低碳趋势下,境内外光伏市场总体规模持续增长,光伏行业未来将持续发展。

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统计数据,全球光伏年新增装机容量虽存在调整期,但总体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23年底,全球光伏累计装机容量已超过

1624GW,年新增装机量由 2013 年的 38.4GW 增至 2023 年的 447GW,年均复

合增长率达27.82%。

2013-2023 年全球光伏发电年新增装机容量(单位:GW)

数据来源:Solar Power Europe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Solar Power Europe)发布的《Global Market Outlook

4-1-4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For Solar Power/2024-2028》报告预计,到 2028 年,最乐观预计全球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 1112GW,最保守估计则将达到 668GW。此外,局部地区冲突导致的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及传统能源价格上涨,将加快新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进程,促进相关地区的能源结构加速转型。光伏作为主流新能源品种之一,其未来的全球装机规模或将超预期增长。

2024-2028 年全球光伏发电年新增装机容量预测(GW)

数据来源:Solar Power Europe

光伏行业在不同产业环节具有不同的特征,在“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的主链环节,其存在初始投资成本高、扩产周期长、产业链环节扩产周期经常无法同步、扩产形成特定技术路线后转换成本高的特征,部分市场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供需失衡的局面,导致产品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从而困扰光伏行业发展。

光伏逆变器属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核心设备,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较高,其与光伏组件共同构成光伏发电系统,是电力电子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应用,属于技术密集型而非资产密集型业务,研发驱动明显,产品引领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受益于光伏行业总体增长而增长。

(2)发行人主要境内外销售区域的市场环境

全球光伏各主要市场区域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各主要市场发展速度和新增

4-1-4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需求存在阶段性不均衡的情形,呈现市场区域热点波动。公司始终坚持“国内与国际市场并行发展”的全球化布局,主要境外销售区域包括亚洲、欧洲、南美等。

近年来,在双碳背景下,中国光伏新增装机规模不断增长,带动逆变器市场终端需求持续增长,但市场竞争影响产品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头部企业需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来维持竞争优势。

欧洲市场属于最早进行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地区之一,也是发行人在境外市场拓展初期主要市场区域。欧盟对光伏大幅布局,提出在2030年减排40%的1990年碳排量,未来空间巨大。2022年度,受俄乌冲突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冲击等因素影响,欧洲市场需求快速上升,根据 InfoLink 统计,欧洲 2022 年新增 45GW 安装量,同比增长 38%;而随着乌克兰危机影响趋缓,欧洲光伏市场需求阶段性回调,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23年较2022年,逆变器出口意大利的金额下降9.72%,出口英国的金额下降31.59%,出口波兰金额下降17.43%。

在光伏系统成本持续大幅度下降背景下,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南美、非洲作为光伏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成为全球光伏市场新的增长点。2023年,印度政府发布 2022-2032 年国家电力计划(National Electricity Plan NEP),预计2026-2027 年再生能源累积装机达到 337GW,其中光伏为 186GW。2024 年 2 月,

印度政府启动总理光伏家庭计划(PM Surya Ghar Muft Bijli Yojana scheme),目标在 2026 年前分布式累积装机达到 40GW,并表示未来将耗资 7500 亿卢比,透过补助安装屋顶光伏,为一千万户家庭提供每月最多 300kWh 的免费用电,带动光伏市场及逆变器需求不断增长。

3、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收入、毛利与毛利率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基本来自于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两类业务收入,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无类似企业。

2022年至2024年,公司坚持“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双轮驱动发展模式,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发展,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数量和累计并网装机容量持续扩大,其收入贡献度、毛利贡献度稳步提升。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收入贡献度分别为12.12%、24.36%、31.81%,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毛

4-1-4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利贡献度分别为23.67%、45.08%、56.98%,毛利贡献度已超50%。同行业公司中尚无与发行人业务板块类似的公司。

故公司选取固德威、首航新能等拥有逆变器相关业务的公司为同行业公司,选取正泰安能、天合光能、晶科科技等拥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业务的公司为同

行业公司,分业务板块进行对比。

(1)逆变器业务板块

1)公司与同行业公司逆变器产品结构及可比性分析

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聚焦组串式逆变器,是一家专业事组串式逆变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故组串式逆变器占比高的同行业企业可比性较高。

同行业企业中,部分企业从事除组串式逆变器外的其他逆变器及产品,如集中式逆变器,而集中式逆变器与组串式逆变器产品功能、价格区间、主要市场区域差异明显,且披露的逆变器数据未区分组串式逆变器,影响可比性。

光伏逆变器根据技术路线可大致分为三类,组串式逆变器、集中式逆变器和微型逆变器,其中光伏逆变器市场以组串式逆变器和集中式逆变器为主。集中式逆变器功率较大,主要应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一般不适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目前国内市场应用较多。相对于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功率较低,属于分布式光伏电站优选逆变器类别,近年来也在地面电站中应用越来越广。欧洲等海外市场主要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其采用组串式逆变器而非集中式逆变器等类型产品。

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聚焦组串式逆变器,无集中式逆变器产品,故与组串式逆变器业务占比高、集中式逆变器等其他产品占比低的同行业公司可比性较高。

根据同行业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与同行业公司逆变器产品结构如下:

是否从事集中是否以组串式名称产品结构式逆变器业务逆变器业务为主

阳光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微型逆变否,未单独区分和披是电源器等露组串式逆变器数据

科士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智能汇流否,未单独区分和披是

达箱、模块化储能变流器、储能系统等露组串式逆变器数据

上能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及电池等是否,未单独区分和披

4-1-4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电气露组串式逆变器数据是,但未单独区分和固德组串式逆变器、微型逆变器、储能一体机否披露组串式逆变器数威等据首航是,与发行人产品类组串式逆变器(并网、储能)否新能型类似是,但未单独区分和德业组串式逆变器(储能、并网)、微型逆变否披露组串式逆变器数股份器等据是,但未单独区分和艾罗组串式逆变器(储能、并网)、微型逆变否披露组串式逆变器数

能源器、储能系统等据锦浪

组串式逆变器(并网、储能)否-科技

注:上表内容来源于同行业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

由上表可知,阳光电源、上能电气、科士达的逆变器主营业务包括集中式逆变器。上能电气于2020年3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最主要产品为集中式逆变器,主要竞争对手为阳光电源、科士达等企业,而阳光电源、上能电气、科士达披露的逆变器业务无法单独区分组串式逆变器数据。故上述三家公司与公司可比性较低。

固德威、德业股份、首航新能、艾罗能源无集中式逆变器业务,产品主要应用在工商业、户用等分布式光伏领域,与公司可比性相对较高,其中首航新能披露的逆变器产品结构跟公司产品类别更为接近。

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公司以固德威、德业股份、首航新能、艾罗能源四家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2)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逆变器相关业务收入、毛利与毛利率变动比较

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同行业公司逆变器相关业务收入、毛利与毛利率

的变动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2023年2022年2024年较

公司项目同比同比同比2021年2022年变名称金额金额金额变动变动变动动

逆变器固德26789-39.494427421.503644049.8024325-26.48%

4-1-4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关业威8.38%4.52%2.81%2.43

务收入首航18802-33.0728091-11.903188599.5215981

-41.03%

新能1.96%1.07%0.68%1.44

德业5556325.444429411.9539568230.4111975

40.43%

股份9.90%9.06%0.14%3.20

艾罗29123-29.5841359-3.2942765449.0477891.-31.90%

能源0.73%1.65%0.51%28

32569-17.563950437664167.9014059

平均4.89%-13.53%

7.74%9.076.03%4.49

锦浪43637-3.0945027-11.205070667.9830186

-13.94%

科技3.63%7.35%7.86%2.18

固德66821.-61.071716329.121329265.9580098.-49.73%

威05%6.30%3.95%25

首航67316.-28.2793851.-25.3912579125.1155881.-46.49%

新能27%01%3.28%58

德业2656614.622317821.5719065328.1244532.逆变器39.34%

股份3.01%7.17%5.43%83相关业

艾罗10982-32.6316301-0.9116450485.7128086.务毛利-33.24%

能源1.96%0.99%8.35%79

12740-22.821650715347194.2952149.

平均7.56%-5.59%

5.57%1.370.25%86

锦浪86546.-16.9210417-28.861464485.6878869.-40.90%

科技40%5.67%2.01%97

固德-13.82

24.94%38.77%2.29%36.48%3.55%32.93%-11.53%

威%

首航-6.04

35.80%2.39%33.41%39.45%4.48%34.97%-3.65%

新能%

逆变器德业-4.5211.00

47.81%52.33%4.14%48.18%37.19%-0.37%

相关业股份%%

务毛利艾罗-1.70

37.71%39.41%0.95%38.47%2.41%36.06%-0.76%

率能源%

36.57-4.4140.9840.6535.29

平均0.33%5.36%-4.08%

%%%%%

锦浪-3.30-5.74

19.83%23.14%28.88%2.75%26.13%-9.05%

科技%%

注1: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文件,2025年1-3月同行业公司未披露分业务板块相关数据,故未进行比较;

注2:公司及同行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的毛利变动率和毛利率;

注3:上表艾罗能源逆变器相关业务包括储能电池,以保持其数据口径一致。

由上表可知,公司逆变器收入、毛利及毛利率呈现2022年上升,2023年及

2024年有所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总体趋势相符,具体来看:

4-1-4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年,受俄乌冲突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冲击等因素影响,公司欧洲市

场逆变器集中交付,销售收入实现较大增长,公司逆变器收入和毛利增长较多、毛利率有所增加,这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

随着欧洲事件影响趋缓,欧洲光伏市场需求回调,公司亦加大其他市场开拓,

2023年公司逆变器欧洲市场销售及整体收入随之下降。2024年,公司逆变器收入略有下降。同行业公司中,首航新能及艾罗能源亦是相同趋势;固德威2023年收入有增长但2024年下降较多。为更好体现趋势,若以2024年较2022年拉长周期来看,则除德业股份外,首航新能、艾罗能源及固德威均呈现与公司相同趋势。逆变器毛利变动趋势与收入基本一致,毛利率变动幅度小于收入但变动趋势与收入一致。

根据公开资料,同行业公司侧重欧洲市场业务,而德业股份过往几年中在亚非拉等海外市场发展迅速。报告期,德业股份逆变器相关收入及毛利持续增长。

德业股份毛利率2024年较2023年、2022年有所下降,这与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

(2)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板块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业务收入、毛利均呈现增长趋势,毛利率均呈现下降趋势,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业务收入、毛利与毛利率具有可比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业务收入、毛利与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公司名称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正泰安能未披露438219.92340126.48178389.85

天合光能196372.0498379.9828916.9683846.53

分布式光伏晶科科技362324.18325317.04273271.66277571.94发电相关

业务收入芯能科技62248.9159594.9652871.2740756.88

平均值206981.71230377.97173796.59145141.30

锦浪科技208137.81148630.3671372.4121047.18

分布式光伏正泰安能未披露245797.74203850.90107808.72

发电相关天合光能107875.9249638.4216474.3951324.32

4-1-5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务毛利晶科科技181709.08171738.29146545.61152533.70

芯能科技39879.5539130.3534653.7924544.68

平均值109821.52126576.20100381.1784052.85

锦浪科技117665.9089066.8946719.5814456.64

正泰安能未披露56.09%59.93%60.43%

天合光能54.93%50.46%56.97%61.21%

分布式光伏晶科科技50.15%52.79%53.63%54.95%发电相关

业务毛利率芯能科技64.06%65.66%65.54%60.22%

平均值53.06%54.94%57.76%57.91%

锦浪科技56.53%59.93%65.46%68.69%

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业务收入、毛利

与毛利率的变动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公司名称收入毛利收入毛利收入毛利毛利率毛利率毛利率变动率变动率变动率变动率变动率变动率

正泰安能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28.8420.5856.0990.6689.0959.93

天合光能99.61117.3254.93240.22201.3150.46-65.51-67.9056.97

晶科科技11.385.8150.1519.0517.1952.79-1.55-3.9353.63

芯能科技4.451.9164.0612.7212.9265.6629.7241.1965.54

平均值38.4841.6856.3875.2063.0056.2513.3314.6159.02

锦浪科技40.0432.1156.53108.2590.6459.93239.11223.1765.46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文件,2025年1-3月同行业公司未披露分业务板块相关数据,故未进行比较

2022年至2024年,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收入、毛利持续增长,与同行业公

司收入、毛利变动趋势一致。分布式光伏发电收入及毛利增长主要系公司投入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累计并网装机容量增长所致。

2022年至2024年,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毛利率有所下降,其变动趋势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总体相符。公司2022年重点在上网电价相对较高的区域建设电站,故毛利率水平较高,2023年起,随着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迅速发展,电站建设区域逐步拓展至全国,不同区域电价存在差异,导致毛利率趋于行业平均值。此外,光伏发电因发电量衰减,从而影响毛利率。

4、发行人已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持续提升自身竞争力,不断巩固自身优势,最近一期收入、毛利与毛利率均已实现增长

4-1-5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全球光伏产业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公司积极调整战略布局以应对全球市场变化,主要包括:

(1)坚持全球化业务布局,不断加强光伏主要市场竞争力,积极拓展光伏

新兴市场,进一步均衡光伏主要市场及新兴市场发展;

(2)不断优化客户结构,提升高毛利率客户的销售占比;

(3)长期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适度超前的产品储备战略,提前做

好产品规划和资源储备,通过不断研发,向市场开发推出更高技术含量、更高附加值、更高毛利的逆变器产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4)在技术进步背景下,持续推进降本策略。

2025年1-3月,发行人收入、毛利及毛利率均同比实现增长,与逆变器同行

业公司可比公司变动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1-3月

公司名称收入变毛利变毛利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动率动率率率

固德威188207.3467.1336533.0718.1119.41112613.2630930.5427.47

首航新能65478.98-9.0318317.63-30.2927.9771982.4926275.0736.50

德业股份256632.3336.2495480.6439.5337.21188373.2368431.0636.33

艾罗能源79866.9916.7223905.08-12.7829.9368428.2427406.8040.05

锦浪科技151764.248.6548669.2143.7132.07139683.9833866.2924.24

注1:2025年1-3月及2024年1-3月,同行业公司未披露逆变器相关业务数据,故以营业收入、营业毛利、综合毛利率进行比较注2:公司及同行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5年1-3月的毛利变动率和毛利率

2025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8.65%;营业毛利较上年同期

增长43.71%,普遍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7.82%,而同行业公司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普遍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实现了规模与质量的双重提升。

针对行业竞争加剧等相关不利因素,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一)业绩波动的风险”和“(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在“第三节风险因素”中披露“(二)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4-1-5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报表、销售明细表、原材料采购明细、主要产品内外销的价格及成本变化情况等资料;了解光伏行业的国内外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取得并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对比分析同行业公司收入、毛利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分业务板块的收入、毛利与毛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及波动原因,了解发行人产品定价模式及价格调整机制。

6、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

电两类业务收入。发行人两类业务相关收入、毛利与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可比公司相符;

(2)发行人已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持续提升自身竞争力,不断巩固自身优势,最近一期收入、毛利与毛利率均已实现增长;

(3)针对行业竞争加剧等相关不利因素,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

(二)请发行人:(2)结合报告期逆变器境外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和经营

情况、按主要国家或地区划分的金额及占比、产品类别及获取订单的方式、定

价模式、成本结构和国际贸易环境等,说明境外销售2022年明显上升随后滑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和同行业公司可比,说明外销业务能否保持稳定和持续,是否存在贸易摩擦相关风险。

答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获取订单的方式、定价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成本结构保持稳定。发行人逆变器境外销售2023年较2022年下

4-1-5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降主要系欧洲市场需求变动所致。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逆变器相关业务的境外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一致。

海外各光伏主要市场发展存在阶段性不均衡的情形,市场热点区域存在波动。公司坚持全球化布局,不断加强光伏主要市场竞争力,积极拓展光伏新兴市场,根据各销售区域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场销售重心,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公司整体外销业务均已实现同比增长。

2021年至2025年1-3月,发行人逆变器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外

68007.5366.19277644.1863.63234167.6952.01317744.1262.66175839.7058.25

注:上表中,外销占比为逆变器境外销售收入占逆变器收入的比例

1、公司逆变器境外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获取订单的方式及定价模式

报告期内,逆变器境外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获取订单的方式及定价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境外销售收入波动产生重大影响。

(1)主要业务模式

公司专注于技术研发和产品质量的提升,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取得出口国的资质认证、获得出口国准入许可,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海外客户。公司拥有完整的销售、服务体系,通过参加国际性展会、拜访行业重点客户、电话邮件等方式拓展海外业务。

公司在澳洲设立子公司负责澳洲地区营销推广,其他主要海外市场区域一般由公司营销团队负责先期开发,进行认证、宣传等工作,而随着海外市场客户规模的不断增加,为更及时为当地海外市场提供服务,节约海外市场客户服务、推广和维护成本,公司委托第三方从事境外服务的机构协助公司进行市场服务、推广和维护、人力资源等服务。

(2)订单获取方式

4-1-5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积极通过参加展会、一对一推介、广告宣传等活动进行业务推广,主要通过商业谈判及招投标的方式获取订单。

(3)定价模式

公司定价模式均为市场化协商定价,即综合考虑境外当地市场的接受程度,在产品所需的成本上基于一定利润空间与客户协商定价。

2、公司逆变器成本结构和国际贸易环境情况

(1)逆变器成本结构

逆变器属于电力电子产品在光伏领域的应用,直接材料是逆变器主要成本构成,包括 IGBT、PCB、电感、电容、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报告期内,公司逆变器产品成本构成总体较为稳定,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直接材料63170.1281.92293922.6284.36308844.4589.24320849.6388.97

直接人工5097.266.6117328.704.9714073.504.0714102.523.91

制造费用6472.478.3921353.216.1312965.093.7512400.493.44料工费合

74739.8596.92332604.5295.46335883.0397.05347352.6496.32

运输费2375.753.0815825.304.5410218.652.9513273.213.68

合计77115.60100.00348429.82100.00346101.68100.00360625.85100.00注: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的成本,为保持报告期的数据可比性,将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营业成本的,还原至销售费用

(2)国际贸易环境海外光伏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光伏企业带来机遇亦带来挑战。受宏观经济

4-1-5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走势及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各国的贸易政策会因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动和各自国家经济发展阶段而不断变动,导致光伏行业的发展在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并不均衡,呈现市场区域热点波动的情形。

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亦通过设置贸易壁垒扶持和保护本国光伏产业,自2011年起,欧盟、印度等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对我国出口的光伏组件等(不包括光伏逆变器)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情形;美国自2019年5月起已对光伏

逆变器加征关税,关税税率由零税率提高至25%。

2025年4月,美国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进一步加征关税。报告期内,公司

美国逆变器销售收入占逆变器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7%、1.86%、2.82%、

2.73%,占比较小,公司逆变器境外销售收入受到美国关税加征的影响较小。

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南美、非洲作为光伏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成为全球光伏市场新的增长点。2023年,印度政府发布2022-2032年国家电力计划(National Electricity Plan NEP),预计 2026-2027 年再生能源累积装机达到337GW,其中光伏为 186GW。2024 年 2 月,印度政府启动总理光伏家庭计划(PMSurya Ghar Muft Bijli Yojana scheme),目标在 2026 年前分布式累积装机达到

40GW,并表示未来将耗资 7500 亿卢比,透过补助安装屋顶光伏,为一千万户

家庭提供每月最多 300kWh 的免费用电,带动光伏市场及逆变器需求不断增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开拓亚洲、南美、欧洲、北美、大洋洲及非洲等全球主要市场,外销区域不断拓展,以缓解部分国家对光伏行业施加贸易壁垒以及贸易摩擦风险所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

3、按区域划分和产品类别的逆变器外销金额及占比

(1)按区域划分的逆变器境外销售收入情况

公司坚持全球化布局战略,通过海外布局积极开拓印度、巴基斯坦等新兴热点市场,完善本地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按区域划分的逆变器外销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4-1-5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亚洲31236.9745.93105348.9837.9440175.6917.1629001.479.13

欧洲16626.1124.4562126.2522.38116764.7949.86197658.9862.21

南美13361.8719.6580313.4328.9355934.4523.8971343.1622.45

北美2910.324.2816020.775.7710702.264.577953.842.50

大洋洲1260.761.859170.563.307308.953.129407.392.96

非洲2611.503.844664.191.683281.551.402379.260.75

合计68007.53100.00277644.18100.00234167.69100.00317744.12100.00

报告期内,公司逆变器外销收入分别为317744.12万元、234167.69万元、

277644.18万元及68007.53万元,逆变器外销收入存在波动,主要系光伏行业

的发展在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发展不均衡,市场区域热点存在波动所致。

2023年,受欧洲市场逆变器需求波动影响,公司逆变器外销收入有所下滑。

欧洲区域市场是公司重视且最早进入的市场区域之一,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欧洲的逆变器销售收入分别为197658.98万元、116764.79万元、62126.25万元及

16626.11万元,报告期累计占公司逆变器外销收入比重为43.80%。2023年及2024年,发行人逆变器欧洲销售收入及占比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2022年度,受乌克兰危机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冲击等因素影响,欧洲主要国家客户对电力价格经济性和电力供应稳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拉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光伏逆变器产品出口销量。2023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乌克兰危机影响趋缓,欧洲天然气供应逐渐回升,欧洲主要国家电力价格有所下降,使得欧洲光伏市场需求有所放缓;同时,公司亦加大其他市场开拓,2023年欧洲市场销售收入下降。

2024年、2025年1-3月,公司逆变器外销收入同比均实现增长,主要系公

司逆变器在巴基斯坦、印度等亚洲新兴市场销售收入上升所致。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亚洲的逆变器销售收入分别为29001.47万元、40175.69万元、105348.98

万元及31236.97万元,占公司逆变器外销收入比重分别为9.13%、17.16%、

37.94%及45.93%,公司在亚洲的逆变器销售收入及占比快速提升,主要原因系

随着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相继出台光伏产业支持政策,快速成为光伏产业新兴市场,公司积极布局,开拓印度、巴基斯坦等新兴热点市场。

(2)按产品类别划分的逆变器境外销售收入情况

公司的逆变器产品主要包括并网逆变器及储能逆变器,其中储能逆变器主要

4-1-5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境外实现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并网逆变器的境外销售较为稳定,储能逆变器的境外销售存在波动,进而导致公司逆变器的境外销售存在波动。报告期内,按产品类别划分的逆变器境外销售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并网逆变器46363.6768.17226845.9181.70198845.8784.92225141.8270.86

储能逆变器21643.8631.8350798.2718.3035321.8215.0892602.3029.14

合计68007.53100.00277644.18100.00234167.69100.00317744.12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并网逆变器外销收入占逆变器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86%、84.92%、81.70%及68.17%;储能逆变器外销收入占逆变器外销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29.14%、15.08%、18.30%及31.83%。储能逆变器的境外销售波动与全球各市场区域热点波动相关。

4、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逆变器相关业务境外销售收入对比情况

2022年-2024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4年较

公司名称2022年变动境外收入变动率境外收入变动率境外收入变动率率

固德威199893.75-53.83%432932.2015.71%374150.22120.03%-46.57%

首航新能221290.52-21.61%282293.64-29.31%399321.78149.64%-44.58%

德业股份794714.8783.20%433790.4025.60%345362.31173.62%130.11%

艾罗能源303827.96-31.58%444033.95-3.28%459114.58453.04%-33.82%

平均值379931.78-4.60%398262.550.96%394487.22192.62%-3.69%

锦浪科技282855.2817.32%241087.72-25.93%325467.6981.41%-13.09%

注1: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

注2: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公开披露2025年1-3月的境外销售数据

发行人境外收入主要来自于逆变器产品的境外销售收入,境外收入贡献度报告期内均超过95%,报告期内的波动主要受欧洲市场需求变动和印度、巴基斯坦等新兴市场需求增长影响。但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完整披露报告期内逆变器相关业务的境外销售收入,故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的整体境外收入变动情况。

