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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新诺威 --%

证券代码:300765证券简称:新诺威公告编号:2025-046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控股股东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

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公司控股股东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必普药业”)计划自2024年11月8日(含本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恩必普药业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恩必普药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31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已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下同),增持

金额为103019003.53元(不含手续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主体: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1月8日(本次增持前),恩必普药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37443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23%,其一致行动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药业”)直接持有公司11587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恩必普药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欧意药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53316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6%。

12、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恩必普药业除本次已完成的增持计划外未披露过其他增持计划。

3、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恩必普药业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

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恩必普药业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对公司股份价值的合理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增持实施期限自2024年11月8日(含本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

本次增持采用自有资金与增持专项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增持专项贷款金额占增持总金额的比例不超过7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恩必普药业出具了《关于对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股票增持专项贷款项目的承诺函》,承诺为恩必普药业增持新诺威 A 股股票提供专项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400 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

28、增持人承诺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恩必普药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31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增持金额为103019003.53元(不含手续费)。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恩必普药业直接持有公司10370582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47%,其一致行动人欧意药业直接持有公司11587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恩必普药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欧意药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8645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30%。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前,恩必普药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欧意药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为75.06%,已经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计划属于继续增加恩必普药业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恩必普药业具备进行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之情形;增持人

3恩必普药业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1、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持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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