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3证券简称:锦浪科技公告编号:2025-101
转债代码:123259转债简称:锦浪转0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号公司会议
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3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048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2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588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0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3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81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21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0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7%。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08453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
反对1865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弃权
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78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10%;反对186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6%;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公司架构、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08359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5%;
反对195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弃权
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68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47%;反对195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7%;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6%。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959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90%;
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5%;弃权
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8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358%;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03%;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6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0%;反对27695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7%;弃权
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9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089%;反对2769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96%;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903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61%;
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5%;弃权
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3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65%;反对273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03%;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3%。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6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0%;
反对27690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弃权
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9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089%;反对2769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34%;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957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9%;
反对27361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2%;弃权
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28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333%;反对2736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63%;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82817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6%;
反对27506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8%;弃权
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14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01%;反对27506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58%;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082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20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
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56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8%;反对20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2%;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1%。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吴少雄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