4-1-5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开资料,同行业公司侧重欧洲市场业务,而德业股份过往几年中在亚非拉等海外市场发展迅速,报告期,德业股份逆变器相关收入及毛利持续增长。

除德业股份外,固德威、首航新能、艾罗能源2024年的境外收入均较2022年度有所下降,变动趋势与发行人一致,主要系受报告期内欧洲市场逆变器需求波动影响所致。

5、发行人外销业务具有可持续性

(1)广阔的光伏市场为发行人外销业务持续发展奠定市场基础

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统计数据,全球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增长趋势明显。截至 2023 年底,全球光伏累计装机容量已超过 1624GW,年新增装机量由

2013 年的 38.4GW 增至 2023 年的 447GW,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27.82%。全球光

伏发电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英国、德国、美国欧美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以及巴西等南美洲国家作为光伏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光伏发电在全球得到了愈发广泛的应用,光伏产业逐渐演变成众多国家重要产业。受益于全球光伏装机市场的快速增长,作为光伏发电核心设备的光伏逆变器市场空间广阔,为发行人外销业务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品牌知名度、营销能力保障发行人逆变器产品的境外销售

公司始终坚持在国内外实行“锦浪科技”和“SOLIS”自主双品牌并进的全球化布局战略。随着近年来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自主品牌产品已销往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美国等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 Wood Mackenzie 统计,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全球逆变器市场的排名均为第3位,市场竞争力位居前列。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在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完善的营销及服务机构。此外,公司在海外市场积极推进本地化营销及服务网络的建设,目前已在亚洲、南美、欧洲、北美、大洋洲等地区设立营销及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海外市场的拓展力度。遍布国内、国外完善的营销及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及时响应客户需求。

(3)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回升,在手订单充足

4-1-5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随着全球各主要市场区域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南美、非洲作为光伏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报告期期末,公司逆变器产品产销两旺,在手订单充足,截至2025年4月末,公司逆变器业务外销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共计115433.33万元。

针对国际贸易摩擦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特别风险提示”之“(十三)全球光伏市场波动风险”中进行充分揭示。

6、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逆变器境外销售的

主要业务模式、获取订单的方式、定价模式及价格调整机制;

(2)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报表、销售明细表、逆变器成本结构明细、不同类别产品的外销价格及销量变化情况等资料;

(3)了解逆变器行业的国际贸易环境、境外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取

得并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逆变器相关业务外销收入变动情况;

(4)查阅发行人截至2025年4月30日的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统计表。

7、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逆变器境外销售的主要业务模式、获取订单的方式、定价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成本结构保持稳定;

(2)发行人逆变器境外销售2022年上升随后滑落主要系欧洲市场需求波动所致;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完整披露报告期内逆变器相关业务的

境外销售收入,但对比整体境外收入,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

(3)针对国际贸易摩擦带来的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4-1-6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请发行人:(3)说明汇兑损益金额等与境外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符合有

关进出口政策,量化测算并说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和汇兑损益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汇率波动等方面的风险,是否采取套期保值等方式控制风险。

答复:

1、汇兑损益金额等与境外收入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与境外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1-3月

境外销售收入(人民币)69504.70282855.28241087.72325467.69

以美元结算的外币销售额(美元)7028.5530533.7216693.7117981.42

以欧元结算的外币销售额(欧元)1654.455408.9412252.0118514.77

以英镑结算的外币销售额(英镑)409.451960.853473.148852.35

以澳元结算的外币销售额(澳元)---138.81

以人民币结算结算的外币销售额(人民币)2967.246128.771926.74598.09

境外销售收入变动比例(人民币)-1.71%17.32%-25.93%-

汇兑损益(负数代表收益)-1319.26-1398.81-6371.21-9321.85

汇兑损益占境外收入比-1.90%-0.49%-2.64%-2.86%

美元平均汇率(USD/CNY) 7.1759 7.1217 7.0467 6.7261

美元平均汇率变动0.76%1.06%4.77%-

欧元平均汇率(EUR/CNY) 7.5932 7.7248 7.6425 7.0721

欧元平均汇率变动-1.70%1.08%8.07%-

英镑平均汇率(GBP/CNY) 9.0936 9.1252 8.7933 8.2981

英镑平均汇率变动-0.35%3.77%5.97%-

注:人民币贬值产生汇兑收益,人民币升值产生汇兑损失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英镑结算,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9321.85万元、-6371.21万元、-1398.81万元和-1319.26万元,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6%、-2.64%、-0.49%和-1.90%。

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欧元兑人民币、英镑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波动情况以及公司汇兑损益波动趋势图如下:

4-1-6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如上图所示,报告期内公司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情况与汇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在外币升值区间主要体现为汇兑收益,在外币贬值区间主要体现为汇兑损失。报告期内,美元、欧元和英镑的平均汇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与公司汇兑损益变动趋势一致。

公司收入确认时,以该时点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同时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或冲减合同负债)。当月收到外币货款并结汇时,以相应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结汇,因记账汇率与结汇汇率存在差异,相应产生汇兑损益;当月未收回外币货款或已收外币货款但未结汇的外币金融资产,于每月末在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产生汇兑损益。结汇时间的选择上,公司与银行等机构进行沟通,观察市场汇率变动趋势,并结合公司的资金需求,自主选择有利的结汇时间点进行结汇,因此结汇时间并不固定,导致汇兑损益与外销收入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比例关系。

综上,公司汇兑损益的产生与外币资产负债的规模大小、币种构成以及对应外币汇率波动有关,同时受应收账款确认时点、收款账期、结汇时点等因素影响,汇兑损益的变动与汇率波动方向整体一致。

2、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政策,量化测算并说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

4-1-6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募投项目实施和汇兑损益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汇率波动等方面的风险,是否采取套期保值等方式控制风险

(1)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政策

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销往亚洲、南美、欧洲、北美等境外地区,上述区域的国家多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健全而稳定的进出口相关政策及法规,公司作为国内较早同时通过欧盟 CE 认证、澳大利亚 SAA 认证、美国 ETL 认证等主流

市场认证的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生产企业,已取得出口国的资质认证、获得出口国准入许可。因此,公司的外销收入均符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政策。

(2)量化测算并说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和汇兑损益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汇率波动等方面的风险,是否采取套期保值等方式控制风险

1)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对境外销售收入及利润总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汇兑损益(“-”表示收益)-1319.26-1398.81-6371.21-9321.85

境外销售收入69504.70282855.28241087.72325467.69

汇兑损益占境外销售收入比例-1.90%-0.49%-2.64%-2.86%

利润总额20244.9372190.7383715.36118399.54

汇兑损益占利润总额比例-6.52%-1.94%-7.61%-7.87%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9321.85万元、-6371.21万元、-1398.81万元及-1319.2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87%、-7.61%、-1.94%以及-6.52%,汇率波动对公司盈利水平有一定的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累计汇兑损益金额为-18411.14万元,占累计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25%,影响较小。

上述汇率波动的风险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二)财务相关的风险”之“7、汇率风险及远期结售汇业务汇兑损失的风险”披露。

2)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1-6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假设境外销售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公司以实际汇率折算的销售额与以上一年度平均记账汇率测算的销售额进行对比,模拟测算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月

营业收入(A) 151764.24 654220.42 610083.70 588960.14

境外销售收入(a) 69504.70 282855.28 241087.72 325467.69

其中:以美元结算的外币销售额(美元)(b) 7028.55 30533.72 16693.71 17981.42

以欧元结算的外币销售额(欧元)(c) 1654.45 5408.94 12252.01 18514.77

以英镑结算的外币销售额(英镑)(d) 409.45 1960.85 3473.14 8852.35

以澳元结算的外币销售额(澳元)(e) - - - 138.81

以人民币结算的外币销售额(人民币)(r) 2967.24 6128.77 1926.74 598.09

美元上一年度平均汇率(f) 7.1217 7.0467 6.7261 6.4515

欧元上一年度平均汇率(g) 7.7248 7.6425 7.0721 7.6293

英镑上一年度平均汇率(h) 9.1252 8.7933 8.2981 8.8750

澳元上一年度平均汇率(i) 4.7148 4.6919 4.6668 4.8464以上一年度平均汇率测算的境外收入

69538.87279872.49229677.46337098.24(j=b*f+c*g+d*h+e*i+r)

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变动金额(k=j-a) 34.17 -2982.79 -11410.25 -

营业收入变动比例(l=k/A) 0.02% -0.46% -1.87% -

由上表可知,相对于上一年度美元、欧元、英镑、澳元的平均记账汇率,报告期各期受汇率波动影响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1630.55万元、-11410.25万元、

-2982.79万元及34.1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7%、-1.87%、-0.46%及0.02%,占比相对较低,对公司境外销售影响整体较小。因此,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3)汇率波动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在募投项目建设方面,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及主要供应商均在国内,汇率波动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所需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及募投项目的建设产生影响。

在募投项目产品销售方面,本次募投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同时面向国内及国外市场。?鉴于公司美元结算金额占比较高,以美元汇率变动对募投项目营业收入的影响进行测算;?因本次募投项目未明确规划扩产产品在境内外的销售比例,出于谨慎性考虑,假设扩产产品均在境外实现销售;?假设报告期内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完全达

4-1-6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且均在当期实现销售,按照上一年度的美元平均汇率测算,汇率变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销售收入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募投项目销售收入(*)37790.24151160.98151160.98151160.98

当期美元平均汇率(*)7.17597.12177.04676.7261

上期美元平均汇率(*)7.12177.04676.72616.4515按照上一期平均汇率调整后的募投

37504.81149569.07144283.69144989.67

项目境外收入(*=***/*)

汇率调整境外收入变动(*=*-*)285.431591.916877.296171.30汇率调整收入变动占募投项目营业

0.76%1.05%4.55%4.08%

收入的比例(*=*/*)

注1:美元平均汇率为当期工作日汇率的算术平均值,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注2:募投项目销售收入假定为100%达产后的年均营业收入,假设均为外销收入由上表可见,假设按照上一年度的美元平均汇率测算,募投项目因汇率变化而调整的收入变动金额占公司各期募投项目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影响较小。

4)汇率波动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使用外币结算和收款,公司汇兑损益的产生与外币金融资产大小及汇率波动有关,并受到应收账款确认时点、收款账期、结汇时点、汇率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根据业务结算周期等持有相当数量的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应收款项等外币资产,人民币单边持续升值导致公司产生汇兑损失,人民币单边持续贬值导致公司产生汇兑收益。

5)套期保值的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外部市场行情、预计外销收入及外汇收款情况等进行套期业务的开展。报告期内公司开展套期保值所产生的收益情况见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远期结售汇收益--227.66-6049.89-69.78

利润总额20244.9372190.7383715.36118399.54

占利润总额比例--0.32%-7.23%-0.06%

为了减少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1)积极关注外汇市场变动情况和国际形势,

4-1-6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提升汇率波动的研究判断能力,提早预测汇率波动趋势;2)针对外销应收款项,公司及时催促客户按期支付,减少期末外汇应收款项的余额;3)依靠技术创新,不断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议价能力。

3、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明细表,统计以不同币种结算的境外销售金额,结合境外收入变动,分析汇兑损益金额与境外收入是否匹配;

(2)查阅发行人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查询报告期

内外币汇率波动情况,分析汇兑损益金额变动与外币波动趋势是否一致,汇兑损益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是否重大;

(3)访谈发行人市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出口产品是否满足有关进出口政策,取得并查看发行人已有的相关进口国的资质认证和准入许可等;

(4)访谈发行人募投项目相关负责人,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

解本次募投项目总体产能规划及预计未来销售规模,并测算汇率波动对募投项目营业收入的影响;

(5)了解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套期业务的开展情况,分析相关投资收益与财务费用是否实现了有效的风险对冲。

4、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外销收入均符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政策;

(2)发行人报告期内汇兑损益与外币汇率波动趋势基本匹配,与发行人生

产经营情况相符,与发行人境外收入匹配;

(3)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因汇率波动对营业收入的整体影响较小,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汇兑损益受汇率波动影响较小。

4-1-6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请发行人:(4)结合内外销收入、市场需求、竞争环境、销售区域、定价策略、销售规模、成本变化、上网电价差异、补贴情况等因素分别说明发

行人各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进一步量化分析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保持稳定,期间略有波动;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有所波动,其中2023年及2024年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受市场需求与销售区域变动、竞争环境与内外销收入规模变动、成本变化等因素综合影响。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受产品结构差异、境内外销售占比差异、高毛利率产品占比差异共同影响,公司逆变器业务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总体变动趋势相符。公司已积极制定策略应对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2025年1-3月,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有所上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较高,且具有稳定的发电收益和及时的现金流入,其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受上网电价差异、发电量衰减等因素影响,且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发展规律。

1、毛利率总体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主营业务毛利率、逆变器毛利率、分布式光伏发电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综合毛利率32.33%31.78%32.38%33.52%

主营业务毛利率32.34%31.70%32.27%33.44%

逆变器毛利率24.94%20.14%23.14%28.88%分布式光伏发电

49.56%56.53%59.93%65.46%

毛利率注: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的毛利率,为保持报告期的数据可比性,将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营业成本的,还原至销售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保持稳定,期间略有波

4-1-6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动。2023年及2024年,在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公司综合毛利率和主营业务毛利率依然保持稳定,主要系毛利率较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收入占比逐年提升所致,“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双轮驱动优势逐步显现。

2、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逆变器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88%、23.14%、20.14%及24.94%,整体呈现波动变化。其中,2023年及2024年公司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

2025年1-3月有所上升,具体分析如下:

(1)内外销收入的影响

在逆变器领域,相较于国内市场,海外市场总体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逆变器外销毛利率均高于内销,内外销收入占比影响毛利率变化。

海外市场中,欧洲等发达经济体总体毛利率较高,印度等新兴经济体毛利率较低,不同销售区域占比亦影响外销毛利率变化。报告期,公司逆变器内外销收入规模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度

区域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外销68007.5366.1927.44277644.1863.6328.93

内销34732.9533.8120.04158729.4536.374.76

2023年度2022年度

区域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外销234167.6952.0136.57317744.1262.6634.35

内销216109.6647.998.58189323.7437.3419.71注: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的毛利率,为保持报告期的数据可比性,将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营业成本的,还原至销售费用

2023年,公司逆变器毛利率下降,主要系:随着2023年外销收入下降,其

4-1-6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逆变器销售占比亦下降,带动逆变器整体毛利率下降。

2024年,公司逆变器毛利率下降,虽外销占比提升,但外销毛利率及内销

毛利率均下降使得整体下降。外销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在产品毛利率下降背景下,毛利率较高外销销售区域占比下降,影响外销毛利率下降。

2025年1-3月,公司逆变器毛利率增长,主要系在内外销占比相对平稳下,

公司优化客户和产品结构,内销毛利率实现增长,带动内销毛利率及整体逆变器毛利率上升。

(2)市场需求、竞争环境、销售区域、销售规模的影响

世界主要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行业,光伏行业已发展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境内外光伏市场总体规模持续增长,各主要市场发展速度和新增需求存在阶段性不均衡的情形,呈现市场区域热点波动。公司始终坚持“国内与国际市场并行发展”的全球化布局,根据各销售区域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场销售重心。

近年来,中国市场终端需求持续增长,但市场竞争影响销售利润率,头部企业需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来维持竞争优势。2022年度,受俄乌冲突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冲击等因素影响,欧洲市场需求快速上升;而随着乌克兰危机影响趋缓,欧洲光伏市场需求阶段性回调。在光伏系统成本持续大幅度下降背景下,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南美、非洲作为光伏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成为全球光伏市场新的增长点。

2023年、2024年,公司毛利率较高的欧洲市场销售收入占比下降较多,以

印度为代表的毛利率较低市场销售收入占比上升,使得公司逆变器毛利率有所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区域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欧洲62126.2514.2431.42116764.7925.9341.01197658.9838.9834.85

印度37896.138.6816.3615093.043.3521.9814127.702.7926.84注: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

4-1-6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的毛利率,为保持报告期的数据可比性,将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营业成本的,还原至销售费用由上表可见,2022年至2023年,毛利率较高的欧洲区域销售收入占比持续降低,从2022年的38.98%下降至2024年的14.24%;毛利率较低的印度区域销售收入占比则持续上涨,从2022年的2.79%上涨至2024年的8.68%,使得公司逆变器整体毛利率有所上升。

公司销售区域的变动主要受市场需求及销售策略影响。受欧洲市场需求变动影响,同时公司加大对其他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2023年及2024年,公司在欧洲区域的销售收入占比下降。2022年度,受俄乌冲突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冲击等因素影响,欧洲主要国家客户对电力价格经济性和电力供应稳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拉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光伏逆变器产品出口销量。2023年以来,随着事件影响趋缓,欧洲天然气供应逐渐回升,欧洲主要国家电力价格有所下降,使得欧洲主要国家光伏市场需求有所放缓。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23年较2022年,逆变器出口意大利的金额下降9.72%,出口英国的金额下降

31.59%,出口波兰金额下降17.43%。

与此同时,随着印度等亚洲国家相继出台光伏产业支持政策,成为光伏产业新兴市场。以印度为例,根据 IEA PVPS 发布的《2025 年全球光伏市场概览》,

2024 年印度新增光伏装机量跃升至 31.9GW,位列 2024 年全球新增装机容量的

第四位。印度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且存在缺电情况,目前已成为全球光伏产业发

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因此,受印度的光伏利好政策影响,2023年及2024年,公司在印度区域的销售收入占比持续上升。

近年来,中国光伏市场总量保持较快增长,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吸引厂商参与市场竞争,逆变器业务市场竞争充分。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24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 277.57GW,同比增加 28.33%;累计光伏并网装机容量达到

885.68GW,同比增加 45.45%,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2023年及2024年,公司逆变器内销毛利率较2022年下降,主要系公司为

市场竞争背景下,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对逆变器的定价策略进行调整。2025年1-3月,随着公司不断优化客户结构、产品结构,降低毛利率较低客户销售,公司逆变器内销毛利率从2024年的4.76%回升至2025年1-3月的20.04%。

4-1-7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产品类型变动对逆变器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组串式逆变器主要为储能逆变器和并网逆变器,其中储能逆变器毛利率较高。2022至2024年,公司毛利率较高的储能逆变器销售收入占比下降,导致公司逆变器毛利率有所下降,公司分产品收入构成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区域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并网逆变器379179.8786.8919.01406407.1590.2621.63400296.6178.9427.43

储能逆变器57193.7613.1127.6443870.209.7437.08106771.2521.0634.33注: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的毛利率,为保持报告期的数据可比性,将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营业成本的,还原至销售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储能逆变器收入占比分别为21.06%、9.74%、13.11%及

24.37%,其中2023年及2024年储能逆变器收入占比较低,储能逆变器欧洲等海

外市场应用较多,其毛利率高于并网逆变器毛利率,储能逆变器收入占比降低导致公司逆变器毛利率有所下降。

(4)定价策略及成本变化对逆变器毛利率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产品价格呈现下降趋势,这与同行业产品价格变动趋势一致,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光伏逆变器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价格受市场竞争影响下降,符合行业产品总体变动趋势。

公司定价模式均为市场化协商定价,即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情况、产品成本、客户接受程度等因素,成本上基于一定利润空间向客户报价,协商定价。

随着技术不断进步,不断通过优化设计,公司逆变器产品成本过往亦下降趋势。2022年芯片等电子元器件供应短缺,原材料涨价导致采购成本上升,公司为了保证供货稳定而战略采购芯片;2023年及2024年,由于公司之前电子元器件存在战略备货,使得逆变器生产成本较高,进而影响成本下降趋势和毛利率。

报告期各期,公司逆变器毛利率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毛利率24.94%20.14%23.14%28.88%

4-1-7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毛利率变动4.80%-2.99%-5.74%-

单位价格(元/W) 0.206 0.204 0.207 0.273

单位价格变动影响0.89%-1.35%-22.40%-

单位成本(元/W) 0.155 0.163 0.159 0.194

单位成本变动影响3.91%-1.65%16.66%-

注1:单位价格变动影响=(本期单位价格-上期单位成本)/本期单位价格-上期毛利率

注2:单位成本变动影响=(上期单位成本-本期单位成本)/本期单位价格

注 3:基于公司不同规格产品的功率差异较大,故以单位功率售价(元/W)为产品单位价格列示,以单位功率成本(元/W)为产品单位成本列示注4: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的逆变器成本及毛利率,为保持报告期的数据可比性,将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营业成本的,还原至销售费用由上表可见,2023年,公司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受单位价格下降的影响。受前期战略储备的库存原材料影响,2024年公司单位成本未能与市场原材料价格同步下降,使得逆变器毛利率有所下降。

2025年1-3月,随着公司积极推进降本策略,以及前期战略储备的库存原材

料逐步消耗,公司逆变器单位成本下降,进而导致公司逆变器毛利率上涨;同时,公司主动优化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降低低毛利率的逆变器销售占比,公司逆变器单位价格保持稳定,叠加成本下降因素,公司逆变器毛利率从2024年的20.14%回升至2025年1-3月的24.94%,上涨5.33%。

(5)量化分析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逆变器相关业务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4年较2022年变动

固德威24.9438.7736.48-11.53

首航新能35.8033.4139.45-3.65

德业股份47.8152.3348.18-0.37

艾罗能源37.7139.4138.47-0.76

平均值36.5740.9840.65-4.08

锦浪科技19.8323.1428.88-9.05

注1:数据来源于公司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文件,2025年1-3月同行业公司未披露逆变器相关业务毛利率,故未进行比较注2: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原计提保证类质

4-1-7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的,计入营业成本,故影响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的逆变器相关业务毛利率

注3:艾罗能源2024年年度报告相比2023年年度报告,将储能逆变器与储能电池合并重分类为户用储能系统及产品、工商业储能系统,为保持数据可比性,艾罗能源2022年度及2023年度逆变器相关业务收入包含储能电池

报告期内,公司的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逆变器相关业务毛利率总体均呈现下降趋势。由于产品结构差异、境内外销售占比差异、高毛利率产品占比差异,公司逆变器产品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公司逆变器相关业务毛利率平均值,且具有合理性。

1)产品结构差异

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产品结构差异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之(一)“3、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收入、毛利与毛利率情况”的相关内容。

2)境内外销售占比差异

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境内外销售占比差异情况如下:

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公司名称境外收入境内收入境外收入境内收入境外收入境内收入占比占比占比占比占比占比

固德威29.89%70.11%59.33%40.67%79.78%20.22%

首航新能81.63%18.37%75.57%24.43%89.61%10.39%

德业股份71.20%28.80%58.22%41.78%58.23%41.77%

艾罗能源99.01%0.99%99.43%0.57%99.60%0.40%

平均值70.44%29.56%73.14%26.86%81.80%18.20%

锦浪科技43.24%56.76%39.52%60.48%55.26%44.74%

注:数据来源于公司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文件,2025年1-3月同行业公司未披露境内外销售收入,故未进行比较

