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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每日互动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每日互动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每日互动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每日互动的股份,与每日互动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每日互动就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每日互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023年4月4日,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4日,每日互动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年4月20日,每日互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24日,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年4月24日,每日互动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19日,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19日,每日互动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

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19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所律师认为,每日互动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3141号《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每日互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23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97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每日互动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2024年4月22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吴征博

负责人:颜华荣边瑾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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