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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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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524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6年 10月

9日召开。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10月 9日下午 15:00时在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

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一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10月 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年 9月 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23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55%(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457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58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81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9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5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46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9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 02”转股价格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 02”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20639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77.5199%;反对 5614402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22.2958%;弃权

46400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184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5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083%;反对 56144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057%;弃权 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

持有“锦浪转 02”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_______________ 金平亮:__________________

钱若愚: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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