2022年至2024年,公司境外收占比分别为55.26%、39.52%、43.24%,低

于同行业公司境外收入占比平均值,境外产品毛利率通常高于境内产品毛利率,高毛利率的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低将影响公司逆变器毛利率。

3)高毛利率产品占比差异

考虑到固德威与德业股份上市较早,其公开披露文件中未完整披露报告期内逆变器相关业务的数据,故选取报告期内上市、披露相关数据的首航新能及艾罗

4-1-7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能源进行比较。

2022年至2024年,公司逆变器毛利率低于首航新能、艾罗能源,除了境内

外销售占比差异外,亦受高毛利率产品占比差异影响,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首航新能、艾罗能源的储能逆变器相关业务收入占逆变器相关业务收入比例比较如下:

公司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首航新能32.42%26.67%43.06%

艾罗能源79.63%60.88%71.82%

锦浪科技13.11%9.74%21.06%

注:数据来源于首航新能公开披露文件,2025年1-3月首航新能、艾罗能源未披露储能逆变器相关业务收入,故未进行比较如上表所示,首航新能、艾罗能源的储能逆变器收入占逆变器收入比例高于公司,而储能逆变器毛利率通常较并网逆变器毛利率更高,高毛利率的储能逆变器销售占比较高导致首航新能、艾罗能源的逆变器产品毛利率高于公司。

综上所述,产品结构差异、境内外销售占比差异、高毛利率产品占比差异共同导致公司的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公司,具有合理性。

3、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收入构成及毛利率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业务收入构成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度

区域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新能源电力生产13297.9829.2247.4761735.0229.6652.86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32211.0170.7850.43146402.7970.3458.08

合计45508.99100.0049.56208137.81100.0056.53

2023年度2022年度

区域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新能源电力生产29260.2819.6960.0313480.2318.8965.40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119370.0880.3159.9057892.1881.1165.47

合计148630.36100.0059.9371372.41100.0065.46

4-1-7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包含新能源电力生产、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两类业务,其中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占比分别为81.11%、80.31%、70.34%及50.43%,收入占比较高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毛利率下降对整体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毛利率变动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5.46%、59.93%、56.53%及49.56%,受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量衰减影响,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符合行业发展规律。此外,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下降,还受上网电价差异、成本变化及补贴政策等因素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售电量(万度)33499.13148751.9462539.5623460.37

度电价格(元)0.3970.4150.4680.575

度电价格变动率-4.35%-11.30%-18.57%-

度电成本(元)0.2090.1960.1870.199

度电成本变动率6.59%4.63%-5.94%-

毛利率47.47%52.86%60.03%65.40%

公司自2019年开始从事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逐步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并实现效益。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毛利率较高,分别为65.40%、60.03%、52.86%及47.47%,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度电价格通常高于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导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初,公司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主要为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随着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业务规模扩大,公司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

*报告期初,公司主要在上网电价较高的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随着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业务区域分布逐步向全国拓展,不同地域上网电价存在差异,导致平均上网电价下降;

*随着电站使用时长增加,发电损耗逐年上升,发电效率逐年小幅下降,维修成本相应提高,度电成本呈现小幅上升的趋势,进而使得毛利率有所下降;

4-1-7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每年的一季度光照时长相对二、三季度通常较短,导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较低,分摊到度电的成本有所上涨,促使2025年1-3月的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毛利率进一步降低。

2)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售电量(万度)103923.22468058.90361928.05164171.05

度电价格(元)0.3100.3130.3300.353

度电价格变动率-0.91%-5.16%-6.47%-8.54%

度电成本(元)0.1540.1310.1320.122

度电成本变动率17.19%-0.87%8.63%9.89%

毛利率50.43%58.08%59.90%65.47%

报告期内,公司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毛利率较高,分别为65.47%、59.90%、58.08%及50.43%。

2022年至2024年,公司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主要

系:*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形式新增庭院、阳光棚形式,该种形式的电站不占用居民自用屋顶及庭院面积,居民接受度较高,占比逐年提升,由于其建设成本较高,导致度电成本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报告期初,公司主要在上网电价较高的区域建设户用光伏发电系统,随着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业务区域分布逐步向全国拓展,不同地域上网电价存在差异,导致平均上网电价下降;*2022年起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导致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2022年毛利率下降;*随着电站使用时长增加,发电损耗逐年上升,发电效率逐年小幅下降,维修成本相应提高,度电成本呈现小幅上升的趋势。

2025年1-3月,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系每年的一季度光

照时长相对二、三季度通常较短,导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较低,分摊到度电的成

本有所上涨,促使2025年1-3月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毛利率进一步降低。

(2)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业务毛利率对比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比较情况如

4-1-7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下:

单位:%

名称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正泰安能未披露未披露56.0959.93

天合光能未披露54.9350.4656.97

晶科科技未披露50.1552.7953.63

芯能科技未披露64.0665.6665.54

平均值/56.3856.2559.02

锦浪科技49.5656.5359.9365.46

注:数据来源于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

报告期内,公司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毛利率从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平均值,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平均值趋同,主要系公司2022年重点在上网电价相对较高的区域建设电站,故毛利率水平较高,2023年起,随着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迅速发展,电站建设区域逐步拓展至全国,不同区域电价存在差异,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光伏发电因衰减会影响发电效率,从而影响毛利率。总体来看,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毛利率的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发展规律。

4、公司已采取策略积极应对逆变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面对光伏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未来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区域市场需求不足、光伏发电上网价格下跌或消纳电量下降等情形发生,将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发生不利变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海运费用等成本上涨或公司

管理不善导致费用上升,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逆变器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为应对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公司制定了以下策略:

(1)优化产品结构及客户结构

公司通过主动减少毛利率较低的户用逆变器销售占比,增加毛利率较高逆变器产品的销售占比,优化产品结构;主动减少毛利率较低客户的销售占比,优化客户结构,以提高逆变器产品毛利率。

(2)降本策略

4-1-7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技术进步背景下,不断优化设计;通过加强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监控力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程序,通过原材料的集中采购、不断优化工艺和强化内部管理等方式,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量。

(3)巩固技术研发优势,增强产品竞争力

长期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适度超前的产品储备战略,提前做好产品规划和资源储备,通过不断研发,向市场开发推出更高技术含量、更高附加值、更高毛利的逆变器产品。

随着公司积极推进降本策略,优化产品结构及客户结构,以降低公司竞争性价格调整的影响,提高公司逆变器整体毛利率,公司逆变器毛利率从2024年的

20.14%回升至2025年1-3月的24.94%,上涨4.80%。

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并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特别风险提示”之“(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中进行充分揭示。

5、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报表、销售明细表、原材料采购明细、成本明细表、主

要产品内外销的价格及成本变化情况等资料;了解光伏行业的国内外市场需求、

竞争环境;取得并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对比分析发行人各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分业务板块的毛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及波动原因,了解发行人逆变器产品定价策略、销售区域,了解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上网电价差异及补贴政策。

6、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保持稳定,期间略有波动;

(2)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有所波动,其中2023年及2024年毛利率有

4-1-7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下降,主要受市场需求与销售区域变动、竞争环境与内外销收入规模变动、分产品收入规模变动、定价策略及成本变化等因素综合影响;

(3)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受产品结

构差异、境内外销售占比差异、高毛利率产品占比差异共同影响,发行人逆变器业务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总体变动趋势相符;

(4)发行人已积极制定策略应对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2025年1-3月,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有所上升;

(5)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较高,且具有稳定的发

电收益和及时的现金流入,其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受发电量衰减、上网电价差异、成本变化及补贴政策等因素影响,且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发展规律。

(五)请发行人:(5)结合业务类型和销售产品特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

规模占比、主要客户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点等,说明逆变器产品主要客户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新增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答复:

1、结合业务类型和销售产品特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规模占比、主要客户

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点等,说明逆变器产品主要客户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逆变器产品销售收入为507067.86万元、450277.35万元、436373.63万元和102740.4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6.10%、

73.81%、66.70%和67.70%,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内,受客户所在市场

区域终端领域需求的波动、客户自身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各年度销售规模会有所变动,其变动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光伏逆变器业务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规模及占比

4-1-7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情况如下:

销售收入占当期光伏逆变器业期间客户名称(万元)务销售总额的比重

Luminous Power Technologies Pvt Ltd 5456.87 5.21%

Belenus Ltda 3619.75 3.45%

2025 年 The Segen Group Ltd(注 1) 3246.78 3.10%

1-3 月 AE SOLAR ALTERNATIVE ENERGY 3178.24 3.03%

Banga Solar Private Limited 2568.71 2.45%

合计18070.3517.24%

Belenus Ltda 16735.34 3.78%

Luminous Power Technologies Pvt Ltd 15497.58 3.50%

AE SOLAR ALTERNATIVE ENERGY 13475.33 3.04%

2024年度

The Segen Group Ltd 13033.65 2.94%

BayWa r.e. Solar Trade Holding GmbH(注 2) 7982.61 1.80%

合计66724.5115.06%

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注3)15368.163.36%

CCL Energy Group Ltd(注 4) 12264.01 2.68%

Edmundson Electrical Ltd 11680.87 2.55%

2023年度

晶澳科技(注5)11649.212.54%

The Segen Group Ltd 11376.71 2.48%

合计62338.9513.62%

The Segen Group Ltd 47273.19 9.17%

Energy S.p.A. 20030.98 3.89%

天合光能(注6)18680.193.62%

2022年度

Edmundson Electrical Ltd 18085.38 3.51%

CCL Energy Group Ltd 17640.77 3.42%

合计121710.5123.62%

注 1:Segen Ltd 、Segen Solar GmbH、Segen Solar (Pty) Ltd 销售收入合并披露,该三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注 2:BayWa r.e. Solar Systems Inc、BayWa r.e. Solar Systems S.A.S.、BayWa r.e. Solar Systems

S. de RL de cv、Baywa r.e. Solar Systems Co. Ltd.、BayWa r.e. Solar Systems s.r.o.、BayWa r.e.Solar Systems SIA、BayWa r.e. Solar Systems LLC 销售收入合并披露,该七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注3: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销售收入合并披露,该三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注 4:CCL Components Ltd、CCL Solar B.V.销售收入合并披露,该两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注 5:上表中,公司对上市公司晶澳科技(002459.SZ)的销售收入,包含对其控股公司晶澳智慧能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晶澳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盐池县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晋县晶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合计11495.25万元,以及对其联营公司雨虹晶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雨虹晶澳(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合计153.95万元

4-1-8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6:天合家用光伏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天合富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合智慧能

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富家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合并披露,该四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均系上市公司天合光能(688599.SH)的控股子公司注7:上表销售收入包含发行人销售逆变器及配套产品的金额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所属区域、销售变动情况及原因、销售产品类别、

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点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所属区域销售变动情况及原因销售产品类别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点

2024年度、2025年1-3月进

Luminous Power 入前五大,原因主要系印度作 并网逆变器、逆印度1988年2015年12月Technologies Pvt Ltd 为光伏新兴市场需求变动所 变器配套产品致

2024年度、2025年1-3月进

入前五大,原因主要系巴西作并网逆变器、逆Belenus Ltda 巴西 2002 年 2019 年 10 月为光伏新兴市场需求变动所变器配套产品致

报告期各期均为前五大客户,并网逆变器、储该客户集团The Segen Group Ltd 英国 2023 年起销售额较低系欧洲 能逆变器、逆变 总部成立于 2014 年 3 月地区需求变动所致器配套产品2004年

2024年度、2025年1-3月进

AE SOLAR 并网逆变器、储

入前五大,原因主要系巴基斯ALTERNATIVE 巴基斯坦 能逆变器、逆变 2011 年 2018 年 9 月坦作为光伏新兴市场需求变

ENERGY 器配套产品动所致

2025年1-3月进入前五大,原

Banga Solar Private 并网逆变器、逆印度因主要系印度作为光伏新兴2018年2018年2月Limited 变器配套产品市场需求变动所致该客户系集团企业,公仅2024年度为第五大客户,并网逆变器、储该客户集团

BayWa r.e. Solar Trade 司对其位于 2024 年度因对其墨西哥地区

能逆变器、逆变总部成立于2019年1月Holding GmbH 多个国家/ 主体销售额变动而进入前五器配套产品2009年地区的主体大均有销售

仅2023年度为前五大客户,深圳创维光伏科技有并网逆变器、逆境内因2024年起对其销售额降低2020年2021年3月限公司变器配套产品而退出前五大

2022、2023年度为前五大客并网逆变器、储该客户集团

CCL Energy Group英国户,后续因欧洲地区需求变动能逆变器、逆变总部成立于2015年3月Ltd而退出前五大器配套产品1997年

2022、2023年度为前五大客并网逆变器、储

Edmundson Electrical英国户,后续因欧洲地区需求变动能逆变器、逆变1991年2014年12月Ltd而退出前五大器配套产品

仅2023年度为前五大客户,并网逆变器、储该客户集团晶澳科技境内因2024年起对其销售额降低能逆变器、逆变总部成立于2016年12月而退出前五大器配套产品2000年仅2022年度为前五大客户,并网逆变器、储Energy S.p.A 意大利 后续因欧洲地区需求变动而 能逆变器、逆变 2013 年 2019 年 5 月退出前五大客户器配套产品

天合光能境内仅2022年度为前五大客户,并网逆变器、逆该客户集团2017年2月

4-1-8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2023年起对其销售额降低变器配套产品总部成立于而退出前五大1997年为2024年1-9月前五大客户,并网逆变器、储SamSha Global

巴基斯坦原因主要系巴基斯坦作为光能逆变器、逆变2012年2023年9月Trading FZE伏新兴市场需求增长所致器配套产品

注:由于部分客户为全球化运营的大型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较多,公司与该集团公司的合作开始时点以与最早合作的单体公司开始计算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与上述客户均存在较长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随着

2023年下半年以来乌克兰危机影响趋缓,欧洲地区天然气供应回升、欧洲光伏

市场需求有所放缓;而近年来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南美、非洲作为光伏

新兴市场快速启动、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因此,自2023年下半年,公司欧洲地区的主要客户销售额有所下降;近年来,公司在印度、巴基斯坦、巴西等新兴市场的客户对公司光伏逆变器的需求快速提升。

2024年度、2025年1-3月新增主要客户Luminous Power Technologies Pvt Ltd、Belenus Ltda、AE SOLAR ALTERNATIVE ENERGY、Banga Solar Private Limited、

BayWa r.e. Solar Trade Holding GmbH 均属于南亚、南美等光伏新兴市场区域,主要客户变动系该地区近年来光伏政策向好、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与新增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发行人与前述新增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3、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境外市场开拓策略及其变化情况、与

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具体合作背景、业务开展情况;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等;

(3)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合作模式、向

发行人采购的产品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的情况等;

(4)通过访问主要客户官网、企查查等公开网站,以及获取境外主要客户

4-1-8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中信保报告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关联方情况及经营情况。

4、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所在市场区域终端领域需求的波动、客户自身

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各年度销售规模会有所变动,其变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报告期内逆变器产品主要客户均有着较长的合作历史,主要客户不存在较大变动;

(2)发行人与新增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六)请发行人:(9)结合境外服务费的服务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成立时间以及与发行人合作时点、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提供的具体服

务内容以及定价依据和公允性、发行人对接受相关服务的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境外服务费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服务商及其主要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销售费用

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境外服务费规模及其占境外相关业务收入和费用的比例,是否同行业可比。

答复:

1、结合境外服务费的服务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以及与发

行人合作时点、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及定价依据

和公允性、发行人对接受相关服务的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境外服务费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服务商及其主要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加大全球市场的拓展力度、提高各销售环节的服务覆盖面、满足当地人力咨询服务需求,公司委托第三方境外机构开展前述服务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公司境外服务费金额有所变动,与公司海外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相符,具备合理性及公允性。公司主要境外服务机构为 SPM 和 INS,两家公司具

4-1-8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备为公司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境外服务费服务商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服务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总体稳定。公司的境外服务费主要由 SPM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SPM”)和 INS GLOBAL CO.LTD(以下简称“INS”)两家公司所产生。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境外服务费及主要境外服务机构的费用及其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合计

营业收入151764.24654220.42610083.70588960.142005028.51

外销收入69504.70282855.28241087.72325467.69918915.39

境外服务费总金额4269.7719496.2114280.879986.4248033.28

境外服务费占外销收入比例6.14%6.89%5.92%3.07%5.23%

境外服务费占营业收入比例2.81%2.98%2.34%1.70%2.40%

支付 SPM 境外服务费 2058.13 8165.97 6305.03 4480.28 21009.40

SPM 占境外服务费比例 48.20% 41.88% 44.15% 44.86% 43.74%

支付 INS 境外服务费 1281.57 8334.27 5303.62 2368.88 17288.34

INS 占境外服务费比例 30.01% 42.75% 37.14% 23.72% 35.99%

两家境外服务机构合计占比78.22%84.63%81.29%68.58%79.73%

报告期内,公司合计境外服务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40%,占外销收入的比例为 5.23%。公司的境外服务费主要系由支付予 SPM 和 INS 两家公司的境外服务费所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向 INS 支付的境外服务费增长较快。公司境外服务费金额有所变动,主要系:

*不同于同行业公司如阳光电源,通过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市场区域设立分、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当地市场区域业务。为防范新市场开拓未达预期的风险以及充分考虑到设立海外分、子公司所需时间较长、费用及风险较高等因素,公司未采取在欧洲、北美、南亚、南美、非洲等市场区域设立分、子公司并实际开展运营的模式,而是委托第三方境外机构的开展当地市场业务。

4-1-8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随着全球光伏市场的持续向好发展,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全球市场,所实现销售的海外国家和地区数量不断增加,提前布局投入的新兴市场和区域增加,所服务的客户数量不断增加,所需要提供售后维护的工作持续增加,为更及时地服务和响应海外当地市场客户需求,公司通过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营销服务、推广、客户维护、售后、人力咨询等服务的需求增长,导致公司境外服务费用变动。

*受部分国家安全形势恶化、阶段性特殊事件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的一段时间,公司赴海外参展、客户拜访和交流等活动产生一定影响。为避免该情况对公司的海外业务持续拓展造成实质影响,公司增加委托第三方境外服务机构来开展业务的需求。

*公司以期通过先期投入带动后续产品销售,为未来能够紧抓传统优势市场区域的需求增长以及海外新兴市场区域发展的机遇;深耕行业传统优势区域,持续深耕和挖掘优质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动态紧跟行业先行市场客户及终端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动态等行业信息,为公司进一步规划和储备新产品、新技术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

1)境外服务费服务商 SPM 基本情况及其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定价依据

和公允性情况

A.境外服务商 SPM 的基本情况

公司境外服务商 SPM 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负责开始业仅为是否存市注册名称成立时间务合作主营业务发行在关联场区地址时间人服关系域务

SPM

2013年11

Management 欧洲 英国 2015 年 咨询服务 是 否月

Limited

SPM 公司现股东为英国籍 Sharon Elaine Wiley 女士;曾经股东为英国籍

Julian Lawrence Wiley 先生。两人系 1961 年出生,曾是夫妻,具备丰富的公司运营、业务咨询、本地化支持服务的经验,通过创办或参与经营的方式管理多家公司。在与公司合作之前,SPM 已经在多个业务领域,如风力发电、物流运输、

4-1-8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皮革批发零售、肾脏医药研究等,开展市场咨询、本地化支持等服务,在欧洲地区有着丰富的经验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欧洲区域市场是公司重视且最早进入的市场区域之一。2015年,随着公司在欧洲区域市场的客户规模和客户数量不断增加,为及时为当地欧洲市场客户提供服务,节约服务、推广和维护成本,公司选择与 SPM 公司开始合作,合作距今已 10 年。同时,基于商业及信息安全因素考量,SPM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仅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市场推广及客户售中、售后的相关服务,与其在其他行业领域开展业务的方式一致。SPM 及其相关人员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B.境外服务商 SPM 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定价依据和公允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 SPM 开展欧洲区域的市场营销服务、推广、客户维护、售后服务等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定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SPM 在欧洲地区就公司逆变器相关产品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欧洲区域市场调研,提供产品开发建议;

具体服务(2)技术支持与服务,协助公司产品和产品标准在欧洲区域国家的落地;

内容(3)执行市场营销战略,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4)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服务

SPM 根据公司所委托事项内容确定提供该项服务所需要耗用时间、人员投入定价依据成本(包括投入人员人数、投入人员资质、经验等)、开展该项服务活动所产及公允性

生的费用成本等,据实核算费用并需由公司确认SPM 根据公司委托在欧洲区域开展市场营销服务、推广、客户维护、售后

服务等工作,并不限定于为公司的某一单家集团客户提供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在欧洲区域销售情况及向 SPM 支付费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合计

282855.2241087.7325467.6918915.3

外销收入69504.70

8299

121061.9203684.8405149.0

欧洲区域收入16901.4063500.87

816

欧洲区域销量3.3712.8818.3044.0578.61

欧洲区域市场贡献度24.32%22.45%50.21%62.58%44.09%

SPM 服务费 2058.13 8165.97 6305.03 4480.28 21009.40

SPM 服务费占欧洲区域收入

12.18%12.86%5.21%2.20%5.19%

比例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 SPM 支付的境外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4480.28 万元、

4-1-8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305.03 万元、8165.97 万元和 2058.13 万元,前述境外服务费均系基于 SPM 实

际为公司所提供的境外服务所据实结算的,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前述所支付境外服务费变动原因,主要系:

*欧洲区域市场是光伏行业较早开始发展,装机量较大的区域之一。公司自设立之初便在欧洲市场区域耕耘,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在该区域的逆变器产品累计销售量较高,相应的在该区域售后维护的工作量较大且逐年增加;

*欧洲市场区域中不同国家光伏支持政策、俄乌冲突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

冲击等多种因素推动下,报告期初,欧洲市场需求增加,公司相应的在市场拓展、客户的售前和售中等环节中增加投入;

*公司以期通过先期投入带动后续产品销售,深耕行业传统优势区域,持续深耕和挖掘优质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为公司进一步规划和储备新产品、新技术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

2)境外服务费服务商 INS 基本情况及其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定价依据和

公允性情况

A.境外服务商 INS 的基本情况

公司境外服务商 INS 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开始业是否仅为是否存负责市成立时注册主营业名称务合作发行人服在关联场区域间地址务时间务关系锦浪指定的

INS GLOBAL 2019 中国香 咨询服除欧洲外的2022年否否

CO.LTD 年 6 月 港 务市场区域

注:报告期内,INS 与其全球运营网络主体之一的上海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步为公司提供服务,由 INS 承担最终责任。

INS 是一家全球化运作的,为多家国内外知名跨国企业提供境外人力咨询服务,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大疆、小红书、雅迪控股等。INS 及其相关人员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B.境外服务商 INS 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定价依据和公允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 INS 开展除欧洲区域之外的全球其他市场区域的人力

4-1-8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咨询服务,为公司在当地市场开展客户营销、市场推广、客户维护工作和售后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具体服务内容、定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INS 在除欧洲地区之外就公司逆变器相关产品在当地市场开展客户营销、市场

推广、客户维护工作和售后服务等工作提供人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基于海外当地国的法律法规专业指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协助公具体服务司完成人员聘用;

内容(2)为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员工提供每月薪酬信息及薪酬发放的咨询服务;

(3)为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员工提供基于当地法律的人员社会保险等咨询工作;

(4)其他公司所需的人力咨询服务

定 价 依 据 INS 根据公司所要求的国家和区域,根据所提供服务的人员及相关办理和提供及公允性咨询的事项来据实核算费用,并由公司进行确认INS 根据公司委托在除欧洲区域外的其他市场区域提供人力咨询服务,并不限定于为公司某一单家集团客户提供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在欧洲区域市场之外的销售情况及向 INS 支付费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合计

外销收入69504.70282855.28241087.72325467.69918915.39

欧洲之外区域收入52603.30219354.41120025.73121782.88513766.32

欧洲之外区域销量12.1852.2518.5523.41106.38

欧洲之外区域收入贡献度75.68%77.55%49.79%37.42%55.91%

INS 服务费 1281.57 8334.27 5303.62 2368.88 17288.34

INS 服务费占相应区域收入比例 2.44% 3.80% 4.42% 1.95% 3.37%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 INS 支付的境外服务费金额为 2368.88 万元、5303.62万元、8334.27 万元和 1281.57 万元。前述境外服务费用均基于 INS 实际为公司在北美、拉美、南亚、中东等区域的目标国家所提供的境外人力咨询服务所据实结算的,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前述所支付境外服务费变动原因,主要系:

*报告期内,光伏行业已进入平价上网阶段,全球光伏装机总量持续增长,新兴热点市场不断涌现,中东、南亚、拉美等新兴市场正在成为行业新的增长动力。公司提早布局并持续加大在全球市场区域的人员投入,逐步在报告期内抓住了全球热点市场切换的机会。2024年,公司逆变器产品较2023年销量快速增长;

公司支付 INS 的境外服务费用亦有所增长;

*公司以期通过先期投入带动后续产品销售,为未来能够紧抓传统或新兴市场区域的需求增长机会。公司持续深耕行业传统优势区域,深耕和挖掘优质客户

4-1-8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断变化的需求,动态紧跟行业先行市场客户及终端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动态等行业信息,为公司进一步规划和储备新产品、新技术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

综上,公司向 SPM 和 INS 两家境外服务商所支付的服务费用系对方根据公司对于售前技术支持与服务、市场推广以及当地人力咨询等服务的需求所据实开

展后向公司据实收取的费用,境外服务费的变动具有合理性。前述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销售费用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境外服务费规

模及其占境外相关业务收入和费用的比例,是否同行业可比报告期内,公司的境外服务费规模与收入规模匹配,占整体收入的比例较小。

公司销售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有限,公司仅能查询到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费用中披露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金额,但无法进一步确认其具体内容,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境外服务费金额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合计

营业收入151764.24654220.42610083.70588960.142005028.51

外销收入69504.70282855.28241087.72325467.69918915.39

境外服务费总金额4269.7719496.2114280.879986.4248033.28

境外服务费占外销收入比例6.14%6.89%5.92%3.07%5.23%

境外服务费占营业收入比例2.81%2.98%2.34%1.70%2.4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稳中有升,外销收入总体保持较大规模并随海外市场需求变动情况及海外热点市场切换而有所变动。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服务费占营业收入和境外收入的比例总体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平均值总体较为接近,与同行业公司可比。各公司销售费用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固德威7.06%7.95%6.71%7.20%

首航新能6.66%7.24%8.09%3.79%

4-1-8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业股份3.19%2.57%3.72%2.63%

艾罗能源13.90%12.24%6.94%6.23%

平均值7.70%7.50%6.36%4.96%

锦浪科技6.94%7.03%6.00%4.30%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较为接近。除艾罗能源销售费用率相对较高外,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较为接近,不存在重大差异。

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有限,公司仅查询到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如阳光电源、上能电气和首航新能在定期报告或首次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销售费用中“服务费”“咨询服务费”金额及相关描述如下:

*根据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文件披露,首航新能销售服务费用主要系支付行业专业咨询机构为公司提供全球光伏行业市场情况和数据服务和人力资

源服务等的相关费用。报告期内,随着首航新能不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强对光伏、储能领域的分析和全球各国行业情况的调研,并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销售费用中的服务费呈上升趋势。前述情形与公司存在差异,无法直接进行比较;

*阳光电源和上能电气未具体说明其销售费用中“咨询服务费”的相关内容,亦无法与公司的情况进行直接比较。

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有限,公司仅能查询到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费用中披露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金额,但无法进一步确认其具体内容,无法直接进行比较。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的境外服务费规模与收入规模匹配,占整体收入的比例较小;公司销售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3、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发行人销售费用各明细项目

的核算内容;了解发行人与 SPM 之间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业务往来等情况,

4-1-9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了解发行人与 INS 之间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业务往来、与 INS 境内相关主体关系的情况;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主要明细项目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3)查阅 SPM、INS 及上海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所签订的合同,了解发行人与 SPM 和 INS 的合作内容、定价依据等内容;抽样获取报告期各期

销售费用发生的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抽取 SPM、INS 为公

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人力咨询服务的凭据资料,核查销售费用的入账真实性;

(4)与 SPM 进行访谈,了解对方公司的背景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开展情况、SPM 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确认 SPM 及其相关人员与锦浪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与 INS 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对方公司的背景情况、与发行人业务

开展情况、INS 关联企业上海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取得由 INS 及上海

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就 INS 及上海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的历史背景、业务关系及与锦浪之间业务关系进行确认;

(6)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比对同行业公司销售费用及销

售费用率、服务费等相关内容;查阅境外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境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复核比对公司境外服务费公允性。

4、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境外服务费的增长主要系为进一步加大全球市场的拓展力度、提高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的覆盖面、满足当地人力咨询服务的需求,具有真实业务拓展需求,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委托的境外服务机构 SPM 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已与 SPM 合作 10 年。基于商业及信息安全因素考量,SPM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仅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市场推广及客户售中、售后的相关服务。

4-1-9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SPM 系在欧洲区域开展市场营销服务、推广、客户维护、售后服务等工作,并不限定于为发行人的某一单家集团客户提供服务;双方已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及定价,双方的结算金额公允;

(3)发行人委托的境外服务机构 INS 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INS 是一家全球化运作的,为多家国内外知名跨国企业提供境外人力咨询服务。INS 根据发行人委托在除欧洲区域外的其他市场区域提供人力咨询服务,并不限定于为发行人某一单家集团客户提供服务;双方已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及定价,双方的结算金额公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外服务费规模与收入规模匹配,占整体收入的比例较小。发行人销售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请发行人:(11)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

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

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

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答复:

1、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4-1-9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2、围绕

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科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占合并归属于财务性投会计科目金额是否涉及财务性投资母公司净资产资金额比例

货币资金112597.36否--

其他应收款9593.77否--

其他流动资产26314.09否--除对宁波沣华智合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中金正泰兴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37603.991850.000.22%(有限合伙)的投资属于财务

性投资外,其余9项投资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其他非流动资产1690.77否--

交易性金融资产、长

期股权投资、其他债

权投资、其他权益工0.00否--

具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

(1)货币资金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明细金额是否涉及财务性投资

库存现金5.97否

银行存款112540.28否

其他货币资金51.11否

合计112597.36/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112597.36万元,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4-1-9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款项性质金额是否涉及财务性投资

押金保证金1328.13否

应收暂付款3707.52否

股权转让款5306.21否

其他应收款余额10341.86否

坏账准备748.10否

合计9593.77/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9593.77万元,主要系经营过程中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应收暂付款、股权转让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款项性质金额是否涉及财务性投资

发行费用33.02否

待抵扣进项税26281.07否

合计26314.09/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26314.09万元,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余额37603.99万元,主要系权益工具投资,由十一项投资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是否存是否控是否属序持股比出资时被投资单位期末余额在关联制该公于财务号例间关系司性投资宁波沣华智合创业投1资合伙企业(有限合100.001.1751%2019.12否否是伙)

广东永光新能源科技300.002021.03

29.0652%否否否

有限公司600.002023.07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

31000.001.8158%2022.01否否否

公司

4西安星源博锐新能源2000.003.0234%2022.09否否否

4-1-9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昊芯科技有

52000.001.9482%2022.12否否否

限公司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

65000.001.0807%2022.12否否否

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瞻芯电子科技股

75000.001.1419%2023.01否否否

份有限公司大秦数字能源技术股

810000.002.8796%2023.03否否否

份有限公司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

98318.758.0000%2023.04否否否

公司浙江巨磁智能技术有

101535.241.6146%2023.07否否否

限公司海宁中金正泰兴盛创11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1750.006.9860%2024.04否否是合伙)

注:宁波粒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巨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签

署减资协议约定宁波粒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464.76万元,减资前持股比例为

2.0000%,减资后持股比例为1.6146%,截至2025年3月31日尚未完成工商变更

(5)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款项性质金额是否涉及财务性投资

预付设备款1690.77否

合计1690.77/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余额1690.77万元,为预付设备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账面价值均为0元,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7)借予他人款项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未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借予款项。

(8)委托理财

4-1-9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未持有委托理财产品。

(9)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

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

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1)宁波沣华智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项目内容

被投资企业宁波沣华智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9/6/5注册资本8510万元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咨询投资时间2019年12月公司认缴金额1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100.00万元

持股比例1.1751%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集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米企管)以100万元对宁波沣华进行投资。宁波沣华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从事创业投资,目前主要投资于新型膜材料及半导体科技企业。公司投资宁波沣华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该项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是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2)广东永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广东永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1-9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立时间2018/4/11

注册资本1220.2381万元

主营业务新能源电站的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

投资时间2021年3月、2023年7月公司认缴金额9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900.00万元

持股比例9.0652%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900.00万元

2021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集米企管以300万元对广

东永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永光)进行

光伏产业投资;2023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粒集企管以600万元对广东永光进行第二轮光伏产业投资。广东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永光系新能源电站的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企业。公司投资广东永光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来与公司的相关业务具有合作空间,符合公司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深耕的战略发展目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3)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4/10

注册资本802.2352万元

半导体科技、电子科技、集成电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主营业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半导体器件、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投资时间2022年1月公司认缴金额10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1000.00万元

持股比例1.8158%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0万元上海兴感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电流传感器芯片系

公司逆变器产品的上游重要元器件,逆变器企业亦为兴感半导体重要的客户群体之一,综合考虑降本增效、进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

口替代和保障供应等因素,公司选择对兴感半导体进行产业投资,以实现获取上游原料的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

4-1-9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4)西安星源博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西安星源博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2/7/13

注册资本661.5万元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充放电及储能系统核心产品创新投资时间2022年9月公司认缴金额20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2000.00万元

持股比例3.0234%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00万元西安星源博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新能源领域的电源

模块研发设计企业,主要产品包括中大功率充电模块、中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单双向 DCDC 模块等。随着储能系统和电动车的蓬勃发展,国内外现有市场和客户对于公司现有储能逆变器充电功能具有较大需求。公司对星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源博锐进行产业投资,目标在星源博锐的充电模块测试通过后应用于公司产品,将有助于加快公司储能逆变器产品充电功能的叠加,加快公司从“光储”向“光储充”的扩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5)北京中科昊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北京中科昊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1/25

注册资本3221.676713万元主营业务数字信号处理器投资时间2022年12月公司认缴金额20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2000.00万元

持股比例1.9482%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00万元

4-1-9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中科昊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聚焦自主产权数字信

号处理器(DSP)研发的专业供应商,其产品用于工业控制及电机驱动、光伏、储能等领域。公司对中科昊芯进行产业投资,目标在中科昊芯 DSP 产品测试通过后应用于公司产品,将有助于优化控制算法使控制具有更大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

的灵活性,便于与上层系统连接进行数据传输,便于故障诊断,从而加强保护和监控功能并增强系统的智能性,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6)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3/17

注册资本41779.5533万元主营业务新型功率半导体器件开发投资时间2022年12月公司认缴金额50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5000.00万元

持股比例1.0807%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5000.00万元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功率半导体

器件设计研发与封装制造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产品为 IGBT、coolmos、SiC 等芯片产品及技术开发、IGBT 模块设计、封装、测试代工等,应用于新能源(光伏、储能、汽车)、工控类领域。公司对芯长征进行产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业投资,目标在芯长征的产品后续通过测试应用于公司产品,将有助于公司光伏逆变器更有效的控制电路、过流保护电路等,从而提高其性能和可靠性,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7)上海瞻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内容

4-1-9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被投资企业上海瞻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7/17

注册资本6487.5785万元主营业务碳化硅半导体芯片投资时间2023年1月公司认缴金额50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5000.00万元

持股比例1.1419%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5000.00万元上海瞻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碳化硅半导体领

域的芯片公司,其产品主要为碳化硅功率器件、驱动和控制芯片,应用于光伏逆变器碳化硅芯片衬底等领域。

公司选择对上海瞻芯进行产业投资,目标在于上海瞻芯产品测试通过后应用于公司产品,将有助于为光伏逆变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

器带来更高的转换效率、更低的能量损耗,从而有效缩小系统体积、增加功率密度、延长器件使用寿命、降低

生产成本,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8)大秦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大秦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8/17

注册资本11202.3809万元主营业务太阳能电池储能系统投资时间2023年3月公司认缴金额100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10000.00万元

持股比例2.8796%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00万元大秦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储能系统产品设

计、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工商业储能系统、家庭储能系统、智慧储能管理系统等。公司对大秦数字进行产业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投资,有助于加快公司储能逆变器产品的发展,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

4-1-10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9)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12/6

注册资本766.246516万元

光伏微型逆变器、快速关断器等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主营业务生产及销售投资时间2023年4月公司认缴金额8318.75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8318.75万元

持股比例8.0000%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8318.75万元

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光伏逆变器、快速

关断器等组件级电力电子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

售的企业,主要产品为微型逆变器、微型储能逆变器及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

相关组件、网关产品。公司选择对恩易浦进行产业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10)浙江巨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内容被投资企业浙江巨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11/25

注册资本1979.5939万元主营业务电气量传感与控制芯片技术研发投资时间2023年7月公司认缴金额1535.24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1535.24万元

持股比例1.6146%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1535.24万元浙江巨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磁电传感与控

制芯片技术研发的公司,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电网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等行业。公司选择对巨磁智能进行产业投资,以实现获取上游原料的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1-10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否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11)海宁中金正泰兴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项目内容

被投资企业海宁中金正泰兴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3/11/14

注册资本50100.00万元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投资时间2024年4月公司认缴金额3500.00万元

公司实缴金额1750.00万元

持股比例6.9860%

报告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1750.00万元

2024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粒集企管以1750万元对

海宁中金进行投资。海宁中金从事创业投资,目前尚未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投资项目。公司投资海宁中金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该项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后续处置计划公司计划长期持有,暂无股权退出安排是否为财务性投资是是否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否

综上所述,宁波沣华、海宁中金属于以对外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截至

2025年3月31日已将对其投资的1850万元认定为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上述投资,占合并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2%,财务性投资金额及比例均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且投资完成至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六个月。公司不存在因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

3、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

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日(2025年2月7日)。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4年8月7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4、核查程序

4-1-10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

流动资产等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相关的财务科目明细账,与投资相关的协议、三会文件等资料,并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了解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形成过程以及未来的投资计划;

(2)审阅了发行人公告文件、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理财产品相关的合同、对外投资协议、三会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进行了核查;

(3)取得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科目余额表、理财产品的台账、协议及银行

流水等资料,核查所购理财产品的性质以及产品期限,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

5、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仅有宁波沣华、海宁中金的合计1850

万元属于财务性投资,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2%,财务性投资金额及比例均较小,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且投资完成至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六个月。因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3)发行人不存在因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2

问题2: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9408.38万元,投入分布

4-1-10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式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上海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数智化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五)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项目二和项目三尚未取得环评批复,项目四包括研发投入,项目五主要为软硬件设备购置。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最近五年内共进行三次资金募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光伏逆变器产品扩产、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以及实验检测能力提升等方面展开。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最近三年的实际效益分别为37192.75万元、19477.33

万元及-2893.57万元,持续下滑且最近一期出现亏损。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3次变更情况,分别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规划装机容量;公

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3次变更情况,分别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减少“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募集资金54800.00万元并全部投入另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发行人共计对外转让7个募投电站,均为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投建的光伏电站。

本次募投部分项目效益测算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项目三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二预测毛利率24.00%高于公司报告期内相同功率段并网逆变器毛利率平均值20.68%。项目三内部收益率为33.04%,高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的内部收益率27.12%。

请发行人:(1)结合截至目前环评批复、备案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已取得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是否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2)列表比较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包括但不限于比较项目一与目前光伏发电业务的具体实施区域、装机数量、发电量及单位价格等方面的对比,项目二、项目三与目前逆变器生产

业务在具体规格、技术参数、相关产能等方面的对比,说明是否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3)结合项目一拟建设区域的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贴政策、当

4-1-10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用电缺口、销售电价、投入产出比等,说明投入该项目的原因及经济性,在多次转让前募光伏电站的情况下通过项目一扩产的必要性;结合前募逆变器相

关产线的产能利用率、效益实现等情况,说明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项目三的

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新增产能规模、建设周期、行业发展情况、下游客户需求、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前

募达产后的市场供给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5)结合项目五的软硬件设备的具体购置内容、价格和作用等情况,说明实施后对公司在智能化、数字化功能提升上的影响,拟购置软硬件设备是否为发行人目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或升级,相关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8)结合现有及在建(租赁)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面积和实际使用等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具体内容及其必要性,是否全部用于自用,是否可能出现闲置的情况,为防范闲置情形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9)截至最新前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效益实现情况,结合 IPO 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用途改变、项目延期或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等情况,说明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是否谨慎,本次各项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实施风险或者变更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3)(5)(8)(9)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发行人:(1)结合截至目前环评批复、备案进展情况,说明是否

已取得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是否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项目二、项目三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

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审查并进行公告,预计不能取得环评批复的可能性较低,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了届时应取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或备案。

1、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备案情况

4-1-10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和“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属于金融、军工、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等特定行业,无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除补充流动资金之外,本次募投项目均已经有权机关备案;项目一已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的规

定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项目四、项目五不属于《管理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项目二和项目三尚未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2、发行人取得项目二和项目三的环评批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项目二、项目三扩产的光伏逆变器产品属于电力电子设备,不属于高污染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审批项目二和项目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项目二、项目三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通过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的审查并进行公告,目前处于公示阶段,预计

2025年5月底可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已取得的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文件;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出具的项目二、项目三环评可行性说明;

(3)查阅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关于项目二、项目三环评文件的公告信息。

4、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4-1-10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二、项目三扩产的光伏逆变器产品属于电力电子设备,不属于高污染行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项目二、项目三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由宁波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审查并进行公告,预计2025年5月底可取得环评批复;

除此之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了届时应取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或备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二)请发行人:(2)列表比较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现有

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包括但不限于比较项目一与目前光伏发电业务的具体实施区域、装机数量、发电量及单位价格等方面的对比,项目二、项目三与目前逆

变器生产业务在具体规格、技术参数、相关产能等方面的对比,说明是否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答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光伏逆变器与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业务,主要从事组串式逆变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所处行业为“C3825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属于目录“6.3太阳能产业”之“6.3.1太阳能产品”中的“光伏系统配套产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所处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16 太阳能发电”;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属于“6.3.3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本次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项目一)属于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项目二)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项目三)属于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前述募投项目均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4-1-10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项目一和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属于募集资金投

向主业

自2019年起,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开展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等,将所生产的电力销售给终端企业客户和电网公司以实现发电收入,或为居民客户提供发电相关服务以实现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公司两大核心业务之一,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收入分别为71372.41万元、148630.36万元、208137.81

万元和45508.9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12%、24.36%、31.81%和29.99%。

公司前次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和本次项目一均属于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前次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是在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已取得行业领先优势的情况下进行的产业链延伸和多元化布局。经过近年来陆续投建众多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公司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项目一是为了加快优质屋顶资源的光伏电站投建,进一步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夯实多元业务布局,实现资源优势向业绩回报的转化,增加长期、稳定收益来源。

项目一在具体实施区域、装机数量、发电量及单位价格等方面与前次募投项

目、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具体如下:

4-1-10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

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2022年向特定对象

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项目名称发行可转债“分布式光发行股票的“分布式项目一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伏电站建设项目”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户用分布式光业务伏电站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户用分布式光伏电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户用分布式光伏电户用分布式光伏电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

建设内容站、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站站站站站

华中、华东、华南、西华中、华南、华东、具体实施区域全国范围浙江省

北华北、西北

工商业建筑屋顶、电站屋顶类型居民住宅屋顶工商业建筑屋顶居民住宅屋顶居民住宅屋顶工商业建筑屋顶居民住宅屋顶“自发自用、余电上“自发自用、余电上“自发自用、余电上售电模式“全额上网”“全额上网”“全额上网”网”、“全额上网”网”网”

下游客户企业客户、电网公司电网公司企业客户、电网公司电网公司自然人客户企业客户、电网公司

装机容量(MW) 189.85 513.67 246.57 1114.40 3688.80 120.00

4-1-10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网发电量(万

21055.9354172.8629726.59119025.36468058.9011141.84

度)

销售收入(万元)8694.4520834.7516142.6345592.40146402.794065.24平均度电价格

0.4130.3850.5430.3830.3130.365

(元)

主要营运环节主要营运环节基本相似:开发踏勘和内部决策等项目前期工作、项目采购及施工、项目并网及验收、项目建成发电及运维管理

EPC 总承包服务、光 EPC 总承包服务、光 EPC 总承包服务、光 EPC 总承包服务、 EPC 总承包服务、 EPC 总承包服务、光

采购原材料/服务

伏组件、逆变器伏组件、逆变器伏组件、逆变器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组件、逆变器伏组件、逆变器电站资产权属发行人发行人发行人发行人发行人发行人项目一投建的工商业项目一仅投建工商业项目一仅投建工商项目一仅投建工商项目一仅投建工商

与项目一的区别分布式光伏电站均分-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布在浙江省均属于分布式光伏发均属于分布式光伏均属于分布式光伏发均属于分布式光伏均属于分布式光伏

与项目一的联系-电业务发电业务电业务发电业务发电业务

注1:上表中,项目一的并网发电量为运营期20年的平均并网发电量,平均度电价格=平均发电收入÷平均并网发电量注2:上表中,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现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装机容量为截至2024年末数据;并网发电量和销售收入为2024年度数据

4-1-11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综上,项目一与前次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均属于公司现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均系通过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实现收入;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系具有一定收入规模、相对成熟、稳定运行一段时间的业务。因此,项目一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2、项目二、项目三和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属于募

集资金投向主业

发行人光伏逆变器的介绍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之“2、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各期,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收入分别为507067.86万元、450277.35万元、436373.63

万元和102740.4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10%、73.81%、66.70%和67.70%,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项目二、项目三的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

逆变器、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均属于公司光伏逆变器的重要产品类别。

项目二和项目三是基于公司多年来在光伏逆变器领域形成的研发技术储备、

高端产品积累和生产技术经验,对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力产品专业化生产能力的提升。其中,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可有效实现光伏发电系统降本增效,符合其在光伏电站应用不断深化的行业发展趋势和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的技术发展方向;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是在新型储能技术逐步

落地、储能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满足下游客户多应用场景需求的产品类别。

项目二、项目三在具体规格、技术参数、相关产能等方面与前次募投项目、

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具体如下:

4-1-11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名称票“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的“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现有光伏逆变器业务项目二项目三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建项目”高电压大功率组中大功率混合式

产品名称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串式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

具体规格/功率范围 未明确规划功率范围 未明确规划功率范围 0.7kW-350kW 3kW-50kW 250kW 以上 20kW 以上

技术原理相似,但是大功率光伏逆变器具有更高的技术门槛和生产难度,不仅需要大功率电子器件的配套供应,而且对散热控温、电气性能优化、技术参数

系统集成与兼容、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

并网逆变器:30万台并网逆变器:75万台

相关产能67万台10万台2.50万台2.50万台

储能逆变器:10万台储能逆变器:20万台

并网逆变器:住宅、工商业光伏并网逆变器:住宅、工商业光伏发住宅、工商业光伏大型工商业光伏工商业储能系

住宅、工商业储

应用场景发电系统;储能逆变器:小型住电系统和地面电站;储能逆变器:发电系统和地面发电系统、地面电统、大型住宅储能系统

宅、小型工商业储能系统小型住宅、小型工商业储能系统电站站能系统

原材料 原材料具有通用性,主要包括:1、电子元器件:IGBT、PCB、电感、电容、传感器等;2、结构件:散热器、箱体、连接件等;3、辅料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具有相似性,主要环节包括:PCBA 加工、逆变器整机组装、安全测试、功能测试、气密性测试、老化测试、包装

4-1-11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下游客户 客户群体重合度高,主要包括: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商、EPC 承包商、安装商和投资业主等

1、产品功率范围、应用场景、技术要求、生产难度存在差异;

与项目二、项目三的2、不同功率范围的光伏逆变器在产品尺寸、重量、工序复杂程度、产线布局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大功率--

区别产品对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包装设备等的要求更高,因此,公司现有产线难以满足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的生产需求

与项目二、项目三的1、均属于光伏逆变器;

--

联系2、在原材料上具有通用性,在生产环节上具有相似性,在客户群体上具有较高的重合度注1:上表中,前次募投项目列示的产能为规划产能,“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2年6月末,于2024年已100%达产;“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4年12月末;现有光伏逆变器业务的产能为2024年度数据,包含“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100%达产产能注2:前次募投项目未明确规划产品功率范围,系对公司当时产品的扩产,“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规划时公司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最大功率为分别为 125kW、5kW;“年产 95 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规划时公司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最大功率分别为 230kW、10kW

4-1-11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产品类别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高电压大功率组

项目二8074.7518113.356639.264872.71串式并网逆变器中大功率混合式

项目三5187.717638.06--储能逆变器综上,项目二、项目三与前次募投项目、现有光伏逆变器业务在产品类别上

均属于应用于不同场景的光伏逆变器,在原材料上具有通用性,在生产环节上具有相似性,在客户群体上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在应用领域上均属于在现有下游行业的不同应用场景,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报告期内,项目二、项目三规划的

产品均已研发成功,并且已经受到市场验证,获得客户认可,销售规模持续增长,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业务成长性。因此,项目二、项目三均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综上所述,项目一、项目二和项目三规划的产品或业务,在报告期内均已形

成一定规模的销售收入,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从业务划分上看,项目一属于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项目二和项目三均属于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因此,项目一、项目二和项目三规划内容均为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3、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明

细表、定期报告等资料,分析归纳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2)查阅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具体实施区域、装机容量、发电量及

发电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资料;查阅发行人光伏逆变器产品具体规格、技术参数、

产能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分析归纳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区别和联系;

(3)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区别和

4-1-11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联系,了解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查阅发行人的业务销售资料,了解发行人募投项目规划产品和现有业务的收入实现情况;

(4)查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规定。

4、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项目一与前次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均属于发行人现

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均系通过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实现收入;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系具有一定收入规模、相对成熟、稳定运行

一段时间的业务。因此,项目一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2)项目二、项目三与前次募投项目、现有光伏逆变器业务在产品类别上

均属于应用于不同场景的光伏逆变器,在原材料上具有通用性,在生产环节上具有相似性,在客户群体上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在应用领域上均属于在现有下游行业的不同应用场景;报告期内,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均已研发成功,销售规

模持续增长,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业务成长性。因此,项目二、项目

三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均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三)请发行人:(3)结合项目一拟建设区域的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

贴政策、当地用电缺口、销售电价、投入产出比等,说明投入该项目的原因及经济性,在多次转让前募光伏电站的情况下通过项目一扩产的必要性;结合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的产能利用率、效益实现等情况,说明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

项目三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新增产能规模、建设周期、行业发展情况、下游客户需求、在手订单和意向性

合同、前募达产后的市场供给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

答复:

1、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一具有合理性、经济性

项目一拟在浙江省投建约 120MW 分布式光伏电站,系在分布式光伏电站良好经济效益、优质资产属性得到市场各参与方充分认可,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成

4-1-11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发行人两大核心业务之一的背景下规划的。项目一的区域选址和效益测算已综合考虑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贴政策、当地用电缺口、销售电价、投入

产出比等因素;项目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售电模式,达产后发行人将年均增加收入约4065.24万元,年均增加净利润约1539.24万元,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约为7.45%,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项目一的规划具有合理性和经济性。

(1)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贴政策、销售电价政策

1)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贴政策、销售电价政策情况

我国分布式光伏电站行业主要经历三个阶段:补贴上网阶段、平价上网阶段

和市场化交易阶段:

*补贴上网阶段(2021年之前):在分布式光伏电站行业起步阶段,发电成本较高,为支持行业快速发展,国家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较大力度的补贴支持;

*平价上网阶段(2021年1月至2025年5月):随着光伏产业技术进步,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光伏发电补贴快速退坡;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要求自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行业正式进入无补贴平价上网时代;

*市场化交易阶段(2025年6月起):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在此阶段,新能源发电主要政策如下:

A.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同类型明确规定上网消纳模式,具体规定总结如下:

4-1-11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分布式光伏发电类型具体定义上网模式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额上

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自用余电上网任一种伏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

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部自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网任一种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用模式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注:2025年5月1日后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适用上表规定

B.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旨在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且要求各地要在2025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136号文》发布前后,新能源上网电价的对比如下:

4-1-11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项目一的效益测算已综合考虑前述新能源发电相关政策项目一拟投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均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全部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售电模式,主要以终端企业客户自发自用为主。根据合作协议,终端企业客户需优先使用光伏电站所生产的电力,未能消纳的电力将销售予电网公司。“自发自用”销售电价由发行人与终端企业客户自行协商确定,高于“余电上网”的销售电价;“余电上网”销售电价以目前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政策确定。

项目一效益测算的假设参数均已考虑前述新能源发电相关政策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测算参数具体情况相关依据项目一拟投建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单个电站的装机容量均小于 6MW,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

1售电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法》关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要求,上网模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任一种根据发行人在浙江省已建成项目的历史

2自发自用比例光伏电站发电量的70%数据和屋顶业主方的经营情况、用电量

情况、未来发展规划进行估计

发行人与终端企业客户协商确定,并在

3 自发自用电价 0.5000 元/kWh

协议中明确约定

根据《136号文》相关规定,2025年6

4 余电上网电价 0.2077 元/kWh

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

4-1-11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需参与市场化交易,但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暂未出台。出于谨慎性考虑,项目一余电上网电价按照浙江省目前余电上

网电价(燃煤发电基准价)0.4153 元/kWh

的50%进行假设

(2)浙江省用电缺口巨大,分布式光伏发电消纳有所保障

浙江省作为经济大省和用电大省,其 GDP 总量、用电量及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处于全国前列,区位优势明显。2024 年度,浙江省 GDP 总量和用电量均位列全国第四位;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24年度、2025年1-3月,浙江省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容量分别位列全国第二位和第三位。

在用电量大幅增长的同时,浙江省的电力缺口逐年加大。根据光伏头条统计数据,2024年,浙江省发电量4646亿千瓦时,用电缺口2134亿千瓦时。2024年浙江省外购交易电量1919亿千瓦时,高居全国第一。

2015-2024年浙江省发电量及用电缺口情况

数据来源:光伏头条

在浙江省用电需求逐年增长,电力缺口较大的情况下,浙江省的光伏发电利用率较高。根据光伏头条统计,2024年浙江省光伏利用率达到100%,不存在弃光、弃电现象。因此,浙江省旺盛的电力需求能够保障项目一投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发电消纳水平及余电上网电价。

(3)项目一投入产出比合理,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发电收益,具有经济性

4-1-11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一投入产出比与发行人现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同行业公司可比投资

项目的比较情况具体如下:

投资项目名称/业务名项目规投资总额(万发电收入公司名称投入产出比称划时间元)(万元)和县汽车零部件产业兆新股份

园 3796.68KW 分布式 2024 年 1481.09 未披露 未披露

(002256)光伏项目芯能科技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2023年72340.789093.090.13

(603105)项目能辉科技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2022年25684.302938.680.11

(301046)项目晶科科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32560.234928.420.15

(601778)

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1602134.36208137.810.13发行人

项目一2025年36137.324065.240.11

注1:同行业公司可比投资项目的相关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

注2:项目规划时间为本次可转债、同行业公司再融资预案披露时间

注3:项目一、同行业公司可比投资项目的发电收入为运营期平均发电收入

注4: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投资总额、规划装机容量为截至2024年末的分布式光

伏电站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装机容量;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收入为2024年度数据

注5:投入产出比=发电收入÷投资总额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项目一的投入产出比与现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同行业公司可比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项目一的投入产出比处于合理水平。

分布式光伏电站具有长期稳定提供发电收益和现金流的特点。项目一运营期为20年,运营期内发行人将年均增加收入约4065.24万元,年均增加净利润约

1539.24万元,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约为7.45%,平均毛利率为47.27%,平均净

利率为37.86%,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综上,发行人项目一的投入产出比处于合理水平;项目一的运营期为20年,分布式光伏电站投建完成后,在较长的运营期内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发电收益及现金流,发行人项目一的规划具有经济性。

2、在多次转让前募光伏电站的情况下通过项目一扩产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让部分前募光伏电站的情况,主要系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推动电站项目滚动开发,进一步优化发行人资产结构,加快资产周转效率,结合发行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所作出的决定;前募“分布式光伏电

4-1-12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站建设项目”规划时并未考虑对外出售光伏电站,均出于长期持有运营并获得稳定发电收入目的,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前募光伏电站占发行人前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比例较小。因此,发行人转让部分前募光伏电站对前募和本次募投项目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产生重大影响。

(1)发行人转让部分前募光伏电站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公告转让的前募光伏电站共计7个,合计装机容量为

14.62MW,均系 2022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投建的光伏电站,占总体规划装机容量的比例约为6.51%,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公告时

前次可间/工商装机容量序号转让光伏电站名称转让项目公司交易受让方

转债募 变更时 (MW)投项目间莆田市锦华电福建恒而达新

1恒而达项目力科技有限公材料股份有限是2023.102.29

司公司2宁波埃美柯项目宁波镇海锦能京能源深(苏是2024.103.99太阳能科技有州)能源科技有

3宁波日高项目限公司限公司否2024.101.09

4福建晶安一期项目安溪信诚联合否2025.032.85

新能源有限公厦门国贸新能

5福建晶安二期项目司源科技有限公是2025.030.38

福州锦能新能司、厦门鹭光清

6宏港纺织项目是2025.034.34

源有限公司洁能源有限公福州云西新能司

7长乐东港项目是2025.031.47

源有限公司江门市聚一新京能源深(苏

8江门大自然项目能源科技有限州)能源科技有是2025.041.14

公司限公司

9昆山鸿吉瑞项目否2025.030.52

10昆山朗昕项目否2025.030.62

苏州时元思电昆山市焜烨新

11巴城资产项目力新能源有限否2025.031.06

能源有限公司公司

12昆山友森项目否2025.030.90

13嘉浦薄膜项目是2025.031.01

注1:上表中,序号1、2、3、8的光伏电站转让已完成项目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注2: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恒而达,证券代码:300946);京能源深(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控制的国有企业;厦门国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鹭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国有企业恒而达项目对外转让的主要原因为:根据发行人与恒而达签署的《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在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的1年后3

4-1-12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年内,以及甲方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电费,未拖欠乙方任何电费的情况下,向乙方提出收购本项目所有权益”,恒而达作为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业主方主动向发行人要求收购该分布式光伏电站。

除恒而达项目外,上述其他前募光伏电站对外转让的主要原因为: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属于重资产、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高的特点。因此,在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行人采取滚动开发的业务发展战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既可在持有运营光伏电站时获得稳定发电收入,亦可择机出售光伏电站获取收益,实现资金回笼,控制光伏电站资产总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和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上述部分前募光伏电站对外转让是此业务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

(2)项目一投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具有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形成光伏逆变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核心业务,依托在光伏产业链的领先优势,发行人的逆变器产品在境内外树立了出色的品牌形象,发行人持有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作为优质资产发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发行人在“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双轮驱动下稳步发展。项目一聚焦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拟加快优质屋顶资源的光伏电站投建,进一步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夯实多元业务布局,实现资源优势向业绩回报的转化,增加长期、稳定收益来源。

1)分布式光伏电站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实现长期、稳定收益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及降碳控能意识的深入人心,市场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受度大大提高,其良好经济效益和优质资产属性得到市场各参与方的充分认可。

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24年全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达到118.18GW,首次突破 100GW,同比增长 22.73%,占全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的 42.58%;全国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容量达到 374.78GW,同比增长 47.30%,占全国光伏累计装机容量的42.32%。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快速增长,并占据重要地位。

2013-2024 年全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单位:GW)

4-1-12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3-2024 年全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单位:GW)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

对于发行人来说,分布式光伏电站具有较长的运营期,投建完成后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发电收益及现金流。近年来,发行人陆续投建众多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各电站运行情况良好,发电效率总体保持较高水平,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发行人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收入分别

4-1-12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71372.41万元、148630.36万元、208137.81万元和45508.9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12%、24.36%、31.81%和29.99%。此外,随着光伏组件价格的持续下降,电站初始投资成本将相应降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经济效益或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对于屋顶资源业主来说,分布式光伏能够充分利用闲置的屋顶资源,为屋顶资源业主带来电价折扣或屋顶租金等直接经济效益。此外,分布式光伏是实现国家双碳目标的重要力量,能够直接减少二氧化碳及多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投建分布式光伏电站,进一步扩大高毛利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实现与屋顶资源业主在经济效益上的共赢,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2)加快优质屋顶资源的光伏电站投建,实现资源优势向业绩回报的转化

优质屋顶上投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通常可实现更高的平均度电收入和项目

投资回报,这类屋顶通常具备以下特征:*所处地区光照条件好、电价高;*屋顶业主用电量大、经营稳定、信用良好、存续期长;*屋顶面积大、负载能力强。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优质屋顶逐渐成为较为稀缺的资源。

发行人在多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维过程中持续积累国内优质

屋顶资源、渠道,拟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加快在优质屋顶上投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实现资源优势转化为业绩回报,并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为拓展更多优质屋顶资源、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奠定基础。项目一的电站选址区域分布于浙江省,其自然条件和商业条件能充分保障光伏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营,浙江省具有丰富的光照资源,能够保障光伏电站的发电量;浙江省生产经济活跃,用电需求较高,能够保障光伏电站的电力消纳和发电效益。

3)夯实多元业务布局,提升发行人在光伏产业链的综合竞争力

发行人主要产品光伏逆变器处于光伏发电产业链的中游,终端应用在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光伏发电系统,是光伏发电系统的核心设备。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是首家以组串式逆变器作为最大主营业务的 A 股上市公司。发行人于 2019 年开始

4-1-12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布局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凭借在组串式逆变器领域的龙头地位和对光伏发电行业的深刻理解,近年来已成功实现由核心部件到整体光伏发电系统的产业链延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发行人两大核心业务之一。因此,发行人拟通过实施本次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进一步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夯实多元业务布局,提升发行人在光伏产业链的综合竞争力。

3、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项目三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为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力的产品,在功率范围、应用场景、技术要求和生产难度等方面与前募逆变器均存在差异,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无法匹配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的生产需求。因此,

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项目三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1)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无法匹配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的生产需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有产线设计主要系满足中小功率产品生产要求,现有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台

产品指标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实际产能247500770000770000570000光伏逆变器产量1660309923168238031084297

产能利用率67.08%128.87%106.99%190.23%

注1:2025年1-3月产能数据系根据全年产能数据折算得出

注2:“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于2022年6月末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于2024年12月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处于产能爬坡阶段

2022年至2024年,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90.23%、106.99%和128.87%,

处于产能饱和状态;2025年1-3月,受春节假期因素影响,第一季度的产销量一般低于当年其他季度,以及“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于2024年

12月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规划产能逐步释放,公司产能利用率下降。

项目二、项目三与前次募投项目均是对发行人光伏逆变器产品的扩产,但与

前次募投项目相比,项目二和项目三是基于发行人多年来在光伏逆变器领域形成的研发技术储备、高端产品积累和生产技术经验,对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力产品专业化生产能力的提升,非单纯扩大产能项目,有利于发行人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竞争策略,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其中,高电压大功率组

4-1-12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串式并网逆变器可有效实现光伏发电系统降本增效,符合其在光伏电站应用不断深化的行业发展趋势和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的技术发展方向;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

逆变器是在新型储能技术逐步落地、储能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满足下游客户多应用场景需求的产品类别。项目二、项目三和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

与联系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2”之(二)“2、项目二、项目三和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相关内容。

项目二规划的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项目三规划的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在功率范围上均高于前募逆变器产品。不同功率范围的光伏逆变器在产品尺寸、重量、工序复杂程度、产线布局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大功率产品对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包装设备等的要求更高。因此,发行人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与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的匹配度较低,无法进行规模化生产,且生产成本较高,在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的市场需求快速提升,且发行人已拥有相关产品的领先技术、产品储备的背景下,本次募资为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建设专用生产线具有必要性,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2)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的效益实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8861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已实现承诺的累计效益;

“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因此于2024年度尚未实现效益。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的效益实现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2”之(六)“1、(2)截至最新前次募投项目效益实现情况”的相关内容。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累计实现净利润49676.10万元,高于承诺实现净利润的33638.16万元。但受发行人光伏逆变器业务整体业绩情况影响,“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实现净利润存在下滑,主要系2023年和2024年发行人光伏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下降及期间费用率上升所致,具体原因为:1)2022年度,受乌克

4-1-12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兰危机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冲击等因素影响,欧洲主要国家的电力价格上涨较为明显,对于具有用电经济性的光伏及储能需求增长,从而拉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光伏逆变器产品出口销量,2023年下半年以来,海外客户需求下降,导致发行人2023年度及2024年度高毛利率的境外逆变器销售收入有所回落,进而影响相应年度发行人光伏逆变器业务的收入和毛利率;2)为保持市场竞争力,2023年起发行人对光伏逆变器的定价策略进行调整,使得发行人光伏逆变器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3)为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发行人于2023年起加大销售和研发方面投入,导致发行人期间费用率提升。

在光伏逆变器行业竞争过程中,公司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巩固自身在光伏逆变器市场的行业地位。随着公司在巴基斯坦、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境外逆变器销售规模增长,2025年1-3月,公司光伏逆变器实现外销收入68007.53万元,环比增长22.82%,同比增长29.86%;2025年1-3月,公司储能逆变器实现销售收入25036.86万元,环比增长32.52%,同比增长262.57%。此外,随着公司积极推进降本策略、主动优化客户结构,2025年1-3月,公司光伏逆变器,特别是并网逆变器的毛利率有所回升。在前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下,2025年1-3月,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的效益提升明显。

综上,随着公司应对光伏逆变器行业竞争的措施有所成效,公司2025年1-3月的光伏逆变器业绩明显提升,未来光伏逆变器业务将持续向好。

(3)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为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力产品,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项目三具有必要性

项目二规划的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项目三规划的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

逆变器均属于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力的产品,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巩固发行人光伏逆变器行业领先地位,拓展发行人光伏逆变器的应用场景,提升差异化竞争优势,培育发行人新的利润增长点。

1)项目二实施的必要性

*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可有效实现光伏发电系统降本增效,其在光伏电站的应用深化是行业发展趋势

对光伏发电系统来说,更高的输入电压和更大的输出功率,能够提升系统发

4-1-12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电效率、降低系统度电成本,从而有效实现降本增效目的。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以其高电压、大功率、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等优势,在地面光伏等大型光伏电站的逆变器市场应用不断深化。发行人拟通过实施项目二,加快建设 250kW 以上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的规模化生产能力,满足光伏发电系统降本增效需求,顺应大功率产品应用深化的行业发展趋势,保障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

*高电压大功率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生产难度,更快实现规模化市场应用的行业参与者将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

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和生产难度,不仅需要大功率电子器件的配套供应,而且高电压大功率对散热控温、电气性能优化、系统集成与兼容、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从研发、生产、测试到现场测试再到设计完善,最后规模化上市,需要相对较长的周期。

作为最早实现 1500V 组串式并网逆变器技术应用的逆变器制造企业之一,发行人于 2020 年已研发并规模化销售 1500V 高电压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产品,并持续加大对更高功率等级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产品的研发,推出了最大功率 350kW的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产品,各项核心技术指标均处于行业前列,实现了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的技术、生产经验积累和产品储备。因此,发行人拟通过项目二新建专用生产线,发挥发行人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逆变器技术、生产优势,将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性能优越的高电压大功率产品快速推向市场,提升在地面光伏等大型电站应用场景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巩固发行人组串式并网逆变器行业领先地位。

*现有生产线不具备规模化生产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的能力,亟需建设相关产品专用生产线

由于不同功率段的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在产品尺寸、工序复杂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以及高电压大功率产品对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等要求更高,因此,高电压大功率与中小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较难共线生产。现有产线设计主要系满足中小功率产品生产要求,发行人仅能通过早期购置的混合机型生产线进行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生产,生产匹配度较低,无法进行规模化生产,且生产成

4-1-12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较高。考虑到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的市场需求快速提升,且发行人已拥有相关产品的领先技术、产品储备,因此,发行人拟通过实施项目二,响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提出的“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建设 250kW 以上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专用生产线,提升高品质产品规模化生产效率,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为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项目三实施的必要性

*储能技术在电力系统的应用持续落地,推动储能市场的蓬勃发展储能作为关键支撑技术,可有效化解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天然具有的波动性、随机性以及供需匹配等问题,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推动主体能源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更替的关键技术。近年来,在全球低碳发展进程加速、新能源装机持续增长、储能技术日益突破、电力市场化改革等因

素的共同作用下,无论是用户侧储能应用场景,还是电网侧和电源侧储能应用场景,都迎来快速发展时期。随着储能技术的不断迭代发展,并在电力系统持续落地应用,储能在三大应用场景的装机容量均快速增长,储能行业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

*用户侧储能的工商业、户用两大细分应用场景需求不断增加,亟需更多应用新技术的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投入市场工商业用户以及家庭用户是储能在用户侧的两个细分应用场景。发行人洞悉行业发展趋势,深耕用户侧储能市场,目前实现规模化销售的混合式储能逆变器产品主要覆盖 20kW 以下功率范围,应用场景主要为小型住宅储能系统和小型工商业储能系统。在储能市场快速发展及储能应用场景多元化的背景下,发行人拟在继续保留原有功率段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生产线的基础上,通过项目三新增

20kW 以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生产线,丰富储能产品类型,布局工商业

储能系统产品和大型住宅储能系统产品,实现用户侧储能业务更多场景覆盖,把握储能行业发展机遇期,为发行人在储能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突破现有功率段储能产品线的生产限制,提高发行人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的生产能力

4-1-12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相较于现有功率段储能产品在产品体积和重量、

生产工序、产线布局等方面存在差异。发行人为应对快速增长的客户需求已最大程度利用现有生产场地、生产产线和设备,但仍无法满足技术和生产难度更高的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的生产需求,生产效率被前述因素所影响,制约该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发行人拟通过项目三,新建自有生产厂房、仓储场地和设施,引进配套的自动生产设备、智能检测设备,突破现有产品线的产能瓶颈;同时,项目三将新建智能仓储系统、智能搬运系统,通过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的仓储和搬运体系,提高产品生产和周转的效率,以更好地满足持续增长的客户需求。

综上所述,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为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

引领力的产品,项目二、项目三的实施,有助于巩固发行人光伏逆变器行业领先地位,拓展发行人光伏逆变器的应用场景,提升差异化竞争优势,培育发行人新的利润增长点;项目二、项目三在功率范围、应用场景、技术要求和生产难度等

方面与前募逆变器均存在差异,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无法匹配项目二、项目三规

划产品的生产需求;随着发行人应对光伏逆变器行业竞争的措施有所成效,公司

2025年1-3月的光伏逆变器业绩明显提升,未来光伏逆变器业务将持续向好,不

会对项目二、项目三的实施造成影响。因此,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项目三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4、项目二、项目三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项目二、项目三新增产能是在公司现有产线、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无法匹配

拟扩产产品生产要求的背景下规划的,综合考虑了新增产能规模、建设周期、行业持续增长趋势、下游客户需求旺盛、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充足、扩产产品与

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匹配度低、品牌知名度较高、营销能力较强和客户资源丰富等因素,因此,项目二、项目三新增产能规模合理,具备充足的产能消化能力。

(1)项目二、项目三预计新增产能规模及建设周期

项目二、项目三预计建设周期为 2 年,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在 250kW 以上

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20kW 以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的规模

化生产能力将显著提升,预计新增产能规模及建设周期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预计新增产能建设周期

4-1-13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项目二)2.5万台/年2年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项目三)2.5万台/年2年

(2)行业持续增长,下游客户需求旺盛,保障产能充分消化

1)光伏行业装机容量持续增长,光伏逆变器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球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能源和环境成为制约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个突出问题,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太阳能光伏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世界主要国家对光伏产业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的推动下,逐渐在世界各国的能源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2013-2023 年全球光伏发电年新增装机容量(单位:GW)

数据来源:Solar Power Europe

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Solar Power Europe)统计数据,全球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增长趋势明显。截至2023年底,全球光伏累计装机容量已超过

1624GW,年新增装机量由 2013 年的 38.4GW 增至 2023 年的 447GW,年均复

合增长率达27.82%。全球光伏发电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英国、德国、美国欧美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以及巴西等南美洲国家作为光伏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光伏发电在全球得到了愈发广泛的应用,光伏产业逐渐演变成众多国家重要产业。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发布的《Global Market Outlook For Solar Power/2024-2028》报告预计,到 2028 年,最

4-1-13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乐观预计全球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 1112GW,最保守估计则将达到668GW。此外,局部地区冲突导致的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及传统能源价格上涨,

将加快新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进程,促进相关地区的能源结构加速转型。光伏作为主流新能源品种之一,其未来的全球装机规模或将超预期增长。

受益于全球未来光伏装机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光伏发电系统核心设备的逆变器产品市场空间广阔,产品需求将大幅提升,根据 S&P Global 发布的《PVInverter Market Tracker:H1 2024》调研数据估计,2025 年起,全球逆变器全年出货量保持稳定增长,并在 2030 年达到 685.47GW。

2025 年-2030 年全球逆变器出货量规模及预测(单位:GW)

数据来源:S&P Global

2)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可有效实现光伏发电系统降本增效,其

在光伏电站的应用深化是行业发展趋势

对光伏发电系统来说,更高的输入电压和更大的输出功率,能够提升系统发电效率、降低系统度电成本,从而有效实现降本增效目的。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以其高电压、大功率、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等优势,在地面光伏等大型光伏电站的逆变器市场应用不断深化。根据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统计,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光伏逆变器定标项目(即央国企光伏逆变器招标项目)之中,组串式逆变器的占比分别为76%、79%和85%。根据中国

4-1-13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光伏行业协会统计,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用组串式逆变器单台主流功率由2022年的 230kW 快速提升至 2024 年的 300kW 级,更大功率已成为组串式并网逆变器的技术发展趋势。

3)储能技术在电力系统的应用持续落地,推动储能市场的蓬勃发展

储能作为关键支撑技术,可有效化解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天然具有的波动性、随机性以及供需匹配等问题,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推动主体能源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更替的关键技术。近年来,在全球低碳发展进程加速、新能源装机持续增长、储能技术日益突破、电力市场化改革等因

素的共同作用下,无论是用户侧储能应用场景,还是电网侧和电源侧储能应用场景,都迎来快速发展时期。

根据 Bloomberg 的预计,未来全球储能装机规模将呈现出爆炸式增长,预计累计装机规模将由 2021 年的 27GW 增长到 2030 年的 358GW,年均复合增长率

33%以上。我国近两年受政策推动实现了储能装机的高速增长,根据中国能源研

究会储能专委会《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5》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球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 165.4GW,同比增长 81.1%;我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超过

78.3GW。根据《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 2025》预测,理想场景下,预计 2030 年

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 291.2GW,2025-2030 年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为24.5%,国内储能装机市场亦呈现出广阔的前景。

随着储能技术的不断迭代发展,并在电力系统持续落地应用,储能在三大应用场景的装机容量均快速增长,储能行业及其核心设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

(3)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发行人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充足

项目二规划产品为 250kW 以上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项目三规

划产品为 20kW 以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报告期内,前述两类产品销售规模均实现快速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产品类别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4-1-13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高电压大功率

项目二组串式并网逆8074.7518113.356639.264872.71变器中大功率混合

项目三5187.717638.06--式储能逆变器

由于逆变器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市场变化较快,故发行人通常与客户根据市场实时情况协商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及数量并签订销售订单,发行人一般不存在长期销售订单,也未与下游客户签订约定供货量和价格的长期合同。

截至 2025 年 4 月末,项目二规划的 250kW 以上高电压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在手未交货订单和意向性合同为 4296.76 万元;项目三规划的 20kW 以上中

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在手未交货订单和意向性合同为10493.00万元,在手未交货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充足。因此,项目二、项目三已具有丰富的客户储备与

充足的订单,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预计较小。

(4)本募规划产品与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匹配度低,不存在重复扩产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2”之(三)“3、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项目三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的相关论述,

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为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力的产品,

在功率范围、应用场景、技术要求和生产难度等方面与前募逆变器均存在差异,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无法匹配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的生产需求,因此,项目

二、项目三与前募不涉及重复建设情形。此外,由于项目二、项目三与前募逆变

器在应用场景上有所差异,亦不存在明显的市场冲突。

(5)品牌知名度、营销能力和客户资源为项目实施提供产能消化基础

发行人始终坚持在国内外实行“锦浪科技”和“SOLIS”自主双品牌并进的

全球化布局战略。随着近年来发行人业务的不断发展,发行人自主品牌产品已销往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美国等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发行人自2016年起连续九年荣获世界权威调研机构 EuPD 颁发的“全球顶尖光伏逆变器品牌”称号;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

(BNEF)发布的《2023 年组件与逆变器融资价值报告》,发行人在全球最具融

资价值品牌排名中位列前茅,是全球最具融资价值的光伏逆变器品牌之一。根据Wood Mackenzie 统计,发行人 2022 年和 2023 年全球逆变器市场的排名均为第 3

4-1-13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位,市场竞争力位居前列。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已在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完善的营销及服务机构。此外,发行人在海外市场积极推进本地化营销及服务网络的建设,目前已在亚洲、南美、欧洲、北美、大洋洲等地区设立营销及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海外市场的拓展力度。遍布国内、国外完善的营销及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及时响应客户需求。随着在地面光伏电站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应用场景的布局深化,发行人已经与中国电建、中核集团、华能集团、中国能建等国内大型能源集团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同时深耕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能源投资集团。

经过多年的光伏逆变器市场耕耘和积累,发行人在品牌知名度、全球营销能力和客户资源等方面都形成的自身独特优势,将有助于顺利消化本次新增产能。

综上所述,项目二和项目三新增产能综合考虑了新增产能规模、建设周期、行业持续增长趋势、下游客户需求旺盛、在手未交货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充足、扩

产产品与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匹配度低、品牌知名度较高、营销能力较强和客户

资源丰富等因素。因此,项目二、项目三新增产能规模合理,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消化新增产能。

5、关于项目二、项目三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二、募投项目三需要一定建设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

际建成后,可能存在市场环境、技术、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的情况,从而导致发行人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市场风险,相关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

6、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项目一拟建设区域的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贴政策、当地用电

缺口、销售电价、发行人已建项目历史数据等资料;测算项目一投入产出比等相关数据;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转让前募光伏电站的公告文件、转让协议以及受

4-1-13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让方的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转让前募光伏电站的原因;查阅发行人前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料和建设情况;查阅国家能源局关于全国分布式

光伏电站的装机数据;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的建设情况、发

电数据;查阅发行人项目一相关的备案、环评、协议等文件;

(3)查阅项目二、项目三、前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测算表,了解募

投项目所涉产品及项目规划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本募、前募规划产品在功率范围、应用场景、技术要求、生产难度和产线方案等方面的差异;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光伏逆变器的产能、产量数据,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光伏逆变器产能利用率的变动原因;

(5)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复核前募逆变

器产线的达产情况和效益实现情况,分析前募逆变器产品效益波动的原因;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光伏逆变器产品的销售明细表,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光伏逆变器产品的业绩波动情况和应对措施;

(6)查阅项目二、项目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项目的产能规划和建设周期;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政策,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了解光伏逆变器行业的市场空间以及产品需求;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光伏逆变器的销售

数据和现有在手未交货订单和意向性合同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关于新增光伏逆变器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7、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项目一拟在浙江省投建约 120MW 分布式光伏电站,系在分布式光伏

电站良好经济效益、优质资产属性得到市场各参与方充分认可,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成为发行人两大核心业务之一的背景下规划的;项目一的区域选址和效益测

算已综合考虑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贴政策、销售电价政策、当地用电

缺口巨大、投入产出比等因素;项目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售电模式,投入产出比处于合理水平;项目运营期为20年,投建完成后,将年均增加收入约4065.24万元,年均增加净利润约1539.24万元,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约为

7.45%,在较长的运营期内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发电收益及现金流,具有良好的

4-1-13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济效益。因此,项目一的规划具有合理性和经济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让部分前募光伏电站的情况,主要系基于业

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推动电站项目滚动开发,进一步优化发行人资产结构,加快资产周转效率,结合发行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所作出的决定;前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规划时并未考虑对外出售光伏电站,均出于长期持有运营并获得稳定发电收入目的,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前募光伏电站占发行人前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比例较小。因此,发行人转让部分前募光伏电站对前募和本次募投项目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产生重大影响;

(3)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为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

力的产品,项目二、项目三的实施,有助于巩固发行人光伏逆变器行业领先地位,

拓展发行人光伏逆变器的应用场景,提升差异化竞争优势,培育发行人新的利润增长点;项目二、项目三在功率范围、应用场景、技术要求和生产难度等方面与

前募逆变器均存在差异,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无法匹配项目二、项目三规划产品

的生产需求;随着发行人应对光伏逆变器行业竞争的措施有所成效,发行人2025年1-3月的光伏逆变器业绩明显提升,未来光伏逆变器业务将持续向好,不会对项目二、项目三的实施造成影响。因此,本次募资投入项目二、项目三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4)项目二和项目三新增产能综合考虑了新增产能规模、建设周期、行业

持续增长趋势、下游客户需求旺盛、在手未交货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充足、扩产产

品与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匹配度低、品牌知名度较高、营销能力较强和客户资源丰富等因素。因此,项目二、项目三新增产能规模合理,发行人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消化新增产能;

(5)项目二、项目三需要一定建设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可能存在市场环境、技术、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的情况,从而导致发行人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市场风险,相关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中进行披露。

4-1-13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请发行人:(5)结合项目五的软硬件设备的具体购置内容、价格和

作用等情况,说明实施后对公司在智能化、数字化功能提升上的影响,拟购置软硬件设备是否为发行人目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或升级,相关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项目五所购置的软硬件设备包括基础网络建设、数据中心建设扩容、机器人

及 AI 平台、集采平台、供应链平台等多个项目,其中部分属于发行人目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本项目实施后预计能够从管理、销售、研发、运营、信息安全等多个环节有效提升公司数智化水平、增强数据资源整合水平,从而整体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具有合理性。

1、结合项目五的软硬件设备的具体购置内容、价格和作用等情况,说明实

施后对公司在智能化、数字化功能提升上的影响,拟购置软硬件设备是否为发行人目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或升级

(1)数智化提升项目软硬件设备的具体购置内容、价格和作用,是否为发行人目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或升级

本项目软硬件设备的具体购置项目、购置内容、价格、主要作用、是否涉及

发行人目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或升级情况如下:

是否涉及目前资

购置项目购置内容总价(万元)主要作用产的更新或升级交换机,网线,管基础网络建设300.00是道,分机房超融合服务器150.00数据中心建设扩容是

中心机房100.00中台构建(数字底座重 数字中台软件 400.00 构建 IT 基础平构、数据治理、建模能

服务器台能力,为业务是力、微服务)200.00部门提供势能

RPA 机器人 32.00

RPA 机器人及 AI 平台 否

RPAAI 平台 50.00

低代码平台软件90.00低代码平台构建否

服务器50.00

协同办公软件平台200.00提升全链接协

协同平台建设项目管理软件150.00同效率,提升各否服务器50.00业务板块综合

4-1-13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及目前资

购置项目购置内容总价(万元)主要作用产的更新或升级

数据库100.00效率办公软件

增购办公软件 OFFICE365 三年租 240.00 是用CAD 软件(二维 /

300.00

三维)三年租用

增购办公硬件电脑300.00是

OCR 识别软件 ORC 软件 45.00 否

HR 系统升级 E-HR 软件 150.00 是

财资系统软件80.00财资系统建设否

服务器50.00

BPM 流程管理系统建 BPM 软件 100.00是

设服务器50.00

知识管理软件100.00知识管理系统建设否

服务器50.00

预算管理软件100.00

预算管理系统 BPC 否

服务器50.00AI 场景建设(视觉检AI 软件及算法 100.00 否测,电站建设等)智能园区系统(能耗管智能园区软件80.00是

理)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升级提升客户体验,CRM 软件 300.00 是

(CRM) 提升获客能力

PLM 系统软件+实施 PLM 软件 600.00(设计协同,仿真) 服务器 结合 IPD 提升否

150.00

面向客户的研

LIMS 系统 120.00

实验室 LIMS 系统建设 发效率 否

服务器50.00

采集软件150.00

IOT 集采平台建设 是

采集设备 PLC 等 300.00

供应链平台软件150.00供应链计划平台否

服务器50.00

SAP 软件 200.00

SAP 升级 是

服务器50.00提升运营能力,提升生产,质QMS 系统 150.00

质量管理系统 QMS 量,和综合决策 否服务器50.00能力

物流平台建设100.00物流平台建设否

服务器20.00

售后管理系统200.00售后系统升级是

服务器50.00

远程运维 AR/VR 系统 远程运维系统软件 120.00 否

4-1-13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及目前资

购置项目购置内容总价(万元)主要作用产的更新或升级

AR/VR 设备 100.00

各系统License授权 500.00

海外数字化建设网络运营投入120.00是

服务器300.00

PDA 150.00

运营端终端硬件,PDA,打印机48.00是打印机,RFID 等RFID 设备等 100.00产供销平台(连接外部产供销平台软件120.00否客户和供应商)服务器50.00高级智能排产(基于动 APS 软件 80.00否态产供销情况)服务器50.00

EAM 系统 60.00

设备管理系统 EAM 否

服务器50.00

仿真软件计算法500.00数字运营平台否

服务器150.00

数据库安全系统60.00

数据交换系统70.00

身份认证系统40.00

统一策略分发平台50.00

权限管理系统50.00保障所有业务

信息安全增强异地备份中心建设200.00都基于安全受否控的前提

日志审计系统50.00

DLP 数据防泄漏系

80.00

云桌面400.00

工控安全系统100.00

合计9955.00//

(2)项目实施后对公司在智能化、数字化功能提升上的影响

以上软硬件购置涉及管理、销售、研发、运营、信息安全等多个应用环节,能够有效提升公司数智化水平、增强数据资源整合水平,从而整体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具体分析如下:

1)有利于增强公司数智化水平,推动管理及运营效率的提升

在光储产业快速发展以及逆变器市场需求增长的背景下,公司近年来经营规模和业务布局持续扩大,对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亟待进一步提高数智化管理水平。本项目计划通过新建或升级改造软硬件系统等

4-1-14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方式,在管理方面实现全链接协同效率、各业务板块综合效率的提升;在运营方面实现质量、供应链、物流、售后、运维等多方位整体运营效率的提升。

综上,本项目实施后公司数智化管理水平及运营效率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将是公司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2)构建 IT 基础平台,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水平,增强公司决策分析能力近年来,大数据凭借数据类型的多元性和数据分析的多维性,逐渐成为企业提高决策成功率的重要手段。公司计划通过 IT 基础平台的构建,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水平,为公司决策分析提供重要支撑。

首先,在 IT 基础方面,通过构建数字化中台、引入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搭建 AI 平台以及一系列软硬件的部署,提升公司数据治理、数据分析能力;其次,通过精益化、规范化决策管理工具及应用技术,为各层级管理人员提供经营、决策分析实时数据,支撑经营管理持续优化,主要包括:

应用环节提升途径及目标

搭建协同平台,构建、升级重要管理系统及配套软硬件,进行 AI管理

场景建设,提升全链接协同效率,提升各业务板块综合效率通过新建客户交易系统、升级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方式,销售

提升客户体验,提升获客能力通过搭建设计协同及仿真平台、新建实验室 LIMS 系统等方式,并研发

结合 IPD(集成产品开发)提升面向客户需求的研发能力

构建、升级重要运营系统及配套软硬件,提升境内外数字化运营能运营力,提升生产、质量和综合决策能力根据信息安全总体规划,通过一系列信息安全软件购置及平台搭信息安全建,增强公司整体信息安全,保障业务的安全、受控综上,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各系统间数据资源整合效率,将运营和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各级管理者,为公司管理层在市场拓展、经营方案制定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优化公司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2、相关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11月发布《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提出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及绿色化等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

4-1-1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检测和服务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智能制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作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度集成的数字化管理系统有助于企业实现资金流、信息流的统一并同步,进而提高管理水平及运营效率。

近年来,公司积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行业发展趋势,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公司重视数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 IT 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平台以及产业链战略协同,以人才为重要支撑,不断进行流程优化、自动化生产线改造;围绕未来工厂建设标准,公司实现了研、产、供、销、服全链路和产业上、下游全方位的智能化、绿色化、精益化、人本化、高端化发展。

因此,丰富的数智信息化建设经验是本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支撑。本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2”

五之(一)“2、项目实施后对公司在智能化、数字化功能提升上的影响”之相关内容。

近年来,同行业可比公司亦积极规划数智化、信息化提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公司简称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具体建设内容

基于公司现状基础,围绕工程改造类数字化提数字化提升项升、研产供数字化提升、精益运营数字化提升、

阳光电源64544.26

目数据和技术底座提升、数字化硬件基础设施升

级、数字化信息安全六个方面实施项目

在对公司原有信息系统升级的同时,根据行业信信息化平台建息化发展方向,搭建完善的底层架构,并且在营正泰安能20524.24

设项目销、供应链管理、项目管理、资产运维和管理等领域进行全面的信息化平台建设综上,公司丰富的数智信息化建设经验为项目顺利开展建立重要支撑,同行业可比公司亦布局数智化提升,本项目的实施具有合理性。

3、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看数智化提升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测算表、设备购置清单,了

4-1-14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解本项目软硬件设备购置的具体情况,包括软硬件名称、购置数量、价格等;

(2)访谈发行人 IT 部门负责人,了解采购软硬件的具体功能、是否属于目

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或升级,以及本项目实施后对发行人在智能化、数字化功能提升上的影响等;

(3)查看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类似募投项目的情况。

4、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数智化提升项目所购置的软硬件设备包括基础网络建设、数据中心建

设扩容、机器人及 AI 平台、集采平台、供应链平台等多个项目,其中部分属于发行人目前相关资产的更新或升级;

(2)购置的软硬件应用于发行人管理、销售、研发、运营、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数智化水平、提高发行人运营及决策效率;

(3)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能够显著提高公司现代化管理水平,工业和信息

化部亦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同行业可比公司亦存在布局数智化提升的募投项目,发行人相关投入具有合理性。

(五)请发行人:(8)结合现有及在建(租赁)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

面积和实际使用等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具体内容及其必要性,是否全部用于自用,是否可能出现闲置的情况,为防范闲置情形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

答复:

1、现有及在建(租赁)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面积和实际使用等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建设的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

公司自有及租赁的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均已投入使用,不存在闲置的情况。

自有及租赁的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的合计面积和实际使用情况等汇总如下:

性质 用途 场地合计面积( 2 m ) 实际使用情况

自有工厂155552.81生产经营

4-1-14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办公场所28340.16运营办公

宿舍200.70员工居住

小计184093.67/

办公场所21817.84运营办公

工厂7473.20生产经营租赁

宿舍9393.71员工居住

小计38684.75/

合计222778.42/

注:上表所示不包含本次募投项目拟实施建设的场地

除上述自有、租赁场地之外,公司亦存在租赁仓库等生产配套场地的情况,以上自有及租赁场地均不存在闲置。

2、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具体内容及其必要性

(1)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具体内容

本次募投项目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基建投资主要内容为光伏电站及相应附属设施相关的屋顶建筑工程,不存在用于新建厂房、宿舍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为提升专业化生产能力,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规划新建生产厂房、仓储场地及配套设施;为强化高水平

研发检测能力,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规划购置研发场地。前述基建投资能够充分发挥公司已有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研发水平,提升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二、项目三及项目四的基建投资具体如下:

单位:平方米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测试车间仓库研发场地合计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

9590.004875.0020145.00/34610.00

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

7400.009500.0013430.00/30330.00

器新建项目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800.004800.00

合计16990.0014375.0033575.004800.0069740.00

(2)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必要性

1)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有利于加快优质屋顶的光伏电站投建,从而

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基建投资主要内容为光伏电站及相应附属设施相关

4-1-14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屋顶建筑工程。近年来,随着光伏组件价格的持续下降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可实现较高的平均度电收入和项目投资回报的优质屋顶逐渐成为较为稀缺的资源,而公司已在多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维过程中持续积累国内优质屋顶资源及渠道。通过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基建投资,公司能够加快在优质屋顶上投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实现资源优势转化为业绩回报,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发电收益和现金流,具有必要性。

2)对于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有利于突破公司目前生产线的瓶颈,提高该两种逆变器产品的生产能力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产品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产品因与公司

现有功率段逆变器产品在尺寸、工序复杂程度上的差异,对生产及测试设备要求更高。公司现有产线设计主要系满足中小功率逆变器产品生产要求,无法进行以上两种逆变器产品的规模化、高效率生产,生产成本较高。通过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及的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项目的基建投资,公司可建设

250kW 以上大功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的专用生产线,提升高品质产品规模化生产效率,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从而将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性能优越的高功率段逆变器产品快速推向市场,巩固公司逆变器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必要性。

3)对于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有利于引进和培养行业高端人才,为公司

储能业务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上海拥有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

公司等研发实力雄厚的企业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实验室等。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研发场地基建投资能将上海欧赛瑞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上海

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中的高端人才资源引入公司,为公司储能技术的科研攻关提供产学研基础,为公司研发出先进的储能技术解决方案以及更高效、更稳定、更智能的储能相关产品提供优质助推力,具有必要性。

3、是否全部用于自用,是否可能出现闲置的情况,为防范闲置情形拟采取

的措施及有效性

(1)募集资金投资全部用于自用,预计不会出现闲置的情况

4-1-14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前述募投项目场地拟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均属于自用范畴。

1)公司厂房人均使用面积与同行业公司可比

根据公开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厂房面积对应生产人员人均面积情况如下:

厂房面积人均面积

公司生产人员数量(人)(平方米)(平方米/人)

固德威57438.01308186.49

首航新能41067.70351117.00

科士达228964.172233102.54

平均值//135.34

锦浪科技227966.01351064.95

注1:固德威厂房面积数据为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截至2019年末的厂房面积,生产人员数量为其截至2019年末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2:首航新能厂房面积数据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披露的截至2021年末的厂房面积,生产人员数量为其截至2021年末的生产人员数量注3:科士达厂房面积数据为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厂区面积,生产人员数量为其截至2023年末的生产人员数量注4:上表中,发行人厂房面积数据及生产人员数量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现有数据与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的场地面积、拟新增人员数量之和经对比,发行人现有及募投项目拟建设的生产场地面积对应的生产人员人均面积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处于较低水平,预计不会出现闲置的情况。

2)公司研发场地人均使用面积与同行业公司可比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同行业公司研发中心建设类项目的人均面积情况如下:

面积人均面积

公司项目名称人员数量(人)(平方米)(平方米/人)

阳光电源研发创新中心扩建项目59936.37182432.86

德业股份逆变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4000.0049048.98

深圳光明区工业园技术中心8117.0965612.37科士达

福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500.0010542.86

平均值//34.27

锦浪科技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800.0014932.21

注: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

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中心建设类项目的人均使用面积为34.27平方米/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人均使用面积与同类募投项目人均使用面积基本一致,项目四研发场地面积规划合理、谨慎。

综上,公司现有及本次募投基建投资拟投建的生产场地面积具有合理性,预

4-1-14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计不会出现闲置的情况。

(2)公司拟通过加强电站运营管理、持续获取订单等方式防范募投项目基础设施出现闲置的情况

本次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基建投资内容均属于光伏站点的重要基础设施,不存在新建厂房、宿舍或办公场所的情形,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资源,有序推进本次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做好电站运营管理,防范基建设施出现闲置情形。

针对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推动项目实施,通过维护存量客户、积极开拓下游市场,保障在手订单充足;通过做好生产运营管理工作,提高交付效率,积极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防范生产车间等基础设施闲置。截至2025年4月末,公司在手未交货订单金额约15亿元(不含税),且未来公司仍会持续获取新订单,为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奠定良好基础。

未来,公司将做好新增基建场地内的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场地使用面积,并加强新增人员分配及管理,保障新增基建设施的有效利用。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规划具有必要性,新增场地均为发行人自用;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经营场地的有效利用,本次募投项目基建投资预计不会出现闲置情形。

4、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自有房产、租赁房产台账,以及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租

赁合同等,了解发行人目前自有及租赁的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的基本情况;

(2)查看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中大

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测算表,了解上述募投项目用于基建投资部分的基本情况、计算分析人均使用面积情况;

(3)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自有及租赁房产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

在建中的房产;上述基建投资的具体用途和拟达到的目标,保障募投项目产能消

4-1-14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化以及为防范基建设施闲置拟采取的措施等;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对比分析不同企业经营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情况。

5、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建设的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目前自建及租赁

的上述房产均已投入使用,不存在闲置的情况;

(2)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

器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

基建投资,其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系为获取优质屋顶建设光伏电站;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系为突破发行人

目前生产线的瓶颈、拓宽发行人产品序列;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为吸引优质

研发机构及人才、提高发行人研发实力,均具有必要性;

(3)发行人自建及租赁的工厂、宿舍及办公场所等均为自用,募投项目基

建投资的人均面积与同行业公司可比,预计不会出现闲置;

(4)发行人已通过加强光伏电站运营管理、生产和研发场地规划、持续获

取订单等方式防止基建投资出现闲置的情况,以上措施具有有效性。

(六)请发行人:(9)截至最新前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效益实现情况,结合 IPO 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用途改变、项目延期或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变更等情况,说明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是否谨慎,本次各项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实施风险或者变更风险。

答复:

1、截至最新前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效益实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前次

4-1-14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8861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已投入使用完毕;公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均已实现承诺的累计效益。

(1)截至最新前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投入使用完毕。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原定计划进行投入,进展符合预期。

1)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投入使用完毕,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符,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前承诺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实际投资达到预定可使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金额金额金额占比用状态日期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

133765.9433765.9434788.32103.03%2022.06.30

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

2综合实验检测中心项目19034.0419034.0419666.69103.32%2023.06.3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8400.0018400.0018420.97100.11%不适用

注:上表中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系累计理财收益和利息

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下同

2)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已投入使用完毕,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符,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前承诺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实际投资达到预定可使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金额金额金额占比用状态日期

4-1-14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62715.7062715.7064528.78102.89%2023.12.31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5600.0025600.0025667.20100.26%不适用

3)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投入使用完毕,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符,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前承诺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实际投资达到预定可使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金额金额金额占比用状态日期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

1107975.0053175.0055442.49104.26%2024.12.31

新建项目

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95000.00149800.00151110.50100.87%2024.04.3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87500.0087500.0088275.07100.89%不适用

(2)截至最新前次募投项目效益实现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前次募投项目均已实现承诺的累计效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最近三年实际效益(净利润)截止日累计是否达到项目承诺效益序号项目名称2022年2023年2024年实现效益预计效益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

133638.1637192.7519477.33-6993.9849676.10是

能逆变器新建

2020年向

项目特定对象综合实验检测发行股票2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3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项目

2022年向分布式光伏电

14207.581319.873827.724764.0010054.45是

不特定对站建设项目象发行可补充流动资金

2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转债项目年产95万台组

2022年向1串式逆变器新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特定对象建项目发行股票分布式光伏电

24138.69不适用1813.5910236.9512050.54是

站建设项目

4-1-15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流动资金

3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项目

注1: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于2023年12月31日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承诺效益系按照达产后预计年均增加净利润口径计算注2:“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因此,此项目于2024年度尚未实现效益注3: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4月30日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承诺效益系按照达产后预计年均增加净利润口径折算为2024年5-12月数据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综合实验检测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为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项目。“综合实验检测中心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后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测试能力,提高产品研发效率,缩短产品认证周期,促进公司市场开拓,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为公司补充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缓解公司未来的资金压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产40万台组串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已实现承诺的累计效益;“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末,因此于2024年度尚未实现效益。

2、发行人 IPO 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用途改变、项目延期或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等事项,均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IPO 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的变更事项,均已按当时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1)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3次变更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审议程序披露情况变更事项2019年7月“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2019年7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关于拟变更部分募投变更部分募变器新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4-1-15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投项目实施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象山县经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告编号:2019-022)地点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业园 F-1-2 地块、F-1-3 地块 发表同意意见

2019年8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2019年8月“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9月,公《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变更部分募变器新建项目”新增土地购置费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更实施方式的公告》(公投项目实施3000万元,相应减少建筑工程及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告编号:2019-032)方式装修费用3000万元。

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在原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规划进行部分

结构性调整,如优化原有信息系统设计和规划、利用募投项目建

成前公司已购置设备、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由购置房产变更为利用2020年3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现有办公地点等,因此将“年产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2020年3月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会第十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变更部分募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集资金投资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可优化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告编号:2020-017)项目节约的募集资金9781.06万元进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行调减,调减资金用于永久性补表同意意见充流动资金。同时,变更“年产

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2)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情况。

(3)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3次变更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审议程序披露情况变更事项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预2022年12月2022年12月,公司召开第三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2部分募投项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3年12目延期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告编号:2022-173)月31日《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项目延

4-1-15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期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将部分

2023年3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光伏电站由利用工商业建筑屋顶

2023年3月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建设调整为利用居民住宅屋顶建调整部分募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设,同时对部分工商业建筑屋顶投项目实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进行调整。调整前投资总额地点和实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告编号:2023-027)

77073.44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方式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

62715.70万元,调整后投资总额

表同意意见

为77133.63万元,使用募集资金

62715.70万元

2023年9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2023年9月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调整部分募各实施地点的预计装机容量,规年10月,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投项目规划 划总装机容量由 199.16MW 变为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告编号:2023-107)

装机容量 224.61MW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4)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4次变更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审议程序披露情况变更事项

2023年8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预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2023年8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3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部分募投项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4年12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目延期告编号:2023-095)月31日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1、“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

2023年8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新增“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经济

2023年8月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2、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调整部分募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投项目实施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施区域由“河北省、山东省”调告编号:2023-096)地点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整为“华南地区、华中地区、华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东地区、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华西地区”2023年12月在不改变原规划产能的前提下,2023年12月,公司召开第三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4-1-15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变更部分募通过降低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的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集资金投资自建面积等方式,减少“年产95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3告编号:2023-126)项目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募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集资金54800.00万元,将调减的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548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入另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分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同时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各实施地点的预计装机容量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募集资金投2024年12月,公司召开第四届

2024年12月入金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调整部分募司对“年产95万台组串式逆变器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集资金投资新建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构的公告》(公告编号:项目内部投调整,调增“工程建设”的投入部投资结构的公告》;保荐机构2024-096)资结构额度,减少“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发表同意意见的投入额度

综上所述,公司 IPO 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的变更事项,均已按当时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谨慎,本次各项募投项目不存在实施风险或

者变更风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已投入使用完毕;公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均已实现承诺的累计效益。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

能逆变器新建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智化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项目变更的安排或迹象,项目实施风险或变更风险低,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备案、土地权证,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批复

4-1-15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项目二、项目三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由宁波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审查并进行公告,预计2025年5月底可取得环评批复;

除此之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了届时应取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或备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具体如下:

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备案文件环评文件办理情况

2501-330225-04-01-663702202533022500000015

2501-330225-04-01-135193202533022500000022

2501-330225-04-01-663956202533022500000036

2501-330225-04-01-313839202533022500000028

2501-330225-04-01-419926202533022500000030

2501-330225-04-01-198316202533022500000029

2501-330225-04-01-234157202533022500000031

2501-330225-04-01-378215202533022500000042

2501-330225-04-01-592641202533022500000038

2501-330225-04-01-511002202533022500000040

2501-330225-04-01-418409202533022500000041

2501-330225-04-01-120071202533022500000034

2501-330225-04-01-456720202533022500000017

2501-330225-04-01-120811202533022500000019

2503-330225-04-01-532164202533022500000084

2502-330225-04-01-813706202533022500000021

2501-330225-04-01-709589202533022500000023

2501-330225-04-01-132031202533022500000024

2501-330225-04-01-616561202533022500000025

2501-330225-04-01-687573202533022500000026

2501-330225-04-01-899806202533022500000033

2502-330225-04-01-285081202533022500000035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2502-330225-04-01-118295202533022500000037不适用

2502-330225-04-01-353751202533022500000039

2501-330225-04-01-886385202533022500000046

2501-330225-04-01-693032202533022500000045

2412-330225-04-01-326703202533022500000047

2502-330225-04-01-294982202533022500000048

2502-330225-04-01-279160202533022500000049

2502-330225-04-01-594151202533022500000050

2502-330225-04-01-346648202533022500000053

2502-330225-04-01-105170202533022500000055

2501-330225-04-01-202621202533022500000056

2502-330225-04-01-445699202533022500000057

2502-330225-04-01-298748202533022500000054

2502-330225-04-01-405589202533022500000060

2502-330225-04-01-820301202533022500000068

2502-330225-04-01-843190202533022500000063

2502-330225-04-01-841014202533022500000066

2502-330225-04-01-741536202533022500000083

2502-330225-04-01-593255202533022500000061

2502-330225-04-01-968729202533022500000062

2502-330225-04-01-900019202533022500000064

2502-330225-04-01-222525202533022500000059

2502-330225-04-01-293901202533022500000067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2503-330225-04-01-638445公示阶段浙(2023)象

4-1-15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器新建项目山县不动产权

第0004842号

浙(2023)象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

2503-330225-04-01-836547公示阶段山县不动产权

变器新建项目

第0004842号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502-310104-04-03-963233不适用不适用

数智化提升项目2502-330225-07-02-422338不适用不适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2)本次募投项目已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

本次募投项目已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具体如下:

1)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光伏行业稳定增长,分布式光伏电站经济效益

与社会效益愈发显现

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23年世界能源展望》报告指出,在现有政策和市场条件下,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全球电力结构中的份额将接近50%,且未来5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将占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95%。光伏发电具有清洁低碳、场景灵活等特点,并已具备持续的成本竞争力,在全球能源加速转型背景下,光伏作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未来长时间将维持高景气度,预计到2027年将成为全球装机容量最大的电力来源。

伴随各国对光伏发电的着力推动,光伏行业近年稳定增长,优质光伏电站资产得到市场各参与方的充分认可。以分布式光伏电站为例,其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闲置的屋顶资源,为屋顶资源业主带来电价折扣或屋顶租金等直接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能够直接减少二氧化碳及多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光伏发电产业的蓬勃发展实现了各方共赢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2)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向好,工商业分布式及集中式光伏市场不断发展,组

串式逆变器应用加深,大功率已成为组串式逆变器的技术发展趋势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24 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 277.57GW,同比增加28.33%,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持续向好;截至2024年底,我国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累计并网容量为 228.63GW,集中式光伏累计并网容量为 510.89GW,二者共同占据83.50%的市场份额,工商业分布式及集中式光伏已成为我国光伏发电主要形式。

4-1-15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随着工商业分布式及集中式光伏发电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功率模块等技术的进步与迭代,市场领先企业不断研发和推出单机功率较大的组串式逆变器。一方面,组串式逆变器以其 MPPT 数量多、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宽、组件配置灵活、发电时间长、整体安装及施工成本较低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与集中式逆变器相比不足之处,使得组串式逆变器在光伏电站市场的应用不断加深;另一方面,更大的输出功率能够提升系统发电效率、降低系统度电成本,大功率已成为组串式逆变器的技术发展趋势。

根据Wood Mackenzie发布的《Global solar PV inverter and MLPE market share

2024》(全球光伏逆变器概览2024)调研报告,2023年,全球光伏逆变器出货量

增长 56%,达到 536GW,其中,中国逆变器出货量占全球总出货量的 50%以上;

《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4-2025年)》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光伏逆变器市场仍然以组串式逆变器和集中式逆变器为主,其中组串式逆变器市场占比为80%,占据行业主要市场份额。

伴随工商业分布式及集中式光伏市场不断发展,组串式逆变器应用加深,大功率已成为组串式逆变器的技术发展趋势。

3)储能市场蓬勃发展,新型储能技术逐步落地,集成化、大功率已成为储

能系统技术发展的重要趋势

以锂离子电池为代表的新型储能凭借着能量密度高、项目周期短、响应快、

受地理环境限制小等优势近几年增速明显,根据中国能源研究会储能专委会发布的《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5》统计,2024年度,全球新型储能新增装机规模

74.1GW,同比增长 62.50%;我国新型储能新增装机规模 43.8GW,同比增长

104.67%。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我国新型储能电站逐步呈现集中式、大型化趋势,从装机规模看,不足1万千瓦的项目装机占全部装机6.7%,1万—10万千瓦的项目装机占比38.5%,1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装机占比54.8%。

在新型储能装机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储能技术不断发展,新的技术标准和产品特性不断涌现,逆变器、变流器、电池散热模块、电池控制模块等储能系统核心部件都朝着集成化、模块化、大功率的方向发展。《2023年中国储能技术研究进展》显示,在集成技术方面,我国规模储能系统集成技术继续往高安全、大

4-1-15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容量、高效率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储能电站的规模从 100MWh 级向 GWh 级迈进,储能集装箱集成度进一步提高,容量已突破 5MWh,标准式一体化储能柜得到推广。

伴随储能市场蓬勃发展和新型储能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储能系统核心部件向集成化、模块化、大功率方向延伸,集成化、大功率储能已成为储能系统技术发展的重要趋势。

4)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及绿色化发展符合国家鼓励和企业自身高质量

发展需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11月发布《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提出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及绿色化等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

检测和服务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智能制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数智化是数字化与智能化的深度融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帮助企业实现生产效率、质量控制、资源配置、供应管理等多方面能力的提升。通过数智化改造,企业可以建立高精度的生产质量控制系统,利用传感器、自动化检测设备和数据分析技术,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产品的高质量和一致性。同时,借助智能化的生产计划与排程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和库存管理系统,企业能够实现资源的精准配置,减少原材料和成品库存积压,降低生产成本。此外,数智化服务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快速、更精准的售后支持,增强客户体验,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项目变更的安排或迹象,实施风险或变更风险低。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中对募投项目实施风险进行披露。

4、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分析前次募集资金的使

4-1-15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进度和效益实现情况;查阅发行人关于前次募投项目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可行性

分析报告,分析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按计划投入;获取前次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流水,检查相关支出对应的合同、付款单据、付款审批流程等支持性文件,检查前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支付情况;对前次募集资金账户执行函证程序;

(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历次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相关的三会审议文

件、公告文件,了解发行人历次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等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发行人历次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3)查阅发行人已取得的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备案、环评文件;查阅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了解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和光伏逆变器行业的市场空间以及行业竞争情况;查阅并复核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均已投入使用完毕,各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符;发行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均已实现承诺的累计效益;

(2)发行人 IPO 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的变更事项,均已按当时规定履

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不存在项目变更的安排或迹象,项目实施风险或变更风险低。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中对募投项目实施风险进行披露。

4-1-15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经办律师:金平亮

————————————————————杨君珺

——————————

4-1-16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对外投资

1、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主要并表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注册地址/序持股公司名称本(万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经营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比例

元)地锦浪新能源项目开发;生产太阳能光科技伏和风能电力电量;销售自产太股份阳能光伏和风能电力电量;太阳

有限能和风能电站建设、经营管理、公司运营维护;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工

持股程设计、施工;电力、新能源、浙江省象

99%;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

山县东陈

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宁波询、服务;户用终端系统、太阳

1. 111115 2019.04.17 91330225MA2GQ6CY8F 乡滨海工

限公司锦浪能和风能发电设备及元器件批业园金通

低碳发、零售;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路57号能源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

科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有限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公司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持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1%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锦浪

中国(上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科技

海)自由贸品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

股份上海锦浪新能源有限易试验区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电场

2. 有限 7000 2020.12.18 91310115MA1K4NJM23

公司浦东大道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公司

2123号3零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

持股楼西南区售;工程管理服务;海上风电相

100%

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材

4-1-16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料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

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合同能源管理;从事电力科技、

新能源科技、环保科技领域内的

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

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锦浪池零配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科技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股份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有限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公司电机制造;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持股浙江省宁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充

99%;波市象山

电桩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宁波县东陈乡

3. 锦浪储能有限公司 5000 2023.06.29 91330225MACNP5DC08 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

锦浪滨海工业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

低碳园金通路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能源57号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科技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有限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光电公司子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

持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

1%

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发电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

4-1-16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锦浪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科技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

股份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有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公司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浙江省宁

99%;波市象山

宁波集米企业管理有宁波县东陈乡

4. 2500 2019.09.17 91330225MA2GTU5H6B

限公司锦浪滨海工业低碳园金通路能源57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

浙江省宁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企业锦浪波市象山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科技县东陈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股份宁波锦浪低碳能源科滨海工业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

5. 有限 1000 2021.12.08 91330225MA7EDCG40J

技有限公司园金开路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公司

80号6幢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持股627室(自营活动)。100%主申报)

锦浪科技(上海)有锦浪上海市闵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6. 1000 2023.06.30 91310112MACM8GG40H

限公司科技行区沪青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4-1-16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份平公路277技术推广;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有限号5楼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专公司业设计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持股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

99%;整车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

宁波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锦浪术进出口;储能技术服务;电容低碳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除依法能源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科技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有限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公司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持股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1%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锦浪生产太阳能光伏电力电量;销售浙江省象科技自产太阳能光伏电力电量;太阳山县东陈

股份能光伏项目经营管理、维护;太宁波锦浪电力有限公乡象山滨

7. 有限 328 2014.01.20 91330225084797351J 阳能光伏发电、供电相关的信息

司海工业园

公司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太阳能发金通路57持股电工程配套服务。

100%

锦浪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科技上海市徐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股份汇区钦州发电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上海欧赛瑞斯新能源

8.有限2002010.09.08913101105618860916北路1001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号8幢3层可开展经营活动】持股301室

100%

锦浪陕西省西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科技安市高新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西安行思行远科技有

9. 股份 200 2023.12.12 91610131MAD75LYC68 区坤元路 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光伏

限公司

有限678号烽火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公司通信西北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4-1-16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股总部大楼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9%;101室

宁波锦浪低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

宁波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

集米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有限浙江省宁公司波象保合持股作区航天

99%;大道99号

宁波粒集企业管理有

10. 宁波 2000 2022.08.25 91330225MABY0DRB51 11 幢 417

限责任公司锦浪室(象保商低碳务秘书公能源司托管科技 A391 号)有限公司持股

1%

宁波太阳能电站的建设、经营管理、

锦浪宁海县桃运行维护,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宁波银创电力开发有智慧源街道兴施工,新能源电力开发,节能技

11. 1600 2016.12.23 91330226MA283H5TXB

限公司能源宁北路516术领域内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有限号术咨询,太阳能电池组件、户用公司电力终端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

4-1-16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股及元器件、电光源设备的批发、

100%零售,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

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宁波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

锦浪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输电、

智慧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能源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有限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浙江省宁

公司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波市象山

持股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县丹西街

99%;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电

浙江智新工程建设有道滨海大

12. 浙江 5000 2022.02.23 91330225MA7HCWR85W 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承

限公司道929号

海速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电线、(主楼)信息电缆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407室(自技术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发电主申报)服务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电力有限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管理服务

公司(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持股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宁波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锦浪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智慧浙江省宁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能源波市象山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有限县东陈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光伏发宁波市晟羽新能源有公司滨海工业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13. 5000 2023.10.11 91330225MAD0NK9AX4

限公司持股园海荣路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

99%;23号297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浙江室(自主申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速报)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工程管信息理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

技术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

4-1-16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服务发电装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有限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公司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持股展经营活动)。

1%

宁波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锦浪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智慧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能源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有限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光伏发浙江省宁公司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波市象山持股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

县东陈乡

99%;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宁波市晟熹新能源有滨海工业

14. 浙江 3000 2023.11.17 91330225MAD5BPKD7G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限公司园海荣路海速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工程管

23号294

信息理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

室(自主申技术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

报)服务发电装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有限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公司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持股展经营活动)。

1%

锦浪 Unit 5 109科技主要经营光伏设备的销售;新能

股份 Tulip

6000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太

15.索利斯澳洲有限公司有限

澳元 2010.07.20 145320181 Street

公司阳能/风能的项目建设开发、投

Cheltenham

持股资、经营管理、维护及售后服务。

100% VIC 3192锦浪(香港)有限公上海100016.香港湾仔光伏逆变器、风力逆变器、新能

司2020.01.202913555

锦浪万美元卢押道18源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储

4-1-16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新能号海德中能设备、充电桩设备和新能源汽

源 有 心 7B 室 车、电力设备、电子产品、机电

限公一体化产品和机械设备的研发、

司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新能源

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太阳

100%能光伏项目、风电项目和各类能

源项目的设计、建设开发、经营管理、维护及工程配套服务。(目前未实际开展业务)

Craigmuir

锦浪 Chambers

(香 P.O Box法定股 71 Road

港)有

GINLONG HOLDING 本总额 Town

17.限公2023.06.232126709未实际开展业务

CO LIMITED 50000 Tortola司持

美元 VG 1110

股 British

100% Virgin

Islands

锦浪生产和加工发电设备;蓄电设备、越南北江

(香充电桩;生产加工光伏逆变器;省安勇县

港)有352.5电气传感器;主机线电容;连接越南锦浪有限责任公

亿越南 内黄社云18. 限公 2023.01.18 2400953071 器插头;DSP 内核;生产加工防司中工业区司持盾雷设备。

CNSG-09股地块

100%锦浪 Unit 5 109 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目前未实Tulip

GINLONG HOLDING (香 100 澳 际开展业务)

19. 2024.05.28 676196428 StreetPTY LTD 港)有 元

Cheltenham

限公 VIC 3192

4-1-16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持股

100%

2、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直接持股的参股公司情况如下:

序公司名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经营范围号称(万元)

宁波沣浙江省宁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宁波集米

华智合波市鄞州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企业管理

创业投区首南西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1 有限公司 8510.00 2019.06.05 91330212MA2GR5J90Q资合伙路88、76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出资比例

企业(有 号B幢 1层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1.18%限合伙)880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宁波集米广东省佛

一般项目:新能源设备、产品、模型企业管理山市顺德

及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与检测;

有限公司区大良街广东永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文化艺术咨询服持股道逢沙村光新能务;技术服务与技术交流;新能源电

7.02%;宁萃智路1号

2 源科技 1220.2381 2018.04.11 91440606MA51HX624Y 站的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工程设

波粒集企车创置业有限公计;电站及电力设施的检测与评估服业管理有广场2栋司务;新能源工程建设与承包。。(除依限责任公1202室之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司持股四(住所申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4%报)

半导体科技、电子科技、集成电路领

上海市普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上海兴宁波集米

陀区云岭务、技术咨询,半导体器件、电子产感半导企业管理

3 802.2352 2019.04.10 91310115MA1K4B99XP 东路 89 号 品的研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体有限有限公司

2、3、21、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公司持股1.82%

22层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4 西安星 宁波粒集 661.5 2022.07.13 91610131MABT3EKX52 陕西省西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风

4-1-16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源博锐企业管理安市高新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子测量新能源有限责任区团结南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技术有公司持股路38号华备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配

限公司3.02%天通信园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区2号楼一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层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储能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电子科技、半导体科技、光电科

中国(上技、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上海瞻宁波粒集海)自由贸

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芯电子企业管理易试验区

机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

5 科技股 有限责任 6487.5785 2017.07.17 91310115MA1H95NG4H 临港新片

通讯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份有限公司持股区海洋四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公司1.14%路99弄11、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13号8层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南京市江江苏芯件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仪器仪宁波粒集宁开发区长征微表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企业管理苏源大道电子集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

6 有限责任 41779.5533 2017.03.17 91520115MA6DX4MK4Q 62 号

团股份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

公司持股1106-3室有限公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1.08%(江宁开司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发区)

动)

7 北京中 宁波粒集 3221.676713 2019.01.25 91110108MA01H2HK8U 北京市海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

4-1-17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科昊芯企业管理淀区紫金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

科技有有限责任数码园3号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

限公司公司持股楼8层0806产品设计;模型设计;销售自行开发

1.95%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中国(江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

苏)自由贸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易试验区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变压器、苏州片区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宁波粒集苏州工业苏州恩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企业管理园区金鸡易浦科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

8 有限责任 766.246516 2021.12.06 91320594MA7EQ4WD54 湖大道 88

技有限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公司持股号人工智公司子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8%能产业园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

G4-202-042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

单元(该地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址不得从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事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省嘉传感器、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宁波粒集浙江巨兴市经济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企业管理磁智能技术开发品)、信息安全设备的研发、生产、

9 有限责任 1979.5939 2013.11.25 91330401084270314A

技术有区嘉兴市加工及销售;芯片的设计;配电系统公司持股

限公司昌盛南路电气安全检测与分析装置、智能型配

1.62%

36号嘉兴电系统、电力控制装置及工业控制系

4-1-17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智慧产业统、计算机及配件、机械设备、仪器

创新园4号仪表、通信设备的开发、制造、加工、

楼101室销售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

节能技术、新能源技术、电力技术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

据中心储存分析服务、物联网信息安全技术服务;从事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模具的研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售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安装、

维修、测试;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配电网建设及运营管理;电子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变苏州吴中

大秦数宁波粒集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充电桩经济开发

字能源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区郭巷街

10 技术股 有限责任 11202.3809 2017.08.17 91321003MA1Q3PJF02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道六浦路份有限公司持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数字技术

688号5号公司2.88%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厂房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海宁中浙江省嘉金正泰宁波粒集兴市海宁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兴盛创企业管理市黄湾镇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11 业投资 有限责任 50100 2023.11.14 91330481MAD31KJ39L 祥虹路 15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合伙企公司出资号8幢201营活动)。

业(有限比例6.99%室(自主申合伙)报)

4-1-17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发行人转让、注销子公司序号关联方名称备注

1 SOLIS USA CORPORATION 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06 注销

2宁波市辉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0注销

3宁波市灿则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0注销

4宁波市灿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0注销

5宁波市曜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0注销

6宁波市昊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0注销

7阜阳函正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1注销

8安阳能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1注销

9淮南格帆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2注销

10宿迁莱若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5注销

11湖北省锦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8注销

12烟台锦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1注销

13烟台锦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1注销

14烟台锦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1注销

15平顶山聚莱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2注销

16濮阳市尚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3注销

17焦作优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3注销

18洛阳宜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3注销

19鹤壁宜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4注销

20栾川县赞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8注销

21新乡市煦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8注销

22南阳市锦莱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9注销

23洛阳宜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9注销

24安徽企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1注销

4-1-17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5安徽威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1注销

26安徽灵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1注销

27衢州旭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2注销

28信阳艳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2注销

29广西奥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3注销

30济南阳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4注销

31宿州市宁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4注销

32德州居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5注销

33广西锦宣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8注销

34广西来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8注销

35广西曜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8注销

36张家口锦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9注销

37三门峡锦赢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9注销

38周口宁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9注销

39河北农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注销

40河北元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注销

41河北平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注销

42烟台锦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注销

43烟台锦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注销

44舞钢市鸿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注销

45烟台锦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0注销

46烟台锦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0注销

47烟台锦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0注销

48烟台锦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0注销

49烟台锦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0注销

50宁阳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0注销

51烟台锦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1注销

52烟台锦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1注销

4-1-17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3威海锦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1注销

54社旗县晶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1注销

55山东晟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1注销

56安阳市联民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1注销

57新密市星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2注销

58泰安恒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5注销

59烟台锦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0河北省墨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1河北墨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2河北墨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3山东鼎硕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4山东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5山东长赢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6枣庄熙照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7济宁锦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8驻马店和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69河北文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9注销

70行唐县锦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9注销

71灵寿县皓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9注销

72亳州启腾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5注销

73六安市宁梧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5注销

74阜阳市宁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5注销

75邓州市卓宸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5注销

76滨州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7注销

77临沂阳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7注销

78泰安锦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7注销

79南阳宁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7注销

80安徽宁鸿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8注销

4-1-17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1宣城墨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8注销

82南召县宁柒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0注销

83珠海市知舍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0注销

84安徽峰盟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0注销

85新余能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0注销

86河北晏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1注销

87河北环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1注销

88辽宁宏蒙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1注销

89抚顺拓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1注销

90河北以是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2注销

91河北旭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2注销

92辽宁存储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2注销

93广东曜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2注销

94江门市锦昊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2注销

95潮州市深玻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2注销

96广东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3注销

97铁岭晖迈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3注销

98辽宁宇速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3注销

99宁波市辰浮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6注销

100安徽环照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6注销

101辽宁锦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6注销

102辽宁信起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6注销

103山西锦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7注销

104辽宁奥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7注销

105周口市速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9注销

106南阳沐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9注销

107驻马店阳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0注销

108淅川县宏蒙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0注销

4-1-17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9茂名市皓棋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0注销

110南阳友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0注销

111新乡佰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0注销

112信阳永高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4注销

113黄冈友铭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4注销

114河源市大强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5注销

115河源市胜兴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5注销

116河源市大胜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5注销

117广州锦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5注销

118梅州宁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5注销

119平顶山宁琪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6注销

120秭归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6注销

121林州市锦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7注销

122洛阳市群兆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7注销

123信阳驰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7注销

124定兴县皓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9注销

125烟台锦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注销

126山东顺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注销

127阜阳市宁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注销

128河南佰蒙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注销

129周口尚阔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注销

130信阳泽庆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注销

131广东瀛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注销

132鹤壁金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0注销

133驻马店迎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0注销

134社旗县创远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0注销

135广东铭作越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0注销

136封丘县康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0注销

4-1-17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7湖北广立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0注销

138临汾市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1注销

139济源熠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1注销

140嘉祥和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1注销

141昆明煦日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1注销

142河源市鸿省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注销

143黑龙江省宁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5注销

144哈尔滨慧慈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5注销

145九江橙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5注销

146萍乡煦日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5注销

147烟台锦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6注销

148烟台锦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6注销

149江门市睿程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6注销

150茂名市隆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6注销

151河南锦蔡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9注销

152文水锦绣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9注销

153广西东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9注销

154武安市锦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55临漳锦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56深州市皓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57深州市皓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58河北墨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59河北墨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60连云港泰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61东海县福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62廉江锦实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63泰州市创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64南通瑞彩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4-1-17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65湛江市皇盈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66渭南亿阴维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167邯郸皓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3注销

168曲周县晴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3注销

169常州锦迪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3注销

170安乡荣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3注销

171清远市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3注销

172洛阳沃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3注销

173运城宁昱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3注销

174河北桑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175霸州市晴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176惠州市储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177益阳顺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178河南清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179廊坊平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180馆陶锦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5注销

181湛江市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5注销

182盐山皓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6注销

183献县皓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6注销

184沧州市沅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7注销

185衡阳元皓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7注销

186山西希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7注销

187清远新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7注销

188河北锦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0注销

189云浮锦豪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0注销

190山东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1周口君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2濮阳宜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4-1-17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93宁波市曜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4永济市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5宁波市晨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6宁波市晓哲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7宁波市晨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8宁波市晓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199宁波市昊禹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200阳泉市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201长治锦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3注销

202广西锦盈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3注销

203湖南米深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3注销

204长治泰科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3注销

205岳阳亿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6注销

206泰兴市宁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7注销

207镇江光照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7注销

208安平县皓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8注销

209安平县皓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8注销

210徐州晓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8注销

211惠州市万吉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8注销

212黑龙江宁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8注销

213河北璇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9注销

214河北驰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9注销

215河北墨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9注销

216陕西明吾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9注销

217淮安凯士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9注销

218湖南云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0注销

219邵阳嘉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1注销

220晋州市中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2注销

4-1-18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1河北墨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2注销

222晋州市桦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2注销

223巨鹿县佰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3注销

224驻马店煦日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9注销

225巨鹿县发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0注销

226巨鹿县驰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0注销

227巨鹿县长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0注销

228巨鹿县禾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0注销

229河北墨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0注销

230漳州市宁枫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0注销

231柏乡县浩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1注销

232广东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5注销

233河北筱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6注销

234河北颖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6注销

235河北灿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6注销

236河北啸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6注销

237河北肆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6注销

238河北派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6注销

239承德茹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7注销

240湖南捷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7注销

241武冈市岳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8注销

242廊坊宁锋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0注销

243渭南汉铭辉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0注销

244渭南创安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1注销

245商洛华灿锦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1注销

246延安盛润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3注销

247四川开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9注销

248咸阳翰林耀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9注销

4-1-18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49四川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4注销

250四川歌纯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4注销

251连城锦岩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7注销

252南平弛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7注销

253徐州宁耀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7注销

254湖北百恩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7注销

255扬州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2注销

256武汉沃吉梵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0注销

257丰顺县宇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6注销

258襄阳阳炙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3注销

259安庆宁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8注销

260阳江市锦洲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9注销

261张家界顺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7注销

262四川企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8注销

263芜湖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1注销

264三门峡能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1注销

265济源市赞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6注销

266邓州市晟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267安庆市旭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1注销

268咸阳玖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8注销

269南通盈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1注销

270东莞锦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8注销

271南雄宇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5注销

272咸阳创安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8注销

273太原浦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274荆州德辰希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注销

275襄阳博雅忆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4注销

276宣城阳秀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1注销

4-1-18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77湖北省顺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0注销

278荣成君祥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28注销

279马鞍山阳溪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1注销

280蚌埠阳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1注销

281孝感锦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7注销

282杭州千琪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3注销

283马鞍山阳涂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1.13注销

284荆州锦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31注销

285临汾源本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7注销

286黄冈锦晨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25注销

287沈阳俊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2.18注销

288清远市宁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5注销

289汉中兴汉沐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2注销

290泰州能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8注销

291宁波镇海锦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8转让

292广州晴昊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8转让

293响水环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5转让

294珠海市晴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5转让

295佛山市敦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6转让

296东莞聚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5转让

297丹阳宽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4转让

298昆山正茂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2转让

299宁波市光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16转让

300广州爱因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5转让

301宁波东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6转让

302宁波东虹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7转让

303宁波东夕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6转让

304宁波东熠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8转让

4-1-18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05宁波市宏逸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7转让

306宁波市宏章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7转让

307镇江锦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12转让

308宁波市启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8转让

309宁波市启敖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7转让

310宁波市日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7转让

311宁波市卓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7转让

312宁波市辰品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27转让

313昆山市锦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1.22转让

314池州市贵池区菲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28转让

315宁波市灿汝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2.18转让

316周口奥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4.10.11转让

317丹阳锦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控制的企业,2025.3.24转让

4-1-18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日常经营办公及员工宿舍使用的房屋租赁基本情况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座落租赁起始期限租金号(㎡)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67号9层910年租金

1.李柯锦浪科技105.832024.12.13-2025.12.12(升龙大厦2号楼)78000.00元

冉新永、张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

2.锦浪科技193.122025.03.20-2026.03.19年租金60000.00元;

秀峰 1358 号尚北岚庭 C-1801 号杭州生物医

3. 药科技创业 锦浪科技 亚科中心 B 楼第 10 层 1001/03/04 室 576.00 2024.06.04-2026.06.03 年租金 597432.00 元

园有限公司杭州生物医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760

4.药科技创业锦浪科技45.002024.07.12-2026.07.11年租金12000.00元

号亚科中心大楼 B 楼负一楼园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北京市丰台区莱户营甲88号鹏润家

5.地产开发有锦浪科技185.922024.11.10-2026.11.09年租金226800.00元

园豪苑 B 座 25 层 03 号限责任公司宁波东部新

2023.04.01-

城开发投资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2622号、嘉善2020.04.01-

6.锦浪科技1491.7372025.03.31

集团有限公路216弄24号25-12025.03.31年租金571704.00元司苏州新景天

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苏州高新国2022.06.04-

7.商务地产发锦浪科技228.31年租金287670.60元

际商务广场1701室2025.06.03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锦江路绵江印象2024.06.17-

8.刘福平锦浪科技107.52年租金30360.00元;

8#楼1303室2025.06.16

赵利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书香门2024.07.16-

9.锦浪科技124.87年租金28776.00元

马代玲 第 A2 号楼-1222-102 室 2025.07.15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太

10.王翔宇锦浪科技106.882024.07.06-2025.07.05年租金26400.00元

湖国际花园53-2号(1-15-4)

11.许立新锦浪科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6.322024.12.25-2025.06.242024.12.25-2025.06.24期间

7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合同已续租。

4-1-18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座落租赁起始期限租金号(㎡)

53-58一门车库租金共3200.00元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翡翠华庭2024.05.01-

12.张伟红锦浪科技168.08年租金47400.00元

24#楼1单元23012025.04.3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泰西里美域2024.04.22-

13.王悦鑫锦浪科技118.078年租金31344.00元

205楼1门1004号2025.04.21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旗西路98号2024.04.22-

14.孙静锦浪科技88.669年租金22668.00元

温馨佳苑0038-1-4022025.04.21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东侧、

刘未玲、魏

15.锦浪科技漓江路南侧橄榄嘉园北区3号楼70598.252025.03.29-2026.03.28年租金19596.00元

晓(东2单元7层东2户)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佳园B区24

16.郭钦连锦浪科技148.602025.03.01-2026.02.28年租金26136.00元

号楼东二单元二层202号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88号28

17.宋自东锦浪科技108.252025.03.21-2026.03.20年租金38004.00元

幢3单元7层0701号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云天7号

18.陈林荣锦浪科技140.972024.10.15-2025.10.14年租金31200.00元

楼102室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2288

19.曹少春锦浪科技132.232024.11.20-2025.11.19年租金28980.00元

号海化安顺小区34号楼1-1401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皓顺一号院六

20.要进献锦浪科技118.902024.10.01-2025.09.30年租金31944.00元期工程)8号楼9层2单元901-1层-113宁波戴维医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兴路35

21.疗器械股份锦浪科技9310.382022.04.02-2025.12.31年租金893796.48元

号五号楼有限公司浙江林氏汽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海大道5号宿舍

22.车零部件有锦浪科技2864.482025.01.01-2025.12.31年租金274990.00元

区2-5层限公司象山经济开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山海情公寓

23.发区物业经锦浪科技四栋(四人间30间、双人间33间)、/2024.08.15-2025.08.14年租金2194080.00元

营管理有限六栋单人50间、八栋双人间110间

8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合同已续租。

9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合同已续租。

4-1-18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座落租赁起始期限租金号(㎡)公司

安徽省毫州市仙翁路以东,希夷大道

24.邵刚锦浪科技以西,亳芍路以南,银杏路以北恒大111.942024.06.20-2025.06.19年租金20840.00元

翡翠华庭11#楼2单元-503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城锦水城5号楼

25.丁士强锦浪科技122.602024.06.25-2025.06.24年租金32492.00元

东三单元5层502室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界墩花苑4号楼

26.史传银锦浪科技119.192024.07.05-2025.07.04年租金24000.00元

705室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下洋张村二区1

27.周法友锦浪科技142.162024.07.07-2025.07.06年租金32652.00元

幢1301室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盘龙山路与团结路交叉口西北侧新加坡花

28.曹九女锦浪科技134.732024.10.15-2025.10.14年租金26316.00元

园城住宅小区7号楼独单元第21层

2101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876号

29.张梅花锦浪科技(万晟星城10幢2单元170199.772024.11.07-2025.11.06年租金34560.00元

室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万和

30.林运涛锦浪科技92.352025.03.08-2026.03.07年租金23316.00元

城南区12号楼1单元2202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见龙亭小区瑞龙

31.潘敬奉锦浪科技140.492025.03.15-2026.03.14年租金33240.00元

苑13号楼1101室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邢庄南街1号

32.王艳丽锦浪科技161.392025.03.18-2026.03.17年租金51286.00元

院8号楼1单元4层402号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大街17幢

33.韩琴、张伟锦浪科技121.092025.03.29-2026.03.28年租金26400.00元

东3单元602号房宁波锦浪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街道办事处

34.陈叶莲智慧能源300.002024.08.10-2025.08.09年租金25200.00元

嘶马河村财源街165号有限公司

2024.04.06-2025.04.05

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瑞豪

35.彭萍萍锦浪科技117.42已续租:年租金30000.00元

庭13号楼1704室

2025.04.06-2026.04.05

4-1-18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座落租赁起始期限租金号(㎡)西安烽火数西安行思西安市高新区坤元路678号烽火通信

36.字技术有限行远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总部园区内研3074.902024.06.10-2026.09.17年租金1475952.00元

公司有限公司发楼一楼南侧、研发楼三楼南侧上海漕河泾上海欧赛

开发区高科瑞斯新能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450号-460号

37.802.762023.10.01-2026.09.30年租金1465037.00元

技园发展有源科技有(双号)限公司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华润路以东新河

38.朱艳芳锦浪科技路以南明诚雅居小区24号楼1单元5122.512024.11.16-2025.11.15年租金27432.00元

层501室

39. 沈文文 锦浪科技 山东省德州市万达公寓 B 座 1314 室 42.00 2025.02.25-2026.02.24 年租金 16800.00 元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依路18号恒

40.谢仕龙锦浪科技瑞雅源4121.232025.02.05-2026.02.04年租金21600.00元

栋1705室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东马沟路3

41.霍晓丽锦浪科技112.772025.03.20-2026.03.19年租金24000.00元

号6幢1-2301室

2024.04.06-2025.04.05

韩风定、王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梧桐路翡

42.锦浪科技153.51已续租:年租金39600.00元

海凤翠湖2幢2单元4层401室

2025.04.06-2025.10.05

高吉海、张宁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路

43.锦浪科技10158.602024.04.10-2025.04.09年租金25200.00元

丽娟东侧滨河首府41#楼2单元502号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东侧、

崔添、粱雅11

44.锦浪科技海河路北侧沧州吾悦广场8#楼2单元111.832024.04.20-2025.04.19年租金26750.00元

15层1501号房

45.陆华民锦浪科技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6号151.82024.05.10-2026.05.09年租金1300000.00元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大街91号

46.黄鹏锦浪科技12113.432024.06.01-2025.05.15年租金31107.50元

庄士新都滨江豪园38号楼2502室

47.李文刚锦浪科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环111.752024.06.01-2025.05.31年租金36360.00元

1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合同已续租。

1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合同已续租。

1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合同已续租。

4-1-18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座落租赁起始期限租金号(㎡)以南,明光路以东11幢21202室河北省深州市中通御景江山东二期

48.程娣锦浪科技125.092024.06.15-2025.06.14年租金19824.00元

9—2-1402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青六线与瓜沥

49.冯海洋锦浪科技互通交叉又东240米(萧山区瓜沥镇140.002024.06.15-2025.06.14年租金45600.00元

祥民家园)6幢2单元1001室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

50.皮军庭锦浪科技147.122024.06.21-2025.06.20年租金26400.00元

129-1-135号

宁波锦浪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罗坡村禹神路

51.张继伟智慧能源135.002024.08.01-2025.07.31年租金24000.00元

19号

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园中园小区23

52.汪康锦浪科技131.882024.08.10-2025.08.09年租金31200.00元

幢401室宁波宏南电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海港路22

53.器部件有限锦浪科技6529.232023.03.29-2028.03.28年租金352578.20元号,办公楼2-6层公司锦浪科技

2025.3.13-2025.5.12期间租

股份有限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海和路55号寝

胡忠辉1354./2025.3.13-2025.5.12金共

公司工会 室 B 区的 60 间居住房屋

72000.00元

委员会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青年

55.锦浪科技/2024.04.12-2025.04.11年租金52200.00元

公司宁波分公寓风情街店[8302/8306/8308]室公司象山县顺元浙江省象山县国际风情街1号楼三楼

56.置业有限公锦浪科技/2022.09.01-2025.08.31年租金418200.00元

的25间房屋司

越福电子科越南锦浪越南北江省安永县内黄社云中工业园2024.11.12-2027.12.20

57.8247.842023.2.27-2027.12.20

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CNSG09 月租金 34979.00 美元

1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合同已续租。

4-1-18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座落租赁起始期限租金号(㎡)公司

4-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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